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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非住院化运动”开展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为标志的时期
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美国政府制定了对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以社区治疗为基础的相关法律。该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和躯体疾病患者一样,在诊断治疗方面应享有平等的权利,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不再被送到某些大的封闭机构中心,如精神病院和监狱中去,不允许将他们与社会隔绝开来。1959年,英国的与精神疾病和缺陷有关法律的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nthe Law-Relating toMental Illness &Mental Deficiency)提出:对精神障碍患者应建立起多种形式的训练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应将他们送到医院而使之成为住院患者,且要尽可能地促进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早日出院。这样,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社会中将尽可能地以平等的姿态出现,不再受歧视和被隔离起来。以上就是所谓的“非住院化运动”或“去机构化运动”(deinstitutionalization)的初衷,即在社区建立开放式的精神卫生服务中心,来替代以封闭监管式为主的精神病院式诊治服务。
但问题在于,在“非住院化运动”初期,上述国家没能及时相应建立起足以满足众多返回社会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的社区精神康复机构。早期创建的社区精神卫生服务中心缺少为严重精神残疾的慢性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服务的功能。更突出的问题是,慢性精神障碍患者由于功能的缺损,以及缺乏有效的工作技能而被歧视或忽视,即未被列为诊治康复的重点群体,致使相当一段时期,大量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于街头,成为无家可归者或住进监狱。“非住院化运动”的初衷未能实现。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足以证明在社区建立服务于慢性或有严重精神残疾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卫生康复机构是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