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社会契约论”在中国
较之日本,中国接受“社会契约论”相当晚。中国最早刊行的译著为《民约通义》,其序言写于戊戌(1898)春。尽管书名不同,《序》也出自别人之手,且没有任何地方提到中江兆民;但就正文看,该书无疑是汉译《民约译解》的翻刻版(盗版)。
该书书志如下。封面中央印“民约通义”,其右印“法儒卢梭著”,左侧为“人镜楼主人书”(“人镜楼”不详)。无版权页,封面内页印有“书经存案翻印严究”“定价大洋一角五分”。一般应印在版权页的定价等却印在封面内页,表明开始就没打算印制版权页。卷首配“咽血咙子”《序》2页,目录2页,正文42页;《民约译解》原有译者《叙》及译者和原作者的《绪言》皆被删除。正文前书名也仅作“民约通义”“法国卢梭著”。总之,译解者中江兆民的名字在该书没有出现。
目录所列《绪言》,实为《民约译解》的《民约一名原政》部分。原书中该文置于开首,本无题,翻刻者何以将其作《绪言》,不得而知。
正文全部照录《民约译解》卷一,包括“解”在内。“解”整段低于正文一字,但原刊本“解”开头之“〔解〕”字样被删去,故读者恐不解何以低一字排版。此亦为与改变书名、删除译者名相对应的措施。
《民约通义》对原译文有所改动,但极少。基本为调整汉文体裁,文章因而似更规范。但有些改动似出于翻刻者的误解。如原刊本“若约割与君权,约别有所奉戴为君之类,皆所以破坏民约”一段,被改作“若显悖君权,别有所奉戴为君之类,皆所以破坏民约”。[132]改动似为避免“约”字重复,但反映出改动者并未充分理解“民约”与“君”的关系。由此亦可看出兆民汉译水平之高。
“咽血咙子”为广东东莞人,其序文注日期为“戊戌春”。故刊行当在其后,至迟或在年底。序文将孔子“因民之义”、孟子“民贵之说”即儒教的人民主义、平等主义与“民约一书”联系起来。有关孟子所述,已如前述。至孔子,引其“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即孔子回答为政真谛之言。可见,与兆民一样,通义刊行者也是把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与儒教的民本思想联系起来理解的。
康有为《日本书目志》卷末附《大同译书局各种书目》记“民约通义一本洋壹角”,参照其说明,该书似已出版。[133]《日本书目志》刊于1898年4月中旬,故视其所记《民约通义》作咽血咙子序本,亦非无据。但因其定价不同,笔者推断应为另一版本。该时期盗版泛滥,大同译书局亦曾为之,故咽血咙子序本也很可能是盗版的盗版。[134]
数年后的1904年,《警钟日报》曾刊载《民约通义》广告,[135]且印在第一版右上角的醒目位置,上方横印“看看看”三字,其下竖印以下内容。
右侧:君权之祸酷于洪水赖生西哲警聋
发聩民约一编大昌厥旨西欧革命
中央:卢梭民约通义折价券(分数1.5倍)
左侧:风潮乃起东顾神州夷酋专职三复
此书用伸民气定价角半照码七折
《警钟日报》是继承《俄事警闻》(1903年12月创刊)于1904年2月26日开始发行的,为蔡元培、陈去病、柳亚子等主张反对专制、恢复民权的阵地。《民约通义》或被视为他们的有效宣传手段而提供“折价券”推销的。观其“定价角半”,或许即上述咽血咙子序本,但时间间隔较大,笔者推测或为另印本。总之,戊戌后数年,《民约译解》的伪版《民约通义》曾有数个版本在大陆流传,当无疑议。
还在《警钟日报》刊载广告之前,在日中国留学生曾于1900年底将日译“民约论”译成汉语。《译书汇编》第1~2期载未署名《民约论》,以及1902年底刊行的杨廷栋译《路索民约论》,即属此类。此等译本,将在下节探讨。
关于以兆民而非《民约译解》本身为媒介而接受卢梭思想,1901年底《清议报》载未署名《卢梭学案》[136]值得关注。半年多后,该文再次刊于《新民丛报》,题名改作“民约论钜子卢梭之学说”[137](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收作《卢梭学案》[138])。巴斯蒂[139]和宫村治雄[140]几乎同时指出,该文所依据的是Alfred Fouillée,Histoire de la philosophie,而直接参照的则是中江笃介译《理学沿革史》。宫村还指出,学案开头的卢梭传乃参考杉山藤次郎《泰西政治学者列传》而成。
《卢梭学案》之“学案”,始自黄宗羲《明儒学案》,述中国学术思想史。《清议报》第96号设“政治学案”栏,刊载《霍布士学案HOBBES》,第97号载该文未完部分和《斯片挪莎学案BARUCH SPINOXA》,[141]而后即上述《卢梭学案》。此数学案皆未署名,但《霍布士学案》末载有“任”(梁启超)作长篇按语。《饮冰室文集》依发表顺序照录。
极言之,《卢梭学案》是中江笃介译《理学沿革史》相关段落[142]的汉译(全文约9000字,含3条按语)。翻译时有所省略,但省略部分大意也于上下文有所表述,术语也基本承袭兆民译词。由此观之,翻译基本为逐字对译,相当准确。显然,要把西方最新思想准确译成近万字文章,需有非凡的日语能力,而绝非来日仅三年[143]的梁启超所能为。或另有能力更强者先译出,梁启超则对其酌加修改发表。初时用他人译文而不署其名,后来据为己功——此类情况在梁启超有其先例,如伯伦知理《国家论》(原为吾妻兵治译)[144]、柴四郎《佳人奇遇》(原为康有仪译)[145]。这两篇文章都曾被视为梁启超译,但学者研究表明实非如此。
