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五节 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释义
在现代社会中,立法是法律生成的主要方式,也是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不过,立法是古已有之的活动,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立法一词及立法活动早见于中外古代典籍,只是中西古代典籍都没有关于立法的规范化定义。当代学者则对立法概念作出了各种界说。一般认为,立法也称法律创制、法律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专门活动。当然,古代社会的君主“以言立法、以言废法”和当代某些超国家组织的立法具有某些特殊性,可能难以为上述概念所涵盖。现代意义上的代议制立法概念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在我国,广义的立法概念指所有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狭义的立法概念则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特征
现代国家的立法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立法是依职权进行的活动。这一方面表现为立法只能由享有立法权的机关进行,而立法权的取得,在现代社会强调必须有合理依据和正当性,一般是通过宪法规定来加以确定;另一方面,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立法。这是法治国家对包括立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控制的要求和具体体现。
2.立法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为社会进行制度设计,涉及面广并且影响重大,失之毫厘将谬之千里。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防止不良法律的产生,立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
3.立法是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在内的活动。立法不仅是指制定法律的活动,而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工程。它包含伴随社会变迁而对原有法律的补充修改甚至废止等活动。
4.立法是旨在创造普适性规范的活动。这也是立法不同于司法和行政的一大特点。司法、行政是事后对法律的运用,而立法则是着眼于事前的制度预设,为未来提供可以普遍适用的规范。立法针对的不是具体特定的人和事而是一般的人和事,因此立法创造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而非个别的命令决定。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体制释义
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是指安排不同立法主体的权限及其组织体系的制度架构,它主要解决的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的立法权限分工,立法体制是立法制度的核心内容。
一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受到国家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国家政体对立法体制的影响表现为:在专制政体下,立法权为专制者独揽或因专制者的允诺而定;在民主政体下,立法体制也体现民主特征,必须由民意代表机关专事立法。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的影响则体现在:单一制国家的立法体制一般是一元的,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但也有单一制国家允许地方享有一定的从属于中央的地方立法权,如当代中国大陆。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的立法体制则都是多元的,除联邦有立法权外,联邦的成员也有相当的立法权,两者的立法权限由联邦宪法加以明确。如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瑞士、德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二)我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对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学界有“一元说”“两元说”“多元说”和“一元多级说”等不同的观点,我们赞同“一元多级说”,即作为单一制的国家,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但是,允许其他国家机构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当然,其他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都受制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者之间是隶属而非并列关系。至于具体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同时规定了立法保留制度,将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等十一大类事项规定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事项。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权限包括: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除了属于绝对保留事项外,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决定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在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的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授权立法
1.授权立法的概念。授权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其部分立法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机关以及其他不享有立法权的组织,由这些机关、组织依据授权进行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是职权立法的对称,它包含立法机关为将立法职权合法转移而制定的授权法和依据授权法获得立法权的受权机关制定法律两个环节。
2.我国授权立法遵循的原则。我国《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指对于某些重要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进行立法,不得将其授权于其他机构。
(2)明确性原则,该原则要求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3)合法性原则,指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4)授权不可转让原则,受权机关只能自己行使授权进行立法,不能将该项权力转让给其他机关。
(5)授权及时收回原则。立法法明确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我国目前授权立法的类型
(1)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三、立法原则
(一)立法原则概述
立法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立法原则集中体现国家立法的性质和特点,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立法的科学和民主,规范立法权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已蔚为风潮,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原则旨在规范立法主体的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和民主性,造就良法已为人们共识。相应地学理上形成一些普遍的立法原则:比如在立法追求的价值方面要遵循:民主原则、平等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原则;在形式方面要遵循:位阶原则、明确性原则、相对稳定性原则、不矛盾原则、公开性原则和无溯及力原则等。 54
54 参见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69~273页。
(二)我国法定的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在第三条中规定了我国立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即“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我国的立法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形成的立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三条:
1.依法立法原则。依法立法的原则具体内涵包括:①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②立法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③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具体内涵包括:①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②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③坚持立法公开;④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3.科学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的具体内涵包括:①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②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③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④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严格按照程序立法是法治的要求,也是保障创制良法的条件。
根据《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主要程序有:
(一)提出法律案
提出法律案指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向法律制定机关提出关于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
(二)审议法律案
审议法律案是立法机关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立法程序的关键阶段。
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三)表决法律案
表决法律案是立法机关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案能否成为正式的法律的活动,这是决定一部法律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的关键一环。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表决方式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现在一般采用按表决器进行表决的方式。
(四)公布法律
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和方式公之于众。公布法律是法律生效的条件之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此外,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也作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