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法行医活动的现实表现种类
非法行医活动本质上触犯了国家对医疗从业资质、医务诊疗活动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管理制度。这一违法活动的行为表现是:以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不拥有法定条件的医疗场所、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物和医疗设备,冒充获得正式医师职业资格、医疗机构经营批准,进行国家严格管理和规范的医疗服务活动。非法行医在现实中多种类型的表现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疗资质非法行为
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我国通过《执业医师法》等专门的法律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确立了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医务人员执业准入制度,要求医疗执业启动之前,医务人员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医学专业学历,并且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一定年限。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没有获得医疗执业许可和医师证,便以隐瞒、欺骗的方式在个体诊所等不规范机构的掩护下,开具处方,进行医学诊察、医学处置以及制定和实施诊疗、预防和保健方案(刘宁,2009)。实践中,违法医疗活动所造成的恶性医疗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无证行医者所为,这一类别的非法行医活动酿成患者死伤悲惨结局的情形最为多见,因而对医疗市场秩序和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形成最重大的威胁,其显而易见的危害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二)医疗标准非法行为
达不到医疗设施、卫生条件、诊疗技术的法定水准,而径行开展有相应医疗配备标准要求的医务活动,是非法行医在现实中的又一表现。市场上的一些医疗机构没有得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经营证照,根本不具有施行医疗活动的硬件设备和诊疗技术条件,但为了节省开支,赚取更多的利润,而引进非正规厂家生产的药物和医疗器械,有的甚至低价购置制假、贩假分子兜售的假药、劣药,装配的临床器具和检测工具在规格和效果上远低于规范标准,这些医疗环境恶劣、医疗设施质量低下的机构和单位,给患者寻医问药的安全性带来很大隐患,病人获得可靠医疗服务的权利得不到基本的保障。
(三)医疗越界非法行为
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医疗经营项目之外,未经批准,自行开展的超出核准范围之外的医疗活动类别,是非法行医的另一主要表现。一些医疗单位奉行经济利益至上的原则,置国家禁令和医疗部门管理规定于不顾,违法开展应当由特定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项目和临床诊疗活动(徐立伟,2011)。由于这些医疗机构大多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的,而缺乏相关医疗条件的支撑,因而得不到诊疗设备的配合、协助,致使这些违规医疗成为引发医疗事故的源头。而且,私自进行国家禁止的医学检查和诊疗项目,也给国家法规的执行和统一实施设置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