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社会契约论”在日本的传播
兆民回国后的活动可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时期为明治7年(1874)回国至明治20年(1887)依保安条例被迫离开东京。政治上,该时期正值政府方面发布宪法、召开国会以稳定政权,而反政府方面则有自由民权运动及其失败。兆民在该时期基本上致力于经营法国学塾,以期普及法国学。曾加入明治14年组织的自由党,但主要从事言论与创作,与激烈事件则保持距离。日译《民约论》和汉译《民约译解》等重要著作、译作,都完成于该时期。
第二时期自明治21年(1888)至明治34年(1901)去世。该时期的政治课题主要是召开国会、施行立宪政治。兆民之参与政治,于明治23年当选众议院议员而达到巅峰,但不久即辞职,后从事各种活动,类近利权掮客。其在该时期的重要著作,著名的有逝世前所著《一年有半》《续一年有半》,但完整译作则只有《道德学大原论》。不过,被归入“论说”类的文章,绝大部分成于该时期。
回国后不久的8月,兆民即向东京府知事申请开办家塾,10月在《东京日日新闻》上刊登“法兰西学舍”(后改称“法学塾”)的开学广告,其旨在传播法国学的教育活动自此开始。同时正式着手翻译工作,秋天,日译《民约论》即译至第二卷第六章《国法》。法学塾机关刊物《政理丛谈》于明治15年(1882)2月20日创刊,5月25日出第7号始改名《欧美政理丛谈》,[21]至翌年12月25日出至第55期。该刊物初为半月刊,第21号始改为十日刊。编辑《法日辞林》为法学塾重要事业,明治19年8月至翌年11月先出五分册,不久出合订本。明治20年12月25日,政府颁行《保安条例》,兆民被迫迁至距皇宫三里外居住,12月30日移居大阪。其间凡十三年,兆民最重要的活动舞台即法学塾,据说他曾在此“讲政治、法律、历史、哲学之书,四方弟子前后来学者达两千人”。[22]
其间,兆民曾出任东京外国语学校校长(明治8年2月23日至同年5月14日)及元老院权少书记官(明治8年5月24日至明治10年1月9日)。兆民为官经历仅此而已,但与政府的关系后来仍通过翻译工作得以维持,其所译《英国财产继承法》《普鲁士国财产继承法》《法国诉讼法原论》皆由司法省于明治10年至次年间出版。各书皆为训读体日译本,全集第17卷收有抄录。据说难译之处则采意译,“依文理摄其概要”,并做“准确把握”。[23]
回国后,兆民最先着手翻译的是卢梭的Du Contrat social,仅四个月就译至第二卷第六章,定名《民约论》。现第一卷已散佚,仅存第二卷第一至第六章。[24]据推测,与后来的汉译《民约译解》一样,该译也仅译至第二卷第六章,观其页数,尚不足原书三分之一。至于为何没有译毕,本应有所解释,但兆民对此却只字未提。因此,读者只好推测,学者也曾做不同解释。其中山田博雄认为,Du Contrat social以第二编第六章为界分前后两部分,兆民所译仅为前半“论述与‘抽象原理’有最准确对应关系的‘民约’之‘要谛’和‘律例’之制定部分”。[25]笔者以此说为是。
西周曾于明治四年(1871)央讲授《百学连环》时提及Du Contrat social,将其译作“立约为国论”,并解释道,“其要义,凡政府,乃国民相互极力约束,遴员以建之,而无须君主存在”。[26]翌年初刊行的箕作麟祥著《万国新史》也对“民约(social contract)之说”的要点有如下准确把握:“此说之意,论君臣之别,政体大要,其源皆自国中人民互立契约而发,故现今当人民复同心协议,得自由变更从前之政纲,废绝君臣之别……法国之大变革,骤然发生,不出数年,而从前之事,百不存其一,亦不足怪也”。[27]
兆民未能读到其师此文刊本,但可能在塾内听过此议,又或接触过原著。从其回国后即着手翻译来看,留学期间应曾熟读该书。而书名《民约论》则承袭师译。
明治7年,因围绕“征韩论”而发生政变,板垣退助等成立爱国公党,发布《设立民选议院倡议书》,遂有自由民权运动乃至设立国会运动兴起。显然,“自由”和“民权”皆为反映新时代的语言,而始自“王政复古”的维新,其政治思想也已进一步深化。
关于这次运动,三宅雪岭曾做如下描述。人们认为只要国会召开,万事皆得解决,而不考虑应召开怎样的国会,有人甚至不知国会为何物也加入运动。不满时世者皆主张召开国会,誓与反对召开国会的政府以死抗争,直如幕府末期的“尊皇攘夷论”。与幕府末期特殊人物深孚众望一样,那些慷慨高歌、不畏艰难、不求利禄、以天下大事为己任者,所关注的仅是对政府抗争与否,而非政治观点如何。至此,幕府末期的维新志士已化为明治时期的反政府斗士。[28]然而,尽管都是慷慨高歌,过去是朝向推翻幕府,现在却为争取召开代表民意的国会而汹涌澎湃。此乃明治时期与幕府末期不同之处。
“自由”一词,最早由福泽谕吉在其《西洋事情》[庆应二年(1866)]中用以翻译“freedom”“liberty”——尽管他也指出并非“适当译词”,而在中村正直译《自由之理》刊行(1872年)后流布于世。高田义甫作《自由谭》(1874年),则被认为是“著启蒙性教科书,将天赋人权与西国立志编相关联而论自由”。[29]高田对出版新学书籍十分热心,曾以伪版形式刊行过西周的《性法说约》。[30]
