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三分法与“三位一体”
这一节要讨论的是怎样进一步理解三分法辩证法。
黑格尔是众所周知的辩证法大师。他的贡献在于建立了哲学史上第一个理论体系完整、思想内容丰富、逻辑论证相当周密的辩证法理论系统。但是,他也遭受多方面指责与严厉的批判。人们指责他完全弄错了辩证法的哲学理论基础,对辩证法做出了绝对纯粹的抽象思辨论述与论证,把辩证法绝对概念化了。而对于黑格尔辩证法本身的具体内容方面的问题,则涉及不多。在一般观念中黑格尔辩证法理论的具体内容似乎是完美无瑕的。其实,有关这方面的问题也是不少的。前面已有所论述,这里再作进一步讨论。
黑格尔对康德的三分法辩证法有高度评价。他说:“一般说来,真正的分类必须以概念为准则。而概念又包含三个环节,因此分类一般首先分为三部分。但就特殊性表现为两个而言,所采取分而为四的分类法也未尝不可。在精神的范围内,应以分为三部分为主这一点我们不能不说是康德的功绩,他首先促人注意到精神应分为三的事实。”32这段评析虽然提到康德提出三分法是一种功绩,但这个说法却相当随便,给人以可信不可信的印象,并没深刻触及这种贡献具体地指明为什么说发现事物的三分分类法是一种功绩。而且,黑格尔认为,康德的功绩在于促使人注意到“精神”应分为三的事实。这话说得不确实。康德是首先在考察天体与天体体系的形成与运行中发现事物应分为三的事实,而“精神”之分为三,是后来在《纯粹理性批判》等著作中才提及的。
由于仅仅做出这样一种属于“精神”方面的理解,黑格尔就仅把三分法看作“精神分类法”,他的辩证法也就只是概念辩证法。黑格尔模仿康德,也把自己的巨著《逻辑学》分成三部分。黑格尔是一个纯粹精神学分类学家。他的哲学研究仅仅以概念为对象。三分法成为了概念的普遍分类法,整部《逻辑学》被分为纯粹概念“存在论”“本质论”与“概念论”,在这三分之下,再三分;再三分之下,还有再三分,划分得相当功整,俨然成为了一个普遍模式,广泛应用于《逻辑学》这部著作中。
黑格尔这种做法在一些人眼里发生了误解,成为机械公式,以为数量“三”本身就是伟大的法则。这就把“量”与“质”混为一谈了。这正如黑格尔所说的那样,他们把“一”说成是“直接的思想,二是代表思想的区别和间接性,三是二者的统一”。但黑格尔却认为“这种联系完全是外在的”。不过这些人并没有清晰地理解黑格尔的意思,反而把“三”看作万物的根本原则。于是,“三位一体”也就变成了康德“三分法”辩证法的具体体现。
其实,所谓“三位一体”在基督教教旨中很早就出现了。它是指三个位格圣父、圣子与圣灵同为上帝,即统一为上帝。这种“三位一体”在数字形式上实际上是合四为一,上帝并不是黑格尔所认为的“第三者”,不是作为“存在论”与“本质论”结合而形成的“概念论”那样的“第三者”,而是“第四者”。因而就是在数字形式上,所谓的“三位一体”也与康德的“三分法”辩证法并不相同。
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误解,原因在于只关注数量上的问题,不关注辩证法的“质”“实质”。“对立面统一”不仅仅是真正辩证法的根本性法则,更在于这一法则是真正辩证法的根本性内容、根本性实质、最为内在的本质结构,因而它(对立面统一)是真正辩证法的根本性标志。离开了或抛弃了这一法则,那就不属于真正的辩证法。
从这种理论出发来进行分析。在基督教存在的二千多年历史中,对“三位一体”有多种多样的解释。最早从理论上做出系统解释的是奥古斯丁(公元354-430年),他是基督教教义哲学的集大成者,早期基督教神学理论的绝对权威。基督教成立初期,在基本教义上与神学理论上就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圣经》本身就有不同版本,既有“旧约”,更有“新约”;作为上帝的化身和代言人的也多种多样,还有一大批使徒,各地教堂中实际传经送道的神父更是不计其数。他们与各地地方利益密切勾连在一起。于是,在宣传教旨教义中便产生各种各样歧义,基督教内部分裂为许多派别。它们各唱各自的调,弹奏各自不同的乐章。到奥古斯丁时代,情况已经相当混乱,矛盾冲突十分突出。他作为一名神学理论大家有鉴于此,为统一神学理论,缓和各宗教派别之间的矛盾斗争,撰有三部神学著作。《论三位一体》是其中最有分量的一部,约有四十余万字。在奥古斯丁理论中,并没有把圣父、圣子与圣灵三者之间的关系描述为本质上完全相互矛盾冲突的对立面,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限制、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相互抹杀的,而是绝对的同一,都是上帝的绝对化身。奥古斯丁提出的“三位一体”的基本论点就是“父是上帝,子是上帝,圣灵是上帝”,不是三个上帝,而是同为上帝”。33
奥古斯丁对此有三个方面的论证。
“神圣三位格绝对平等”,具有同样同等的庄严神圣。三个位格都包含同样崇高肃穆的至高神性与神位,相互之间不存在差异性、杂多性。奥古斯丁说:“所以我们要借上帝之助,尽力给出他们索求的理由,阐明独一真神之为三位一体,及说、信、视父、灵为同一实体或存在的正当。”34“据我所知,大公教会中新旧两约的注释者(他们在我们之前讨论过三位一体,)都按照《圣经》教导说,在一个实体的不可分离的平等中展现了一种统一,因此没有三个神而只有一个神;尽管事实上父生了子,因此父不是子,子是由父所生,因此子不是父;而灵既不是父也不是子,而只是父加子的灵,他本身是与父和子同等的,属于三位的合一体。”奥古斯丁驳斥了把三个位格加以分裂的种种说法,认为“父是神,子是神,圣灵是神,可是这三位却不是三神而只是一神,”“尤其在神所做的一切事中,三位一体都不可分地一起行动。”35奥古斯丁竭力宣扬,父、子、灵的区别仅仅是名分上的区别,在实质上它们的位格同一、神性同一、行动同一,毫无丝毫的差异。它们是绝对同一的。
2.三个位格具有同样同等的神明性。它们都是至上智慧和最高仁爱的化身,全知、全识、全善。奥古斯丁解释说:“正如圣父圣灵在一般意义上也是仁爱,我们都可分别称圣灵为仁爱神的圣言即神的独生子透过使徒之口被公开称为智慧。‘神的地方和神的智慧’(林前1:24)。若我们细心检审使徒约翰的字句,便可找到圣灵被称为仁爱之处。在说‘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从神来的’之后,他又接着说,凡有爱心的都是由神而生,并且认识神。没有爱心的,就不认识神,因为爱就是神。”“看看保罗说的另一段话:‘然而我们只有一位神,就是父,万物都本于他,我们也归于他,并有一位主,就是耶稣基督,万物都藉着他有的,我们也藉着他有的,’谁能怀疑这里的‘万物’他指的是受造的万物。”“父或子或灵都是独一上帝所是,一道创造受造的万物。”36
3.三个位格具有同样同等的神力性。它们同样全知、全能、全在,创造天地,创造万物;无时无刻、无处无地都在你的身边;只要信,就可以得到福佑。这是因为“我们可以推知,使徒保罗所说的‘那独一不死的’,并不是专指父,而是独一的上帝,即三位一体而言。因为凡是‘永生’的是不死不变的,上帝的儿子,既然是永生的,也就是与父一样是‘独一不死的’”。37既然三个位格同样永恒永生,那它们就都是无时不在,具有全在性,从而产生全能性。“所以这恩赐基督既从上天给,又在地上受,但先知和使徒二者都说‘恩赐’[复数],因为对基督的所有肢体来说,藉着圣灵这个[单数],适于各人的诸多恩赐[复数]在人中间得以分赏。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全部恩赐,而是有些人有这些,另一些人有那些,尽管人人都有那赏他们许多恩赐即圣灵。”38既然人人都得恩赐,那就表示三个位格都关爱一切人,掌管一切事,把握无上神力。
