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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法律方法和法治思维

一、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概述
1.法律方法的概念。法律方法是法律人认识、判断、解决法律问题所运用的专门方法,它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旨在提高法律适用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形成和运用的职业性思维和技术。法律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专业性。法律方法是法律人思考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这一方法带有鲜明的法律专业性。
(2)实践性。法律方法面向的是法律实践,用以指导法律职业共同体解决法律问题,具有实践性,区别于法学研究的方法。
(3)法律性。法律方法是依据法律进行思维,依据法律进行法律适用的方法。
(4)程序性。法律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性规定。
(5)规范性。法律方法的运用会对人的行为,包括执法、司法主体的行为带来约束,因而具有规范性。
2.法律方法的内容。法律方法的内容很多,主要的有:①法律事实认定的方法;②法律发现,即寻找和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的过程;③法律解释;④法律论证,即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法律决定的正确和正当;⑤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侧重的是结论形成的实际思维过程;法律论证是将这个过程用语言予以证明,以说服他人,法律论证重在证明所形成的结论的正确性。以下,我们主要介绍法律方法中最为常用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二)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从字面理解就是对法律内容和含义的解释和说明。广义上讲,任何一个与法律打交道的人都会对法律进行解释。但是解释主体的不同,其所作的解释的效力是不同的。由此,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和无权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限于有权解释,有权解释在我国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指的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其存在的必要性在于:法律是抽象的和一般的规定,必须经过解释才能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语言文字不可避免的模糊性和歧义也使解释不可或缺;法律难以避免的漏洞要求运用包括解释在内的方法进行漏洞填补;维护法的形势稳定和社会发展的矛盾需要借助法律解释。概言之,明确法律、改良法律、发展法律、巩固法律都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2.法律解释的原则。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的合法性原则指法律解释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法律解释以发现法律本意为首要任务,不能超越法律。这包括以下几项要求:①有效的法律解释必须由拥有解释权的机关和个人来进行;②法律解释应当在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主体的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③法律解释的内容应当合法。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符合法律原则、立法精神;对低位阶法的解释不得与高位阶法律相冲突等;④法律解释以发现法律本意为任务,不得超越法律,不能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因此,解释时要遵循语词规则,以语词的通常含义、语法和逻辑规则作为优选的解释方法;整体解释规则,不能断章取义;对剥夺权利和附加义务的规则要从严解释,防止扩张权力和增加公民义务。
(2)合理性原则。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是对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指法律解释必须合理,不得作非理性的解释。合理性原则主要在于当法律出现空白、失误、内在矛盾、适用结果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时,法律解释者应本着理性、良心和社会公认的价值观念作出符合社会公理,尊重公序良俗、合乎情理的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有多种,相对共识的是将法律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社会学解释。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文义解释、语法解释等,它是按照法律的条文的字意、语法以及通常的使用方法对法律所作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法律解释以法律文本为对象,从促进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安定性而言,文理解释的客观性程度最高,解释结果容易统一,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认为立法确实存在词不达意,否则不能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来解释。
(2)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指根据一定的学理和逻辑从法律的精神、目的等出发对法律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一般包括: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合宪性解释等多种。
扩张解释指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相比较,法条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通过解释使法条的字面含义扩张,以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的解释方法。
限缩解释也称缩小解释,指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宽泛,与立法者想要表达的意图不符,应当将其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的范围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的目的来考虑,如果其事实较之于法律所规定的情况,更有适用的理由,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的解释方法。包括“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
体系解释又称系统解释、整体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条放在法律文本整体中,结合该法条与其他法条的关系,系统全面分析该法条含义,避免断章取义、片面解释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又称沿革解释,指通过对立法背景资料、草案说明等立法过程的考察来探求立法目的和意旨,从而阐明法律文本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指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律条文等的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反对解释又称反面解释,指依照法律文本规定的正面意思推论出其反对的结果,据此阐明法律条款的含义的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指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法律解释方法。
合宪性解释指在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以宪法的原则、价值和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的含义,得出与宪法相一致的法律解释结论的解释方法。
(3)社会学解释。社会学解释指在法律文本出现复数解释的情况下,运用社会学方法,通过将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引入到法律解释中,据此在法律条文可能的文义范围内解释法律规范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该解释方法是社会学方法在法律解释中的应用;它以法律在当前社会的妥当性为价值判断标准;它是依据社会效果等因素的考量来阐释法律文本的含义;它仍然是在可能的文义范围内所作的解释。
法律解释各种方法的适用顺序的确定主要考虑各解释方法对立法者本意的尊重程度、客观性程度、达成统一解释结论的可能性等因素。一般来说,文理解释方法优先,而后是论理解释方法(论理解释诸具体方法也按客观性程度等进行顺序的确定),最后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的规定,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立法解释为中心,其他法律解释从属于立法解释并与之分工配合的多元的法律解释体制。
(1)立法解释。狭义上说,凡属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广义上的立法解释还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地方立法主体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的解释。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等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检察解释: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三)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概念。推理即推论和说理,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是从已知判断作出新的判断的过程。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是法律推理。狭义上的法律推理主要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推理,是指以已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有效的方法和规则推导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的一种思维活动或方法。
