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商务谈判的类型和内容
一、商务谈判的类型
商务谈判的类型是研究商务谈判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掌握商务谈判的内容和特点,以便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加以灵活运用。本节在前一节概述商务谈判基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介绍商务谈判的类型和内容。
按照不同的要求,商务谈判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国内商务谈判和国际商务谈判
按照商务谈判的地区范围划分,可以分为国内商务谈判和国际商务谈判。
1. 国内商务谈判
国内商务谈判是国内各种经济组织及个人之间所进行的商务谈判。包括国内的商品购销谈判、商品运输谈判、仓储保管谈判、联营谈判、经营承包谈判、借款谈判和财产保险谈判等。国内商务谈判的双方都处于相同的文化背景中,这就避免了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可能对谈判所产生的影响。由于双方语言相同,观念一致,所以谈判的主要问题在于怎样调整双方的不同利益,寻找更多的共同点。这就需要商务谈判人员充分利用谈判的策略与技巧,发挥谈判人员的能力和作用。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人们比较重视国际商务谈判,而对国内商务谈判则缺乏应有的认识,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双方不太注意对合同条款的协商和履行。许多应该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双方却没有考虑到,或者认为理所当然就应该这么做。结果,当出现纠纷时,则无以为据。自然,也就难以追究违约一方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责任。还有许多企业签订合同之后,并不认真履行,甚至随意撕毁合同,单方中止合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商务谈判人员的准备工作不充分、不细致,不清楚哪些问题应成为合同的条款,以及对方如不履约将给己方带来的损失。二是商务谈判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认为谈判只是把双方交易的内容明确一下,交易靠的是双方的关系、面子甚至交情,合同条款过于琐碎、细致,反倒伤了感情,失了面子。事实证明,这不仅不利于谈判双方关系的维系,还会使合同失去应有的效用,长此以往,会影响双方的合作。这是谈判人员应该坚决避免和克服的。
2. 国际商务谈判
国际商务谈判是指本国政府及各种经济组织与外国政府及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所进行的商务谈判。包括国际产品贸易谈判、易货贸易谈判、补偿贸易谈判、各种加工和装配贸易谈判、现汇贸易谈判、技术贸易谈判、合资经营谈判、租赁业务谈判和劳务合作谈判等。不论从谈判形式还是谈判内容来讲,国际商务谈判远比国内商务谈判复杂得多。这是由于谈判人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其语言、信仰、生活习惯、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标准乃至谈判的心理都有着极大的差别,而这些方面都是影响谈判进行的重要因素。
语言是谈判中双方沟通和交流的重要工具。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语言是影响谈判顺利进行的首要障碍。由于语言上的差异,一方不能准确理解另一方表达的含义或内容,造成误会,产生分歧,从而影响谈判的顺利进展。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双方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使用哪一种语言作为谈判工具。实际上,在国际谈判活动中,英语已成为一种通用语言,但如果在双方国家谈判,也常使用东道主国家的语言。这里,优秀的翻译人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谈判人员本身精通外语,则是最有利的条件。
在谈判中,个人的偏见和成见是难以避免的,文化之间的差异所形成的观念对谈判的影响则更为深远。例如,西方人注重时间观念,他们把时间看作金钱,因此,在谈判中不喜欢无故拖延、中断谈判、迟到早退。而中东地区国家的人则不注意时间,即使是内容明确,双方没有太大分歧的谈判也会持续很长时间,有的甚至会中断谈判,接待其他来访者。再比如,美国人看重个人能力,在谈判中努力表现个人的作用;而日本人则注重集体的力量和智慧,谈判中尽量不表现自己,十分注意维护集体的利益。
价值观念不同,还使得谈判人员对谈判结果有着不同的评价。有的人以获得对方更多让步为满足,认为是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有的人则对获得对方的尊重和重视表示满意。所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不能单凭己方的想法、意愿去推测对方的意图打算。这种一厢情愿的做法常常是造成沟通失败的主要原因。进行这类谈判,其准备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可能利用一切资料、一切机会了解对方的行为特点、生活方式、谈判风格,做到胸中有数、临阵不乱。同时,在谈判中,努力克服不同文化所造成的偏见和成见,避免用自己所习惯的价值观念去衡量对方,应充分体谅、理解和尊重对方的行为,注意与对方的沟通、交流,增加彼此间的了解。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由于交易的货物在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因此谈判的内容相当广泛,双方不仅要对交易货物的数量、价格、质量、包装运输等方面进行磋商,还要讨论明确双边贸易中的有关问题,如所在国政府有关的贸易保护法案、禁运条款、进出口关税、许可证、输出国与输入国对产品技术性能的要求以及安装使用要求上的差别、国际贸易惯例等。
