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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工业场地
4.3.1 矿井工业场地地面设施宜集中布置。主井工业场地、副井工业场地和风井场地分散设置时应有便利的公路交通条件。回风井位于主副井工业场地时,宜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3.2 露天煤矿工业场地宜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场地与采掘场、排土场安全距离要求,靠近首采区,并兼顾后期;
2 场地不宜布置在排土场的下风向;
3 在尚未开发的矿田内,不宜布置永久性生产或生活设施,当确实需要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3 选煤厂、筛选厂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群矿选煤厂应依托生产规模较大矿井并靠近产能中心,且应具有方便的外运条件;
2 矿井选煤厂、筛选厂宜与矿井工业场地联合设置,辅助附属设施宜集中布置;
3 矿区选煤厂宜位于各矿井原煤运输流向的交点上,并应有便利的外运条件;
4 用户选煤厂的工业场地宜与所属企业联合设置场地,行政管理、辅助设施应与所属企业统一设置及管理;
5 中心选煤厂应位于矿区外交通条件便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