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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辅助企业与设施
4.4.1 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所在地区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分期建设。
4.4.2 除地面爆炸材料库外,矿区辅助企业与设施宜在靠近主要服务用户、交通运输方便的地点集中布置。
4.4.3 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务矿井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
4.4.4 消防站的布局应根据地面设施布置和矿区交通条件确定,并宜优先利用城镇既有设施,且应保证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到达事故现场。
4.4.5 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区宜集中建设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当矿区规模较小时,可与生产规模较大的矿井机电维修间合并建设;
2 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并应设在居住区、工业企业及相关设施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与邻近设施的距离应满足卫生、防火、防振、噪声等相关要求。
4.4.6 矿区机电设备租赁站、矿区中心试验站及矿区器材供应设施宜与矿区机电设备维修设施统一规划、邻近布置。
4.4.7 矿区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和规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 50465的相关规定。爆炸材料库库址还应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