心理障碍也是国际商务谈判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不同文化背景必将导致人们的行为差异而形成心理反射。许多在国内商务谈判中潇洒自如、从容不迫、临危不乱的谈判人员,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表现出拘谨呆板、犹豫不决的反常行为。所以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还要克服谈判人员的心理障碍,重视和加强对谈判人员的心理训练,使其具备在各种压力下的心理承受能力。同时,注重实践锻炼,在谈判中有意识地控制自己,更好地发挥谈判人员的作用。
(二)商品贸易谈判和非商品贸易谈判
根据商务谈判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商品贸易谈判和非商品贸易谈判。
1. 商品贸易谈判
商品贸易谈判是指商品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条件所进行的谈判。它包括农副产品的购销谈判和工矿产品购销谈判。
农副产品的购销谈判是以农副产品为谈判客体的明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商。农副产品的范围很广,瓜果、蔬菜、粮食、棉花、家禽等,都属于它的范围。这些商品不仅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而且是某些工业生产不可缺少的原料。所以,这方面的谈判随处可见,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工矿产品购销谈判是联系产、供、销各个环节,沟通全国各个部门,活跃经济的最基本形式。工矿产品购销谈判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
第一,坚持按需生产、质量第一、依托市场、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前的方针政策进行谈判,签订合同。
第二,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关于产品的技术标准问题,凡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或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2. 非商品贸易谈判
非商品贸易谈判是指除商品贸易之外的其他商务谈判,包括工程项目谈判、技术贸易谈判、资金谈判等。
工程项目谈判是指工程的使用单位与工程的承建单位之间的商务谈判。工程项目谈判十分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谈判的内容涉及广泛,还由于谈判常常是两方以上的人员参加,即使用一方、设计一方、承建一方等。
技术贸易谈判是指对技术有偿转让所进行的商务谈判。技术贸易谈判一般分为两个部分: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技术谈判是供需双方就有关技术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技术性能、质量保证、培训、试生产、验收等问题进行的商谈。商务谈判是供需双方就有关价格、支付方式、税收、仲裁、索赔等条款进行商谈。
资金谈判是资金供需双方就资金借贷或投资内容所进行的谈判。资金谈判的主要内容有货币、利率、贷款、保证条件、还款、宽限期、违约责任等。
(三)“一对一”谈判、小组谈判和大型谈判
根据谈判人员数量的多少,商务谈判可以分为“一对一”谈判、小组谈判和大型谈判。
1. “一对一”谈判
项目小的商务谈判往往是“一对一”式的。出席谈判的各方虽然只有一个人,但并不意味着谈判者不要做准备。“一对一”谈判往往是一种最困难的谈判类型,因为双方谈判者只能各自为战,得不到助手的及时帮助。因此,在安排参加这类谈判的人员时,一定要选择有主见,决断力、判断力强,善于单兵作战的人参加,性格脆弱、优柔寡断的人是不能胜任的。谈判人员多、规模大的谈判,有时根据需要,也可在首席代表之间安排“一对一”谈判,磋商某些关键问题或微妙敏感问题。
2. 小组谈判
小组谈判是一种常见的谈判类型。一般适合较大的谈判项目,情况比较复杂,各方有几个人同时参加谈判,每位谈判人员之间有分工和协作,取长补短,各尽所能,可以大大缩短谈判时间,提高谈判效率。
3. 大型谈判
国家级、省(市)级或重大项目的谈判,都必须采用大型谈判这种类型,由于关系重大,有的会影响国家的国际声望,有的可能关系到国计民生,有的将直接影响到地方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外汇平衡等,所以在谈判全过程中,必须准备充分、计划周详,不允许存在丝毫破绽、半点含糊。为此,就必须为谈判班子配备阵营强大的、拥有各种高级专家的顾问团或咨询团、智囊团。这种类型的谈判程序严密、时间较长,通常分成若干层次和阶段进行。
(四)主座谈判、客座谈判和主客座轮流谈判
根据谈判地域不同,商务谈判可分为主座谈判、客座谈判和主客座轮流谈判。
1. 主座谈判
主座谈判又称主场谈判,是在自己所在地组织的谈判。主座包括自己所居住的国家、城市或办公所在地。总之,主座谈判是不远离自己熟悉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是在自己做主人的情况下所组织的商务谈判。