众所周知,《自由之理》曾使河野广中的思想发生深刻变化。他自己说,“此前濡染汉学与国学、动辄倡导攘夷之思想,而今转瞬兴起一大革命,仅移除忠孝之道,从前思想即已被打得粉碎;同时知人之自由、权利之可贵,更觉醒政治之实行须依民意,内心感铭无状,自由民权之信条深入胸中,实余终生至重至大转机之一”。[31]河野是民权运动的著名人物,《明治民权家总览》甚至将其奉为运动“首倡者”。[32]河野认为自由、权利和忠孝并不矛盾,值得关注。
“民权”一词也极具时代色彩。儿岛彰二著《民权问答》[33]似着重强调反对民权、共和,但仍称支撑法国革命的学理是卢梭的“民权说”,并说日本当下面临的民选议院问题的重要性。
“民权说”的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论”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自不待言。卢梭的Du Contrat social是其经典之作,兆民将其译成日语,定名《民约论》。该译虽因政府干涉未得出版,但却大受志士仁人欢迎,并以抄本形式广为传阅,据说甚至流传到四国、九州、东北等地。[34]
关于《民约论》在早期自由民权运动中所代表的时代精神,其最好象征是宫崎八郎的七绝诗《读民约论》。宫崎八郎即因支援孙文的革命活动而闻名的宫崎滔天(寅藏)之兄,滔天周围人曾劝他“要以兄长为榜样”。[35]八郎作为第一代自由民权活动家,据说阅读《民约论》后曾感极而泣。
天下朦胧皆梦魂,
危言独欲贯乾坤。
谁知凄月悲风底,
泣读卢梭民约论。[36]
吟咏此诗的八郎,为确立民权而率领熊本协同队投入西乡军,于翌年即明治10年(1877)4月6日战死。[37]
刊载该消息的《评论新闻》,是萨摩的海老原穆于明治8年3月创刊的,其动机是,一面与西乡隆盛依之为股肱的桐野利秋结盟,一面联络杉田定一、宫崎八郎等自由民权论者,从国权论和民权论两方面施压政府,同时形成萨摩兵力和全国反政府势力结合的媒介。[38]熊本协同队是民权论者方面的反政府实战部队,故其思想色彩不同于士族集团。据说他们忠实地实行其主张,曾在驻扎地召集人民,宣传“自治政治”宗旨,使其依据普通选举法选出人民总代表等。正因如此,才有了这样一个“传说”,称兆民曾来到九州,试图说服八郎不要加入萨摩军。对兆民和八郎而言,这一传说无疑都值得引以为荣。[39]
围绕宫崎八郎《读民约论》,不久后还有一段佳话,介绍于此。
横滨的鹤见村有一知识青年,名佐久间权藏(1861~1934),曾参加自由民权运动,加入立宪改进党,一贯支持岛田三郎及其党派。1871~1874年,佐久间曾在东京狸穴町的某学塾求学。其所遗藏书,除伯伦知理(Johann Kaspar Bluntschli)著、加藤弘之译《国法泛论》等外,还有村田保著《刑法注释》(全八卷,1881年)。佐久间为该书八卷全部加装封皮,且于第一、第八卷封皮手书八郎的《读民约论》,第八卷所书末句“泣读卢梭民约论”并加旁点,“卢梭”旁更加注“卢梭乃法国民权学士”。[40]
宫崎八郎是萨摩军的名将,也是被画入彩版浮世绘的名士。[41]佐久间或许得知八郎之死才手书《读民约论》,以发扬民权学士卢梭的学说。正是兆民译《民约论》抄本广泛流传,才使越来越多的人醉心卢梭学说。
继兆民日译《民约论》之后,明治10年又有服部德译《民约论》刊行。[42]服部译本为卢梭Du Contrat social最早的全译刊行本。但当时即有人认为,就译文而言,未出版的兆民译更胜一筹。[43]此外,明治15年(1882)至翌年,《政理丛谈》连载兆民汉译《民约译解》至第二卷第六章。其中第一卷出版单行本,[44]一般所谓《民约译解》即指该单行本。明治16年,原田潜译《民约论覆义》出版。[45]明治时期译本即上述四种。山田博雄称,其后至2009年,日本刊行译本共11种。[46]Du Contrat social的译本共达15种之多,确有日本为翻译大国之慨。其中两种出自兆民之手,即明治7年的日译本和八年后的汉译本。
日译本完成八年后,兆民将日译改译成汉文。八年不算太久,但其间日本围绕社会契约论和兆民的政治环境已发生决定性变化。上述日译《民约论》完成时,维新政权内,旨在仿照西方建设近代国家的大方向尽管基本一致,但围绕其具体政策发生对立,“征韩论”引发士族叛乱层出不穷,各种方针的相互冲突纷繁不已。
而至汉译《民约译解》问世时,政局已是罢免大隈参议、发布开设国会诏书即所谓明治14年政变之后。国家既已确定以制定宪法、开设国会为方向,则政治思想争论的焦点也已相当明确。围绕主权问题,君权与民权间的辩论拉开帷幕。更有加藤弘之发表《人权新说》否定民权,引发与“天赋人权说”拥护者之间的论战。这些论战都与“社会契约论”有密切关系,但是,观诸《明治文化全集》第五卷之《自由民权篇》(日本评论社,1927),表面上并不见“民约论”出现在论战中。或许,上述论战发生在政治层面,而“民约论”属于原理论,故无须加入其中;又或许局势不允许提出原理论。有鉴于此,本文将避开政治争论,而着重针对《民约译解》在思想层面的意义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