法律推理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法的外部宣示的活动,更必然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涉及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将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个案中去等思维活动。
(2)它以法律的规定和查明、确认的案件事实作为推理的前提。
(3)它是运用形式逻辑和非逻辑的多种有效方法和规则进行的推理。
(4)它是为了得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结论并为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活动。
2.形式推理。形式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的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所谓三段论是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的演绎推理,它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接起来,从而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是:“所有A是B,C是A;因此,C是B。”这种形式换上其他内容仍然会保持同样有效的效果。
(2)归纳推理。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归纳推理则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归纳推理的典型是判例法制度。归纳推理的基本逻辑形式是:
A 1是B,A 2是B,A 3是B……A n是B;
所以,一切A都是B。
法律中的归纳推理是从呈现出共同特征的案例中以归纳的方法获得一般性概括,这一概括未必能符合逻辑的必然性,存在错误的可能。
(3)类比推理。类比推理在逻辑学上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简称类推。法律推理中的类比推理,一般表现为把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法律规则之基础的原则范围内的事实情形。类比推理在法学上被称为类推适用或比照适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就属于类比推理。它是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之一。
类比推理是间接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的推理根据是不充分的,其推导的结论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
形式推理的规则是客观的,但是推理结论并非必然正确。如类比推理的结论就是或然的,即使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的结论是否正确也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正确以及推理的过程是否由始至终地遵守逻辑规则。
3.实质推理。实质推理也称辩证推理,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出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的推理方法。实质推理依据的是实质性的理由,而非法律形式上的理由。这种实质性的理由常常和法律适用者的价值观和法律信念相关。
在司法过程中,实质推理只有在形式推理不能实现个案公正时才能运用。使用实质推理的情形主要有:
(1)法律未曾明文规定,而对如何处理该问题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
(2)法律虽有规定,但过于原则甚至模糊,以致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同时提出两种对立的法律见解。
(3)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本身存在矛盾,以致一个问题可以适用两个以上互相抵触的前提。
(4)法律虽有规定,但已过时,适用法律规定会产生明显不合理的结果,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 59
59 参见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295页。
实质推理补救形式推理无法解决的问题。它有利用法律人的自由裁量克服法律的弊病、推动法律发展的积极方面;但也有助长法律适用者恣意司法,进而伤及法的安定权威的风险。
4.法律推定。法律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假定、推定,是法律规定的从已知事实直接推断出另一事实是否存在的推理方式。其中已知事实是基础事实,推断出的事实为推定事实。法律推定很多,如推定代理、推定过错、无罪推定等。如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律推定与一般法律推理不同,形式推理的依据是法律,实质推理依据的是主观的价值判断、法律目的等,而法律推定则是立法者通过法律设定的,是人为的制度安排。
法律推定包括绝对推定和相对推定。绝对推定是只要基础事实存在,不论推定事实在“事实上”是否存在,在法律上都认定推定事实的存在,即推定是不可反驳和更改的。法律文本中常用“视为”来表示绝对推定。相对推定是可以反驳的推定,指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出的事实可以由证据推翻的推定。

二、法治思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保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发挥重要作用,关键之一,就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法治思维是一个新的法学范畴和命题,目前理论界的认识尽管并不完全一致,但基本都是从“法治”出发来对“思维”的过程进行界定和描述的。如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 60有的学者指出“所谓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61概言之,法治思维是主体特别是公权力的享有者和行使者以法治理念和精神为约束和指引,正确运用法律方法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思维方式。
60 汪永清:《法治思维及其养成》,《求是》2014年第12期。
61 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1页。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相伴相生的概念,法治方式是社会主体特别是公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基于法治思维、体现法治精神的一种治理方式和行为准则。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二)法治思维的特点 62
62 参见夏锦文主编:《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1页。
1.法治思维是合法性思维。合法性判断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起点,就此而言,法治思维是依据法律进行的思维,首先落实为规则思维或法律思维。法治思维意味着人们遇到各种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或社会关系是否合法合规,将法律作为评价人们行为、社会关系合法正当与否的首要标准。即法治思维首先就是合法性判断的思维。法治思维同时又是一个追求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相统一的思维。
2.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的理性治理,法治思维是由理性精神指引的思维方式。合理性判断贯穿法治思维的全过程,法治思维追求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
3.法治思维是实践性思维。
法治思维是实践面向的思维,以实践性为目的,以现实问题为导向,将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思维方式。
(三)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
1.规则思维。法治是规则之治,规则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核心要义。规则思维是以法律规则为基准,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运用规则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规范认识、分析、评判、推理和形成结论的思维方式。规则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是遵守规则、尊重规则、依据规则并运用规则的思维;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平等思维;是以形式逻辑为优选的逻辑基础的思维;主要是以形式理性的思维。简言之,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是凡事于法有据的依照规则的合法性思维;是有权不任性,官民守规矩的遵守规则的平等思维;是普遍优于个别,形式优于实质的尊重规则的形式理性思维。 63
63 庞凌:《作为法治思维的规则思维及其运用》,《法学》2015年第8期。
2.权利保障思维。现代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自由,权利保障思维是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保障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强化权利救济的思维方式。 64
64 参见夏锦文主编:《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
3.权力制约思维。权力制约思维是将权力法定、权力有限、权力受到监督制约的精神理念、基本原则运用于权力行使过程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涵。
4.责任思维。责任思维是责任主体对自身角色、职责内容、相应后果的一种认知活动,以及运用这种观念分析、处理责任问题的思维方式。对于行政执法责任而言,思维要求:责任主体积极履职、敢于担责;依法履职、规范履职;失职必问责、违法必追责。 65
65 参见夏锦文主编:《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9、164~166页。
5.程序思维。程序思维是尊重程序规范,把程序正义放在优选地位,注重主体程序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注重发挥程序的正当化作用,强调“过程好结果才好”的思维方式。程序思维包括程序正义思维、程序保障思维、程序效力思维、程序优先思维、程序民主思维等内涵。 66
66 参见夏锦文主编:《法治思维》,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85~188页。
6.公平正义思维。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和灵魂,公平正义思维是将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的价值目标作为认识事物、行为选择、判断是非、解决法律问题的价值指引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