主座谈判可给主方带来不少便利之处,如谈判时间表、各种谈判资料的准备和新问题的请示均比较方便,所以主座谈判人谈起来很自如,底气十足。作为东道主,必须懂得礼貌待客,包括邀请、迎送、接待、洽谈组织等。礼貌可换来信赖,它是主座谈判者谈判中的一张王牌,可促使谈判对手积极思考东道主谈判者的各种要求。
2. 客座谈判
客座谈判也称客场谈判,是在谈判对手所在地组织的一种谈判。客座谈判对客方来说需要克服不少困难。到客场谈判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要入境问俗、入国问禁。要了解各地、各国的不同风俗和国情、政情,以免做出会伤害对方感情但稍加注意即可防止的事情。
(2)要审时度势、争取主动。在客场谈判中,客居他乡的谈判者,受着各种条件的限制,如客居时间、上级授权的权限、信息沟通的困难等。面对顽强的对手可以施展的手段有限,除了市场的竞争条件外,就是让步或坚持到底。客场谈判人在这种处境中,要审时度势、灵活反应、争取主动,包括分析市场、主人的地位、心理变化等。有希望则坚持,无希望成功则速决,对方有诚意就考虑可能给予的优惠条件,若无诚意则不必随便降低自己的条件。
(3)如果是在国外举行的国际商务谈判,遇到的首先是语言问题。要配备好的翻译、代理人,不能随便接受对方推荐的人员,以防泄露机密。
3. 主客轮流谈判
主客座轮流谈判是一种在商务交易中谈判地点互易的谈判。谈判可能开始在卖方,继续谈判在买方,结束在卖方也可能在买方。主客座轮流谈判的出现,说明交易是不寻常的,它可能是大宗商品买卖,也可能是成套项目的买卖,这些复杂的谈判拖的时间比较长。该种谈判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确定阶段利益目标,争取不同阶段获取最佳谈判效益。主客场轮流谈判说明交易的复杂性,每次更换谈判地必定有新的理由和目标。谈判人员在利用有利条件或寻找有利条件、创造有利条件时,应围绕阶段利益目标的实现可能性来考虑。犹如下棋,要看几步。在“让与争”中,以及成功与失败中掌握分寸、时机。没有阶段利益目标不能称其为优秀谈判者。“阶段利益目标”的谈判意识,是以“循序渐进,磋商解决”的方式为基础的,是以“生意人的钱袋扎得紧”为座右铭的。要像日本人所做的那样:“笑着打开你的钱袋子。”
(2)坚持主谈人的连贯性,换座不换帅。在谈判交易中易人尤其是易主谈人是不利于谈判的,但在实际中这种情况仍经常发生。由于公司的调整、人员的变迁、时间安排等客观原因,或是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如主谈人的上级认为其谈判结果不好或表现不够出色,为了下一阶段的利益目标而易帅。无论属于哪种情况,易帅都会在主客轮流谈判中带来不利影响,给对方带来损失和不快。而新的主谈人也不可能完全达到原定目标。因为谈判已经展开,原来的基础条件已定,过去的许多言论已有记载,对方不会因你易帅而改变立场。易帅是否可以争取到比以前更好的结果,也不尽然。避免主帅更迭的最好方法,是在主客场轮流谈判中配备好主帅和副帅,有两个主谈人就可以应付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以确保谈判的连贯性。
(五)传统式谈判和现代式谈判
根据谈判理论、评价标准的不同,商务谈判可分为传统式谈判(输赢式谈判)和现代式谈判(双赢式谈判)。这两种谈判类型可分别用图1-1和图1-2表示。
图1-1 传统式谈判模式
图1-2 现代式谈判模式
案例1-3
西方某国曾向我国某一项目提供一笔数额较大的政府贷款。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贷款合同一经生效,该贷款额就已经全部筹集好并存放在指定银行里,不得挪作他用,借款根据需要来提用。为了催促借方按期完成项目的进度,对未提用的部分则需支付承诺费。由于这笔贷款数额很大,而且计划用款时间相当长,前后经历6年,经计算,所需支付的承诺费的数额将十分可观。后来,经我方研究,有关支付承诺费的计算方法只是一种传统规定而已,不是原则问题。这是可以与外方进行谈判协商的。我们提出,把这笔贷款按年度分成六部分使用。根据工程用款计划,对方按年度将资金先后调拨到位。每一年的额度若没有用完,应按当年未用部分计算承诺费,而以后若干年的贷款额则不计算在内。经过谈判,双方认为这样做对彼此都有利。因为对中方来说,不仅可以避免支付一笔昂贵的承诺费,而且可以使贷款的实际使用额增加;而对外方来说,资金逐年到位将更经济。它也可以将其余资金投入其他方面取得效益,从而帮助贷款国降低成本。于是外方接受了我方的要求。这样我方就节约了几百万美元。由此可见,在谈判中对—些传统的规定是可以予以调整的,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六)公开谈判、半公开谈判和秘密谈判
根据谈判内容的透明度,可以分为公开谈判、半公开谈判和秘密谈判。
1. 公开谈判
公开谈判是指有关谈判的全部内容和一切安排都不对外保密的谈判类型。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商业机会相对也越来越少,所以,人们一般都不愿意过度地暴露自己的商业机密,公开谈判也很少被人们采用。不过,在有些情况下,公开式谈判可以吸引多个谈判对手并使他们之间展开竞争,从而在交易中获取最佳利益。例如,某些公司公开在电视节目中招聘人员,现场面试,马上选人。这样不仅挑选了优秀人才,还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
2. 半公开谈判
半公开谈判是指有关谈判内容以及谈判安排在某一特定时间,部分地对外进行披露的谈判类型。在半公开谈判的条件下,谈判当事人一般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对外公布的谈判信息及公布这些信息的时间。在有些情况下,部分地对外公布谈判信息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形象。