奥古斯丁从多个方面阐明三个位格的绝对同一性以后,进而指出:“但这乃是在那无可虚拟地超乎万物的至上三位一体中的不可分离性,人的三位一体不能称为人,但这一至上三一体却被称为并且就是一个上帝。它不是上帝的三重性——它就是一个上帝......上帝是三个位格,子的父,父的子,父与子的灵。”39这里,三个位格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矛盾对立,任何冲突斗争,没有任何多样性、乖异性,连“三重性”都被否定了。这是对差别、分离、分裂的绝对消解;这里所有的仅仅是绝对的同一,绝对地统一于上帝。显然,这样一种“三位一体”与康德的“三分法”根本不能相比较,更不可能相提并论,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基督教“三位一体论”所主张的是绝对的绝对同一性,父、子、灵三者只是虚构出来的名称上的差别。各自并无各自实质性内容上的特殊差异性。数字“三”并不能显示出它就是辩证法。基督教僧侣哲学主流从来没有也不会把它说成是辩证法。而康德的“三分法”则在包括同一、统一的同时,也包含矛盾、对立;既突出统一,也强调对立与同一。这三个概念之间既有本质上的差异性,又有实质性内容上的相互联系性、不可分离性。“三分法”辩证法特别要强调地突显的是“对立面统一”这一伟大法则,它是真正辩证法的根本性标志。在理论上,如果承认“三位一体论”属于辩证法,那会导致这样两种结果,既破坏了真正辩证法的对立面统一伟大法则,使它变成了只讲绝对同一性的东西;又与基督教的神圣原则相抵抗,在圣父、圣子和圣灵之间划分出分离和对立,破坏它们之间的绝对同一性,从而确认上帝本身是包含矛盾对立的,是可分裂分离的。这样,上帝变成了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东西,不再永恒无限,上帝的神圣性、神明性、神力性也就彻底垮台了。基督教哲学本身是必然会反对把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说成是辩证法的。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版,BXIII-BXIV。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版,B110。
3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版,第33页。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版,B111。
5康德《判断力批判》,人民出版社版,第31-32页。
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人民出版社版,B177。
7参阅《海德格尔选集》上卷,孙周兴主编,上海三联书店版,第78、230、233、401、516等页。
8参阅《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228、232-233、281、516等页。
9参阅《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274、281、409、478等页。
10《海尔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479页。
11《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230页。
12《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145页。
13《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106页。
14《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575页。
15《海德格尔选集》上卷,上海三联书店版,第500页。
16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42页。
17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09页。
18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10页。
19参阅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01-711页。
20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1-2页。
21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5页。
22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6页。
23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131页。
24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121页。
25参阅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124、129、132等页。
26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87页。
27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86页。
28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792-793页。
29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42页。
30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48页。
31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版,第152页。
32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版,第415页。
33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205页。
34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24-30页。
35奥古斯丁《论在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33页。
36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430,36-37页。
37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35页。
38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433页。
39奥古斯丁《论三位一体》,上海人民出版社版,第4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