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涉外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涉外活动方面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控制的弱化
1.涉外活动方面存在制度上、管理上的疏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了发展我国经济,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的涉外活动不仅要面对更复杂、广泛、多变的情形,更需要给涉外活动尤其是经济活动更大的自由和更多的自主权,这对我国的管理要求和制度调整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我国正处在社会制度的转型时期,经济管理机制、人员流动制度和管理方式等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缺乏有效的、完善的管理机制就为涉外职务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社会监督机制的弱化
费孝通先生指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结构是一种“差序格局”。这种“差序格局”如同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形成的一圈圈向外推的涟漪,每个人都以自我为中心,根据血缘的亲疏、地缘的远近形成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并确定自己的行为准则。“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个个私人关系所构成的网络”(费孝通,1985)。越是靠近这个同心圆的中心的,越是同个人利益有紧密的联系,也是个人必须倍加重视的。离这个同心圆的圆心较远的,自然同个人利益也相对疏远,关系也较为稀薄、疏松,必要时为了更紧密的关系可以让这种关系作出牺牲。如果某一社会对象没有被纳入私人关系的网格,便是同个人无关的,也是无法信任的。所谓伦理就是这种“差序格局”的规范秩序。每个社会个体都从私人关系的网格中获得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并按照对应的身份和地位遵守相应的道德规范。因此,一旦人们从“家”和熟人的世界中走出来,进入一个陌生人的世界,在个体不得不独立地作出行为选择,必须独自面对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独自承担起相关的责任与风险时,有可能陷入价值与道德的失范境地,对陌生世界规则的不熟悉很可能使他感到无所适从,共同道德压力的解除有可能诱使他奉行各种道德机会主义,从一个恪守信用的人演变为一个为了蝇头小利而肆意背叛信用关系的人。
而涉外职务的工作性质要求国家公职人员远离自己所生活、工作的地方,到陌生的、遥远的国度,与不知根知底的人打交道。缺乏了熟人社会的监督和舆论强有力的制约作用,同时涉外之物的活动远离国家权力的据点,正所谓“将在外,军令有所不受”,权力监督的力量也就变得十分薄弱。监督的无力使得这部分公职人员在实施职务犯罪的时候更加肆无忌惮。
(二)境外多种因素妨碍有力惩治涉外职务犯罪
1.法律制度上的冲突或矛盾
各国法律的起源各有千秋,具有其民族性和本土性。各国法律都是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和经济条件被创制出来,都是根植于一定的社会基础的,因而导致了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对此,法国学者安德鲁·博萨予以概括,认为主要表现在:“其一,在犯罪的规定上:在有关毒品犯罪方面,有很好的例子可以说明其不同。在有的国家,拥有大麻即是犯罪行为,有时会受到严厉惩罚;而在有的国家则不认为是犯罪,不受惩罚。其二,在刑罚严厉的程度上:按伊斯兰教条,偷窃会受到肉体惩罚;而在有些国家则处以几个月的监禁。在泰国,贩毒要处以死刑;而在有的国家则只处以几年监禁。其三,在反应态度上:面对恐怖活动的新情况,有的国家认为这是一种衰退的犯罪行为;而有的国家认为这是一种早已存在且仍在恶化的犯罪行为。其四,在司法程序上:英国和法国在调查和收集证据上存在着本质差别(如在法国是法官预审,地方保安官调查、发布逮捕令和委托调查令;而在英国没有这样的地方保安官)”(博萨,1997:114~115)。安德鲁指出:“这些不同点将有利于犯罪分子、罪犯利用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同来实施有关犯罪(逃税、伪币走私、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的酒类走私)”(博萨,1997:115)。
具体到涉外职务犯罪方面,我国与境外或国外法律制度上目前存在的冲突最为明显的即是死刑制度。当我国一些重大的贪利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出逃境外、国外之后,我国要引渡其回国,被引渡国一般以不得使用死刑为条件。这也是很多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东窗事发后第一时间选择出逃的原因,“贪了就逃,逃了逍遥。虽被遣返,死罪已饶”。
2.境外某些地区动荡的时局等方面的影响
当今世界虽然从整体上看是处于一个和平时期,但是局部地区国家之间的冲突、战争仍然不断发生,部分国家的政局仍不稳定。这些地区的冲突或频繁的国内政变,给我国有力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带来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难以进行司法合作。涉外职务犯罪的解决主要是通过我国与境外或国外有关的司法机关根据国际公约或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相互配合或支持来进行惩治的,但是在当协助的国家面临政变或战争的时候,不仅相关司法协作无法进行,甚至对相关条约的承认也会随着国家政权的变更而发生变更。这会延迟我国对相关涉外职务犯罪的打击,给惩治工作带来许多新的困难。
其二,难以追查。战乱或政变中的国家的相关机构本身就面临着国家内部带来的繁重任务,而且战乱的环境也为犯罪嫌疑人逃脱、隐匿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因此,在这些地区或国家要彻底控制犯罪是十分困难的。
3.境外私利保护的影响
部分国家或境外的地区为了保护自己的非法利益,对我国涉外职务犯罪的惩治造成妨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其一,我国的大量涉外犯罪嫌疑人携带巨额资产出逃,这些巨额资产用以在境外进行商业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进行高端消费等,往往能够短期内刺激该地区的经济。因此,这些地区的政权机关往往对这部分犯罪嫌疑人采取姑息放纵的态度,导致我国无法抓捕或难以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嫌疑人。
其二,涉外职务犯罪需要国外、境外的司法部门协助相关工作,如侦查、证据收集等,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的经费保证。实践中,在涉及赃款或赃物的涉外案件中,国外、境外的司法部门往往从本国或本地区司法部门的私利出发进行司法协助或合作。
(三)追求境外奢靡、“安全”的生活或满足其他非法的私欲
追求境外奢靡、“安全”的生活往往是我国公职人员进行涉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因素。这种心理的形成大致分为两种。
第一种:追求境外或国外奢靡的生活谋划攫取金钱出逃。与发达地区和国家相比,我国在经济上、生活品质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而到欧洲或英美国家生活成为一些人的追求。于是部分国家公职人员就利用自己手上的权力“兑换”金钱,实现个人“对生活的追求”。
第二种:攫取了大量财物逃避制裁出逃。这部分涉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很大的隐蔽性,甚至伪装成廉洁奉公的清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