译者康有仪日语水平颇高,但对卢梭思想(及兆民思想)的理解仍有问题。试举重要误译之一例如下。兆民译有“混淆国民之主权与政府之权,而无所分别”一句,康有仪将其译作“以国民之主权与政府之主权,混淆为一”。[146]国民之“主权”(souvereign)与政府之“权”,全然不在同一层次,兆民将其明确区分,而康译则将其皆作“主权”。而把“主权”改作“权”者亦有之,即兆民译“掌主权者”,康译则作“握权之人”。[147]此类改动似以修辞为先,但反映出译者对重要概念“主权”尚缺乏理解。
不过,康译整体水平与兆民译差距甚微,几乎不相上下。如关于“国民”“政府”和“各人(个人)”之间的双重关系,如下康译即非常准确,即“政府者何也、即居于掌握主权者〔注〕即国民全体与服从主权者〔注〕即各人之中间、而赞助其交际、且施行法律、以防护公众之自由权者也、更质言之、则国民者主人也、而官吏者其所佣之工人而执其役者也”。[148]
在《清议报》“政治学案”栏刊载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等学案后,《新民丛报》之“学说”栏继续介绍培根(创刊号)、笛卡尔(第2号)、孟德斯鸠(第4、5号)及康德(第25号以后)等。如宫村所指出,这些文章都译自《理学沿革史》。在梁启超最辉煌的时期,他所主办的杂志介绍西方学者和思想家的文章几乎都译自兆民译《理学沿革史》,以及据此探讨中国问题的按语,这是很不平常的。[149]
梁启超依据卢梭的政治原理在《卢梭学案》所做思考如下。父亲不得把孩子的身体性命给予他人,那样做有违“天地之公道”,已超越父亲的权限范围——对这一命题,梁说,“案吾中国旧俗。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婢仆。又父母杀子。其罪减等。是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150]
就利害仅涉一人或数人而与全体无关时则非法律、仅命令而已一段,梁说,“案此论可谓一针见血。简而严。精而透矣。试一观我中国之法律。何一非由一人或数人所决定者。何一非仅关系一人或数人之利害者。以此勘之。则谓吾中国数千年来未尝有法律。非过言也”。[151]
对梁启超而言,中国显然须通过以平等为基础的法律加以改造,因此他在按语中这样说:中国曾经“民间自治之风”甚盛,故易于采用文明国家的地方制度;只要在各省、府、县、乡各组团体,制定符合当地实情的法律,使民遵从政令,则卢梭心中所描绘的国家是最容易实现的;果如此,我们将来可作万国之师。[152]
关于梁启超先于卢梭介绍的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宫村以按语为线索进行研究后说,就人形成政治社会时所需要的基本力量,霍布斯的“强权”说和斯宾诺莎的“自由之性”说,是贯穿西方近代的分裂的根源,而梁启超是在富耶和兆民的引导下理解他们的。[153]
经上述思考而已对“社会契约论”加深理解的梁启超,在广智书局的广告[154]中对《译书汇编》所载《民约论》译文之低劣表示不满。他说:《民约论》之名声震学界,但《译书汇编》译本谬误甚多,我(饮冰室主人)决定重作准确翻译,已毕,近期付印。此时为《新民丛报》再次刊载卢梭学案约四个月后。在该杂志第19号,梁称书名作《卢梭民约论》,多加“注解及案语”,卷首置“详传及学案”,还说“卷末复取近儒驳正卢说者条列之”。李国俊编《梁启超著述系年》之《附目》有“译卢梭民约论”项,[155]故有手稿(状况不详)遗存无疑,但未见刊行。
然而,在参与翻译《民约论》过程中,梁启超却发现了“中国之卢梭”。所谓“中国之卢梭”指明末大儒黄宗羲,其《明夷待访录》则被比作《民约论》。指出《明夷待访录》曾论无须世袭君主,并以《原君》《原臣》作革命团体兴中会宣传品的是孙中山,但指出《明夷待访录》的政治思想与卢梭性质相同,并将黄称为“中国之卢梭”的则是梁启超。其过程见于忧患余生生(即韩文举)《扪虱谈虎录》(《新民丛报》第14号,1902年8月)之第一条所引梁的序文(梁启超《黄梨洲》)。[156]稍后,马叙伦也说,“我中国亦有一芦骚在焉、嗟谁欤、非梨洲黄先生其人、畴能当之欤”。[157]而陈天华也强调,黄宗羲论述“民约之理”早于卢梭数十年。[158]
“中国之卢梭”这一称号的提出,当然与中江兆民“东洋卢梭”的称号在日本被广泛传颂相对应。广智书局为《理学钩玄》所做广告赞道:“著者中江兆民先生为日本法国学派第一人在彼都有东方卢梭之目”。[159]另,将“东洋卢梭”直接用于书名以称颂兆民的著作似也有出版,如国学社黄以仁译《东洋卢梭中江兆民传》。[160]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梁启超从未提到《民约通义》。众所周知,致力于宣扬黄宗羲的梁启超称卢梭为“十九世纪之母”,而在从事政治活动时,则以他称之为“二十世纪之母”的伯伦知理的理论为依归。[161]的确,出于对“法国革命”的警惕和对康有为的表面服从,梁启超之于卢梭,通常关注的是其如何开辟了新的时代(19世纪)。但是,到底是否仅此而已,观诸他表现在《卢梭学案》中的认真态度,却不得不有所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