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留学生重译“社会契约论”
通过与西方近代文明接触,清末中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也发生巨大变化。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向日本派遣留学生。清国学生留日[162]始自甲午战争之后,其人数,1901年(明治34年)为274名;其后迅速增加,1906年增至顶点,达约12000名。其后虽逐渐减少,但辛亥革命爆发的1911年仍有约5000人。如此多的青年知识分子来到日本,使东京成为20世纪初中国人进行文化活动的一大中心。
中国留学生翻译的卢梭论述“社会契约论”的《民约论》,就是1900年在东京问世的。刊载杂志是《译书汇编》第1、2、4、9期,标记原著名,但未署译者名,仅译载第一、第二编。[163]该杂志乃为翻译西方法律政治学名著而在东京创办,编辑兼发行人是坂崎斌(紫澜),实际编辑有戢翼翚、杨廷栋、杨荫杭等。创刊号封面“本编要目”提出拟译五个领域的著作,即“政治学、行政学、法律学、政治史学、政理学”,《民约论》则被归入政理学领域。
《民约论》乃以原田潜译《民约论覆义》为底本重译。卷首载《卢骚小传》与原田译本卷首《屡骚略传》(汉文)基本相同。“屡骚”“巴里”“龙动”分别被改为“卢骚”“巴黎”“伦敦”,但不过因后者更通用而已。除此以外,包括人名都袭自原田。关于正文,举一例与原田译作比较,以证其为原田译本之重译。原田译本第一编第六章《民约》一段原译如下。
且一国即会社也,国人悉社员也。社员举己之财产投于会社,则会社无乏其资力,故社员中必亦无敢怒会社之贫穷者。反之,若将自己一二之权利据为自己私有,则资力乏甚,必至诸多事业不堪以举。再若欲以加入会社结合之权利归属一己私有,则社中必生纷纭,必开争端。于此时也,须先互约一人长之,以审理非曲直,非者曲者远之,理者直者则赏之。若非如此,则必致理非自审,各人合他人之事以判。若是则陷于蒙昧无智之世、强者酷役弱者之弊流,必至有会社之名,而无会社之实矣。[164]
该段前本有原田“覆义”,即“一国之结成无异于会社之契约,臣民社员也,君主社长也。统帅之,岂有神之役使禽兽之事耶”。杨将正文、“覆义”一并翻译如下。
且夫一国、犹会社也、〔译注〕集资设立义同公司、一国之人、犹社员也、〔译注〕犹云股东也、在社之员、各敛财产、纳之会社、而后可以孑然独立、无匮乏之虞、譬诸置一器焉、以一人为之、则虽大有力者、犹惧不给、集十人为之、则虽中人之家、已裕如矣、此为天下至庸之理、孩提以上无不知之者、然既集众而为、忽有一人也、欲以众人之权利、攘而纳之私筺之内、则同社之人、群将起与为难、于此时也、必公选一人、俾长社事、凡社中是非、悉取决于社长、而后是者直之、非者曲之、一人之私见不得逞、即众人之利益可以全、否则各为己谋、弃蔑公理、驯至惰者率为魚肉、而黠者肆其贪婪、是虽存会社之名、而与会社之实、已大相径庭矣。[165]
比较可知,虽非完全对译,但如“会社”“社员”等关键词尽从原译,而后追加注释,画线处亦照录原译,所论事物之结构也依原译比作“会社”。因“覆义”融入正文,原田本人的理解与卢梭见解已难以区分;原处于主权者兼臣民“双重关系”的市民,被置于“君主”即“社长”“统帅”之下。如此,则“社会契约论”的根本不再成立,但译者似并未发觉此问题。
继之,1902年秋,即《新民丛报》第19号刊行后不久,上海作新社等出版了杨廷栋译《路索民约论》[166](下文称“杨译单行本”)。杨廷栋,江苏吴县人,早稻田大学留学生。“路索”即“卢梭”。该译为原著全译本。
杨译单行本卷首译序名“初刻民约论记”,强调“初刻”,可见其抱负不俗。序文谈及《民约论》在世界史上的地位,称在泰西,儿童及贩夫走卒皆蒙其惠,日本已有译作出版,但不易获取。1900年《译书汇编》刊载译文,曾期改进,但无人认真对待,直至今日。并慨叹“呜呼、天之靳民约论于吾中国者、何其酷也”,[167]自夸克服障碍完成翻译乃破天荒之举。序者认为原著的历史意义无须赘言,而对其内容只字未提,一味夸耀其翻译工作如何重要。
在序言中,杨廷栋称其对《译书汇编》译文有所改订,似乎他对别人的译文作了修正,实则不然。如正文前《路索小传》,除“路索”二字及若干排版造成的不同外,与《译书汇编》载《卢骚小传》完全一致。第一编也基本照录《译书汇编》载《民约论》。不同之处,仅删除了第一章前的文章(相当于《民约译解》的《民约一名原政》,约300字),以及术语多少有所改变而已。故不应视作新译。
被改变的术语,最需关注的是“社会契约论”最基本的术语之一“社会”。《译书汇编》译承袭原田译本,直接使用“社会”。而杨译单行本则有时作“群”,更多的则译作“国家”。“群”为严复翻译“society”所用,故可视为译词选择问题,意思、内容没有变化。但译作“国家”,则问题性质不同。