3. 秘密谈判
秘密谈判是指谈判各方对谈判的内容以及有关谈判的一切安排均不对外披露的谈判类型。这种谈判对谈判信息的保护效果比其他两种类型要好,可以减少企业商业机会的流失概率。不过,秘密谈判有时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
从实际情况来看,公开式谈判和秘密谈判在现代商务谈判中所占的比例较小。目前,大部分的商务谈判都采取半公开式的谈判类型。
(七)长桌谈判和圆桌谈判
根据谈判的桌型可分为长桌谈判和圆桌谈判。一般来说,由两方参加的对等谈判称为长桌谈判。如一般情况下的两方商品买卖的谈判。由多方参加的对等谈判称为圆桌谈判。如多方会谈。
(八)马拉松式谈判和闪电式谈判
按照谈判的时间长短可分为马拉松式谈判和闪电式谈判。马拉松式谈判是指谈判的时间很长,有时要经过很多次商谈,几年或几十年。比如我国的入世谈判。闪电式谈判是指谈判的时间很短,就达成一致。
二、商务谈判的内容
商务谈判是商业事务的谈判,包括商品买卖、劳务买卖、工程承包、咨询服务、中介服务、技术转让、合资合作等方面的谈判。商务谈判的内容因商务谈判的类型不同而各有差异。但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商务谈判,一般都是包括合同之外的谈判和合同之内的谈判这两方面的内容。下面分别介绍这两种谈判,同时简单介绍商品贸易谈判、技术贸易谈判和劳务合作谈判这三种谈判。
(一)合同之外的谈判
合同之外的谈判是指合同内容以外事项的谈判。它是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谈判直接创造着条件,影响着合同本身的谈判效果,因此要加以重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谈判时间的谈判
它是关于谈判举行时间的谈判。谈判时间可能是一方决定的结果,也可能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谈判时间不同,对双方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是因为时间不同,双方的准备程度不同,外部环境的变化不同,双方的需求程度不同,进而谈判实力也不同。因此,谈判者要尽量争取于己方有利的时间。
2. 谈判地点的谈判
它是关于谈判举行地点的谈判。一般来说,主场谈判比客场谈判更有利。谈判到底在哪一方举行,往往由谈判实力强的一方决定,但也是可以通过谈判策略争取的。
3. 谈判议程的谈判
它是关于谈判的议题安排的谈判。先谈什么、后谈什么,该谈什么、不该谈什么,主要谈什么、次要谈什么等,对谈判结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谈判议程是谈判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确定往往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4. 其他事宜的谈判
它可以是谈判参加人员的确定、谈判活动的相关规定、谈判场所的布置等,往往也可以通过协商去争取于己方更有利的条件。
(二)合同之内的谈判
1. 价格(金额)的谈判
价格是商务谈判的核心,也是谈判中最敏感、最艰难的谈判,是商务谈判策略与技巧的集中体现。商务谈判的失败往往是价格谈判的失败。价格谈判包括了价格术语、价格计量、单价与总价、相关费用等方面的内容。
2. 交易条件的谈判
它是指围绕价格为中心的相关构成条件的谈判,它们与价格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并可以通过价格体现出它们的状况,是谈判者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交易条件主要包括标的、数量与质量、付款方式、服务内容、交货方式、保险等。
3. 合同条款的谈判
合同条款是构成一份完整、有效的合同所必不可少的部分,是价格和交易条件的补充与完善,是履行合同的保证。它主要包括双方的权责约定、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合同期限、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
(三)商品贸易谈判的内容
商品贸易谈判的内容是以商品为中心的。它主要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运输、价格、货款结算支付方式、保险、商品检验及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
1. 商品的品质
商品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它往往是交易双方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洽谈的主要问题。商品品质取决于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其内在质量具体表现在商品的化学成分、生物学特征及其物理、机械性能等方面;其外在形态具体表现为商品的造型、结构、色泽、味觉等技术指标或特征,这些特征有多种多样的表示方法。常用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样品表示法。为了避免纠纷,一般样品要一式三份,由买卖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送给合同规定的商检机构或其他公证机构保存,以备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作为核对品质之用。在商品买卖实务中,一般在样品确认时,应再规定商品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的品质指标作为依据。
