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防护距离
4.2.1 各场地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卫生防护距离及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当防护距离要求数值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防护带宜利用既有的绿地、水域、山岗等未利用土地。
4.2.2 卫生防护距离应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2.3 地面爆炸材料库与各类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洞库、覆土库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的有关规定。
4.2.4 危险品储存库距露天爆破作业点边缘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有关要求核定,且不应小于300m。
4.2.5 地面主要建(构)筑物与采掘场地表境界的安全距离应经采掘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深度;当开采深度大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m。
4.2.6 露天采掘场地表境界距外部准轨铁路及隧道上方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0m;距高速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不应小于100m,距乡道不应小于50m;距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外缘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不应小于100m。铁路、公路及附属设施应在露天采掘场爆破安全警戒线以外。
4.2.7 露天煤矿排土场境界距工业场地、外部铁路、公路用地界的安全距离宜大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5倍。必要时,安全距离应经排土场边坡稳定验算后确定。
4.2.8 矸石周转场地与其他设施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外部铁路、公路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当地上堆排时还不应小于排弃高度的1.5倍;
2 与进风井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80m;
3 与木材堆场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2.9 工业场地距地表塌陷区边缘的安全距离应经塌陷边坡勘探和稳定性分析确定,且不应小于15m。
4.2.10 工业场地用地边界与铁路线路之间应设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应分别为:高速铁路20m,其他铁路15m。
4.2.11 工业场地用地边界距公路用地外缘的控制区距离不应小于表4.2.11的规定。工业园区或大型物流园区宜在公路一侧建设,与国道、省道的控制区距离不应小于50m,距县道、乡道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表4.2.11 工业场地与外部公路边界安全防护距离
注:当表中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技术标准为高速公路时,应按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距离执行。
4.2.12 工业场地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与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m。露天采掘场距输送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管道附属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0m,与管道专用隧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0m。城镇燃气管道的管网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2.13 地面瓦斯抽采站内的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设置产生明火的设施。
4.2.14 架空电力线路与甲、乙类厂房(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的1.5倍,与直埋地下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可燃气体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塔高的75%。
4.2.15 工业场地及地面建构筑物与外部架空电力线路相邻时,不得侵入电力线路保护区,地面建构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2.15的规定。埋地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应小于线路两侧各100m(中、小河流一般不应小于各50m)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表4.2.15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距离
4.2.16 进风井井口、压缩空气站、氮气制备站、变电所及行政生活建筑等对空气有洁净要求的建(构)筑物与产生粉尘污染的车间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30m,当处于不利风向时不宜小于50m。
4.2.17 加油站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并便于加油车辆进出。加油站至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其中柴油加油设备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25m。
4.2.18 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应单独建站,装置周围应设置防撞设施,与主要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