当时,“社会”和“国家”是极难理解的新概念。如《浙江潮》曾有“新名词释义”[168]计划,称准确理解日本产生的新名词是我留学生之义务,试图对其进行解释。而最初尝试的即“社会与国家义Society and State”。该部分先说,今日新名词中,“社会”和“国家”二词尤为最难理解之“健将”,然后解释说,所谓“社会”指“多数人之联合体(集合团结)”,其最重要之要素乃“协同生活”;所谓“国家”则指“有自治权力之社会”,“有一定之土地及支配人民之权力、而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备有人格者也”。这里,尽管失之简略,却也明确指出“社会”与“国家”的差异和近代国家的定义。杨应了解该二概念之差异,故杨译单行本将“社会”改成“国家”,[169]绝非无心之举。
“社会”改译成“国家”带来怎样的后果?就此,我们就上述第一编第七章开头一段再作具体探讨。
该章标题,《译书汇编》作“君主”。此译来自原田,杨译也一样。原著作“souverain”,即“主权者”,兆民《民约译解》将其改译作“君”。兆民试图从儒教君主观的本义——君主体现人民施政权——来把握抽象化政治行为的核心,一如前述。让我们留意此点来考察《译书汇编》译文。
余之所谓民约者,与民法之所谓契约之旨,大相径庭……至民约则为社会人民,互相缔结之约,夫既以社会为人民之全体,则人民必为社会之一肢,而所结之契约,亦与己与己约无殊也,故人民之于社会,固有不可不尽之责,而人民之(于)君主,亦有不可不尽之责。[170]
这段译文依原田译本,以“人民之于社会”“人民之(于)君主”并列,论述对其应尽义务。而杨译是这样的:
余之所谓民约者,与民法之所谓契约之旨,大相径庭……至民约则为通国人民,互相缔结之约,夫既以国家为人民之全体,则人民必为国家之一肢,而所结之契约,亦与己与己约无殊也,故人民之于国家,固有不可不尽之责,而人民之于君主,亦有不可不尽之责。[171]
经比较可知,《译书汇编》译本已使“人民主权论”的基础发生动摇,而杨译单行本则再将“社会”改作“国家”,从而将国家和君主置于同等地位,这已等于主张“君主主权论”。何以如此,非想象所能及。但《译书汇编》译本第七章所用“社会”共18处,有17处都被改成“国家”(1处未改,似亦非有意为之)。杨译单行本中这些译词的改变,显示译者并未理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思想,其所造成的混乱更甚于原田译本。
清国留学生大量来日时,兆民《民约译解》尚无流通,盗版《民约通义》也不太为人知晓。在此情况下,杨译单行本却似乎流传颇广。《中国民约精义》著者刘师培曾说,“吾国学子知有民约二字者、三年耳。大率据杨氏廷栋所译和本卢骚民约论以为言”。[172]不妨说,对于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卢梭与杨译《民约论》是分不开的。
如上所述,原田译《民约论覆义》有问题,而杨译《民约论》则问题更多。但读者对待译本却并不一定遵循译者意图,毋宁说是依自己的信念来理解和利用。比如,革命宣传家陈天华在其绝笔《狮子吼》中曾描写过如下演讲场面。[173]地点在“民权村”的中学,演讲者是该校总教习“文明种”,内容则是围绕国民行使权利杀死皇帝、建立新政府。“文明种”引卢梭《民约论》中“公司”的比喻来解释并试图使人们承认“股东”有权更换犯错的“总办”。该比喻见于杨译及原田译,陈天华借用该喻,显然是为强调应实现人民主权。另外,有的留学生读过《民约译解》,如张继;[174]甚至也有人读过卢梭原著,如马君武。[175]他们如何理解兆民及卢梭的思想,需作详细探究;但不可否认,虽然伴有各种偏差,他们却都将卢梭“社会契约论”奉作“人民主权说”的经典,而且是作为衡量相关著作的巨著。如冯自由评价轩利佐治(Henry George)著《进步与贫困》时,称其价值可比卢梭《民约论》。[176]可见,尽管流传的译本存在不少问题,但如下认识却从未发生动摇,即卢梭是阐述人民主权的思想家,《民约论》则是其经典著作。
正因如此,概而言之,在革命派和改革派各以《民报》和《新民丛报》为阵地而展开的那场有名的论战中,革命派尽管高举“民约论”旗号,却并未依据其原理进行辩论,而仅基于“天赋人权说”强调“共和”之何以正当。比如,就论战性质而言,在反对共和革命的梁启超指出“共和之真精神在自治秩序、而富于公益心”[177]时,其说显然刺中要害,显示着他学习富耶的收获。但汪兆铭却简单一句“夫该报所谓自治秩序公益心者、与自由平等博爱、有以异耶”,[178]不再理会。
梁启超虽曾提出共和制应该如何的理论路向,但既然其立场以开明专制为方针,则不可能将其理论全面展开,以与革命派作正面论战。其结果,表面看来,革命派似在论战中节节“胜利”。继之,辛亥革命后的1912年元旦,中国诞生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中华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