(2)规格表示法。商品规格是反映商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等品质的技术指标。由于各种商品的品质特征不同,所以规格也有差异。如果交易双方用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作为谈判条件,就叫做“凭规格买卖”。一般来说,凭规格买卖是比较准确的,在平时的商品交易活动中,大多采用这种方法。
(3)等级表示法。商品等级是对同类商品质量差异的分类,它是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之一。这种表示法以规格表示法为基础,同类商品由于厂家不同,有不同的规格,所以同一数码、文字、符号表示的等级的品质内涵不尽相同。买卖双方对商品品质的磋商,可以借助已经制定的商品等级来表示。
(4)标准表示法。商品品质标准是指经政府机关或有关团体统一制定并公布的规格或等级。不同的标准反映了商品品质的不同特征和差异。商品贸易中常见的有国际上各国公认的通用标准,即“国际标准”;我国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颁标准”;此外,还有供需双方洽商的“协议标准”。明确商品品质标准,以表达供需双方对商品品质提出的要求和认可。
(5)牌名或商标表示法。牌名是商品的名称,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有些商品由于品质上优质、稳定,知名度和美誉度都很高,在用户中享有盛名,为广大用户所熟悉和赞誉,在谈判中只要说明牌名或商标,双方就能明确商品品质情况。但磋商时要注意同一牌名或商标的商品是否来自不同的厂家,以及这些商品是否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了损坏或变质,更要注意假冒商标的商品。
在实际交易中,上述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结合在一起运用。例如,有的交易既使用牌名,又使用规格;有的交易既使用规格,又参考样品。
2. 商品的数量
商品交易的数量是商务谈判的主要内容。
确定买卖商品的数量,首先要根据商品的性质,明确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商品的计量单位,表示重量单位的有吨、千克、磅等;表示个数单位的有件、双、套、打等;表示面积单位的有平方米、平方英尺;表示体积单位的有立方米、立方英尺。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各不相同,因而要掌握各种度量衡之间的换算关系,在谈判中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种度量衡制度,以免造成误会和争议。
3. 商品包装
在商品交易中,除了散装货、裸体货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包装。包装具有宣传商品、保护商品、便于储运、方便消费的作用。作为商务谈判者,为了使双方满意,必须精通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装潢设计、运装标志等问题。
4. 商品的运输
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向买方收取货款是以交付货物为条件的。所以运输方式、运输费用以及交货地点依然是商务谈判的重要内容。
(1)运输方式。商品的运输方式是指将商品转移到目的地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以运输工具进行划分,运输方式有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以营运方式来划分,可分为自运、托运和联运等。目前,在国内贸易中主要采用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自运、托运等。对外贸易中主要采用海运、航运、托运和租运等。
(2)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计算标准有:按货物重量计算、按货物体积计算、按货物件数计算、按商品价格计算等。
(3)装运时间、地点和交货时间、地点。这些不仅直接影响买方能否按时收到货物,满足需求或投放市场,回收资金,还会因交货时空的变动引起价格的波动和可能造成经济效益的差异。谈判中应根据运输条件、市场需求、运输距离,运输工具、码头、车站、港口、机场等设施,以及货物的自然属性、气候条件作综合分析,明确装运、交货地点,装运、交货的具体截止日期。
5. 保险
货物保险的主要内容有:贸易双方的保险责任,具体明确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用的承担者。
6.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对交易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包装等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或鉴定。通过检验,由有关检验部门出具证明,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商品检验主要包括商品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内容、检验证书、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7. 商品价格
商品价格是商务谈判中最重要的内容,它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商品价格是否合理是决定商务谈判成败的重要条件。
