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科举与应试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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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编
应试诗与唐代科举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设立科目进行考试以便有效选拔官吏的考试制度。这一制度创始于隋代,形成于唐代,在此后逐步规范化。所谓的规范化,大略而言就是在科目设置、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周期以及考试机构等方面逐渐完善,成为遵照一定程式且切实有效的运行机制。唐代政府明确规定以诗歌作为人才考核及官吏选拔的手段之一,形成“以诗取士”的科举试诗制度。

科举“以诗取士”制度的出现,基于尚文风习和选官制度的结合,即将文学才能纳入官吏的考试准则,反映的是朝廷对传统选人、用人观念上的一种变革,具有深远的文化内涵。比如文学和经学(儒学)的消长;选官标准的确立和士人知识体系的构建;贵族门阀政治向官僚文人政治的转移;社会阶层的上下变动;等等。即使就“以诗取士”本身而言,在唐代确立这一制度以后,五代、两宋皆承袭之(北宋神宗朝王安石变法期间,进士科考内容一度取消诗赋,改试经大义、论和对策[1]);元代科举或行或断,“以诗取士”仅部分时段施行过;明代改以八股文取士,“以诗取士”制度中断。清代鉴于八股取士之弊,加之古典诗歌本身所具有的诗教传统以及唐代应试诗所树立的较为成熟的体制规范,康熙年间出现了诗歌取士,但尚未形成制度[2]。直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朝廷才明确规定会试增考五言八韵律诗[3]。此后,又规定乡试增考五言八韵律诗,童试增考五言六韵律诗,生员岁考、科考及考试贡生与覆试、朝考等,均用五言八韵[4],“以诗取士”制度得以重新确立。可见,考察这一制度的兴废历史,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社会、政治、文化诸方面的认识。唐代作为“以诗取士”制度的创立期,对其进行全面研究自是题中应有之义。

本编即尝试勾勒唐代科举“以诗取士”制度的全貌。由于考试内容依照科目之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故本编的考察范围限定在曾以诗歌作为取士标准的科目内。考察现存应试诗题及相关文献,可以明确:唐代“以诗取士”的科目主要包括进士科、制举、日试百篇科、日试万言科、吏部博学宏词科等。这便是唐代应试诗的几种类型,其中进士科和博学宏词科所试为应试诗的主体部分。以往研究凡涉及唐代“以诗取士”时,往往较多集中在进士科上,这部分引起了“以诗取士”即指进士科的误解。本编的论述,将力求澄清这一事实。

此外,尚有一点必须加以说明。唐代科举的组织管理形式大致为分层选拔。以进士科为例,在朝廷尚书省举行的考试,称为省试。士子参加省试,必须先获得应试资格,此类考试一般称为解送试。解送试涉及的士子来源主要包括地方官学和中央官学内部选拔的学生,当时称作生徒;经县、州府的选拔,参加贡举考试的自学或私学出身者,称为乡贡。乡贡之选拔,由于涉及唐代地方的“州府取解”制度,以往研究较为忽视,故拟专章阐述。

[1] 此科举改革于熙宁四年(1071)正式出台,详细内容参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〇,中华书局,1992年,第5334—5335页。

[2] 据《清实录》所载,康熙十八年(1679)三月丙申朔,“试内外诸臣荐举博学鸿儒一百四十三人于体仁阁。赐宴。试题:《璇玑玉衡赋》《省耕诗》五言排律二十韵”,则本年博学鸿词科曾试诗。见《清实录》第四册《圣祖仁皇帝实录》(一),卷八〇,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1016页。

[3] 据《清实录》所载,乾隆二十二年正月庚申,“谕:前经降旨乡试第二场止试以经文四篇,而会试则加试表文一道,良以士子名列贤书,将备明廷制作之选,声韵对偶,自宜留心研究也。……嗣后,会试第二场表文可易以五言八韵唐律一首。……其即以本年丁丑科会试为始”。见《清实录》第十五册《高宗纯皇帝实录》(七),卷五三〇,1986年,第694—695页。

[4] 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及有关著作》第七章第六节所述,百花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2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