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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地级市时期的地方政府层级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因此,很多省为了在信息、交通等约束条件下实现对县的有效管理,设立地区(专区)作为其派出机构。它并非一级政权组织,仅仅是代替省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督察的职能。这一派出机构所在的城市就是现在我们所指的地级市,往往是在某一区域内比较重要的工业城市。此时的地级市辖域以市辖区为主,农业人口在整个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这一时期的地级市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在地级市时期,市管县体制成为处理省级行政机关与县级行政机关之间关系的最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