商品的价格是根据不同的定价依据、定价目标、定价方法和定价策略来制订的,商品价格的构成一般受商品成本、商品质量、成交数量、供求关系、竞争条件、运输方式和价格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谈判中只有深入了解市场情况,掌握实情,切实注意上述因素的变动情况,才能取得谈判的成功。
8. 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在商品贸易中,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是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影响双方的生存与发展。在商务谈判中应注意货款结算支付的方式、期限、地点等。
国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现金结算,即一手交货,一手交钱,直接以现金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转账结算是通过银行在双方账户上划拨的非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的付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先货后款,包括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同城收款;另一种是先款后货,包括汇款、限额结算、信用证、支票结算等。根据国家规定,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除按照现金管理办法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节约现金使用,有利于货币流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商品流通和加快资金周转。
转账结算可分为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前者的主要方式有托收承付、信用证、汇兑等,后者的主要方式有支票、付款委托书、限额结算等。
9. 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常常会因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引起争议,并由此引起索赔、仲裁等情况的发生。
(1)索赔。索赔是一方认为对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时,向对方提出索取赔偿的要求。引起索赔的原因除了买卖一方违约外,还有由于合同条款规定不明确,一方对合同某些条款的理解与另一方不一致而认为对方违约。一般来讲,买卖双方在洽谈索赔问题时应洽谈索赔的依据、索赔期限和索赔金额的确定等内容。
(2)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谈判中磋商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时,自愿把争议提交给双方约定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在仲裁谈判时应洽谈的内容有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和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又称人力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过失,而是由于当事人所不可预见,也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事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自然原因或战争、政府封锁、禁运、罢工等社会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
(四)技术贸易谈判的基本内容
1. 技术贸易的种类
技术商品是指那些通过在生产中的应用,能为应用者创造物质财富的具有独创性的用来交换的技术成果。技术贸易的种类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服务、工程服务、商标、专营权等。
2. 技术贸易谈判的基本内容
技术贸易谈判包括技术服务、发明专利、工程服务、专有技术、商标和专营权的谈判。技术的引进和转让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有引进技术的接受方,就有供给技术的许可方。引进和转让的过程是双方谈判的过程。技术贸易谈判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技术类别、名称和规格。即技术的标的。技术贸易谈判的最基本内容是磋商具有技术的供给方能提供哪些技术,引进技术的接受方想买进哪些技术。
3. 技术经济要求
因为技术贸易转让的技术或研究成果有些是无形的,难以保留样品以作为今后的验收标准,所以,谈判双方应对其技术经济参数采取慎重和负责的态度。技术转让方应如实地介绍情况,技术受让方应认真地调查核实。然后,把各种技术经济要求和指标详细地写在合同条款上。
4. 技术的转让期限
虽然科技协作的完成期限事先往往很难准确地预见,但规定一个较宽的期限还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容易发生扯皮。
5. 技术商品交换的形式
