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申报实务深度解析(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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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纳税额计算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明确,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三部分体现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整个计算过程与原申报表相比没有什么变化,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调整了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口径。

一、应纳税额计算过程的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的过程分四步:

第一步,计算第25行的“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第24行的法定税率(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享受税基优惠后、税额优惠(含税率优惠)前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二步,计算第28行的“应纳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第28行“应纳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享受所有税收优惠后的应纳所得税额,这仅仅是居民企业本年度全部应纳税额的一部分。其中:

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7040第33行。

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本年或前五年度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数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这里抵免的仅是境内所得税额。

第三步,计算第31行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28行“应纳税额”+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本年来源于全球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这才是居民企业本年度全部的应纳税额。其中:

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本年度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数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需要注意的是,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应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的金额。

第四步,计算第33行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主表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含义是纳税人来源于全球所得的本年应补(退、征)的所得税额。一般情况下,在月(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来源于境外所得应补征的企业所得税,而且对境外所得实行税收抵免法,因此,对境外所得不存在退所得税问题。其中:

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按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填报

对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依据财预〔2012〕40号文件和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退)税款后,按照文件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补(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主表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1-32行。这是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本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总额,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包括“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规定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具体来说,包括:

(1)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9000第12+16行。由于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补征的税款不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只由总机构补缴,因此,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补征的税款也在本行填报。

(2)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这部分税款也由总机构负责补(退)。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9000第13行。

(3)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金额等于表A109000第15行。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六条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属于该公告第四条规定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参与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总机构一般在同一地,其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由总机构负责补(退)。

【例4-2】例3-1、例3-2和例3-3中的华方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6 320万元,营业成本3 029万元,税金及附加18万元,销售费用565.7万元,管理费用1 132.9万元,财务费用3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皆为0,投资收益163万元(其中:来源于境外甲国子公司分配的税后股息100万元,缴纳甲国企业所得税25万元、预提所得税12万元,境内子公司分配的税后股息5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2万元),营业外收入110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14.7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124.5万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94.55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华方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享受项目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但在2018年购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70万元,按照10%计算可抵免税额7万元,2018年度由于亏损未抵免税额。2019年度华方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48万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的分配比例为0.38925。

华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填报内容如表4-4所示。

表4-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填报示例

续表

除本例中提供的数据信息外,表中项目的数据来源如下:

(1)第1行“营业收入”和第11行“营业外收入”来源于第五章中例5-1及表5-1。

(2)第2行“营业成本”和第12行“营业外支出”来源于第五章中例5-5及表5-5。

(3)第4行“销售费用”、第5行“管理费用”和第6行“财务费用”来源于第五章中例5-10及表5-10。

(4)第44行“境外所得”来源于第十三章中例13-13及表13-11第14列减第11列的金额。

(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来源于第八章中例8-6及表8-7。

(6)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来源于第十二章中例12-2、例12-6及表12-13。

(7)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来源于第十一章中例11-4及表11-5。

(8)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二章中例12-19及表12-43、表12-44。

(9)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二章中例12-23及表12-52。

(10)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三章中例13-13及表13-12。

(11)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和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来源于第十四章中例14-2及表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