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广义价值论
本章的目的是想在系统科学、生命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基础上,借助于某些系统哲学家和生态伦理学家对价值论的本体论前提的研究,提出和阐明一种广义价值论的概念架构,为价值论的研究也为人文伦理和生态伦理的研究提供一种形上学和价值学的基础。理解广义价值论有两个困难:第一个困难涉及一些现代科学,如系统科学、生命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基本哲学问题,这些问题许多伦理学者是不熟悉的;第二个困难是,它一开口就与一些传统伦理学的传统价值学说的概念相冲突。接受这些观点很容易有心理障碍,然而万事开头难,我的这本道德哲学著作也不例外。
近年来,特别是近一二十年来,由于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的兴起,一系列全新价值观念和价值理论的提出,引起了传统伦理学家们的反对。特别是近年被介绍过来的美国生态伦理学家莱奥波尔德(A.Leopold)和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Rolston)等人所提出的观点:例如大地伦理、自然价值与经济价值,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划分;动物的权利和后代人权的概念;他们对被人们称之为经验主义的“第三个教条”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二分法的质疑;以及生态中心主义伦理理论的提出等。这些观点都不被我国正统的伦理学家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们所接受,认为这些观点“作为伦理观存在的合法性正受到质疑”;它是一种“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企图从生态规律之“是”中直接推导出生态道德的“应当”,是混淆了事实与价值,从而一再陷入逻辑和理论的困境。[1]很显然,如果站在传统伦理观念立场,去理解环境伦理和生态伦理所提出的那些新概念、新原理及其结论,自然会认为这是一种“极其奇怪的议论”[2],或者是一种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而且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议论,因而必然要拒斥这些概念。而首当其冲的是“自然价值”“内在价值”“工具价值”等价值问题。不幸的是,他们并不考察将伦理与价值的范围从社会扩展到自然界和生物圈,将价值主体从人类扩展到生物界的理由为什么不能成立;也不去仔细思量他们“那一套与自己的新伦理观相适应的全新概念体系”有什么问题,却简单地因为它们与传统价值概念相矛盾而否定他们立论的前提。因为,照他们说,“众所周知,事物的价值是相对于人或人的需要而言的”,“准确”说来“所有伦理规范都是用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3]的。而生态伦理与广义价值学说恰好正是要挑战这些众所周知的、被认为是“准确说来”的传统。因而他们对生态伦理主流派的批判便使人觉得有点隔靴搔痒了,因为他们在讨论这些问题之前,结论已经有了。本章所要做的工作之一,不但要重新研究他们的结论,而且要重新研究他们的前提:价值概念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