这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谈判不可避免的问题。技术商品交换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所有权的转移,买者付清技术商品的全部价值并可转卖,卖者无权再出售或使用此技术。这种形式较少使用。另一种是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买者只获得技术商品的使用权。
6. 技术贸易的计价、支付方式
技术商品的价格是技术贸易谈判中的关键问题。转让方为了更多地获取利润,报价总是偏高。引进方不会轻易地接受报价,往往通过反复谈判,进行价格对比分析,找出报价中的不合理成分,将报价压下来。价格对比一般是比较参加竞争的厂商在同等条件下的价格水平或相近技术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水平的比较主要看两个方面,即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商务条件主要是对技术贸易的计价方式、支付条件、使用货币和索赔等项进行比较。技术条件主要是对技术商品供货范围的大小、技术水平高低、技术服务的多少等项进行比较。
7. 责任和义务
技术贸易谈判技术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进度,进行科学研究或试制工作,在限期内完成科研成果或样品,并将经过鉴定合格的科研成果报告、试制的样品及全部科技资料、鉴定证明等全部交付委托方验收。积极协助和指导技术受让方掌握科技成果,达到协议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以收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技术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提供协作项目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拨付科研、试制经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协作方式提供科研、试制条件,并按接收技术成果支付酬金。
技术转让方如完全未履行义务,应向技术受让方退还全部委托费或转让费,并承担违约金。如部分履行义务,应根据情况退还部分委托费或转让费,并偿付违约金。延期完成协议的,除应承担因延期而增加的各种费用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因质量缺陷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如由此引起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技术受让方不履行义务的,已拨付的委托费或转让费不得追回;同时,还应承担违约金。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协议配合的,除应允许顺延完成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因提供的基础资料或其他协作条件本身的问题造成技术服务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后果自负。
(五)劳务合作谈判的基本内容
劳务合作谈判的基本内容是围绕着某一具体劳动力供给方所能提供的劳动者的情况和需求方所能提供给劳动者的有关生产环境条件和报酬、保障等实质性的条款。其基本内容有劳动力供求的层次、数量、素质、职业、工种、技术水平、劳动地点(国别、地区、场所)、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
(1)层次。它是指劳动者由于学历、知识、技能、经验的差别,职业要求的差异,形成许多具体不同的水平级别。如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勤杂工、保姆等。
(2)数量。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通过劳动者人数来表现。
(3)素质。它是指劳动者智力、体力的总和。目前,只能从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上加以具体表现。劳动者的体力主要从年龄上来测定。我国规定的劳动力年龄是男16~60岁,女16~55岁。体力随着年龄的增大而衰退。一般将年龄分成四组,即16~25岁、26~35岁、36~50岁、50岁以上。劳务市场磋商时,一般对劳动者的体力采用目测认定其强壮还是弱小。文化程度是劳动者受教育的情况,作为表现智力的指标分为:大学以上(含大专);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初中;小学;半文盲、文盲。技术水平是劳动者社会劳动技能熟练程度和水准高低的体现,具体分为专业技术人员(高、中、低级职称,未评职称)、技术工作(3级以下,4~6级,7~8级,8级以上)和其他(含非专业技术干部和普通工人)。
(4)职业、工种。按国民经济行业目录划分有13个行业。职业工种在各行业部门中有许多不同的分类,如农民、教师、医生、工人等。机器制造业工人又分为铸工、锻工、车工、铣工、磨工、钳工等。职业、工种按劳动者层次、素质双向选择,特别是对高空、水下、井下和容易产生职业病的职业,工种的选择性更大。
(5)劳动地点、时间、条件。劳动地点对某一具体劳动力需求方来说一般是固定的,只有少数是流动的。劳动者主要考虑离家远近、交通状况,结合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选择工作。
(6)劳动报酬、工资福利和劳动保险。这是双方磋商的核心问题。它是发展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在不同工作、地区、单位间转移的重要动力。
除此之外,劳务合作谈判应依据劳动法规规范,制订谈判内容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