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总平面布置
5.1 一般规定
5.1.1 总平面布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和法规,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5.1.2 用地主要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2 场地利用系数不应小于60%;
3 行政及公共建筑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场地总用地面积的7%;
4 绿地率不应超过20%。
5.1.3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布置指导下,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煤炭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布置。地面设施应按生产性质、协作关系等因素划分功能区并集中布置。
5.1.4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结合生产工艺流程、外部运输和工业场地竖向布置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功能分区应明确、合理;
2 应满足工艺流程和使用功能要求,主要物流应短捷、顺畅,宜人、货分流;
3 应紧凑合理、整齐美观、相互协调,建(构)筑物等设施宜采用集中、联合、多层布置,场区外形宜规整;
4 主要建(构)筑物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
5 分期建设的工程,近期项目宜集中布置,预留场地宜布置在近期建设场地以外;当近、远期工程生产工艺联系密切不宜分开时,可在近期场地内预留,预留场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6 改建、扩建项目应对已有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合理改造,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7 散发烟气、粉尘等污染物较大的生产区或设施,应布置在场区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要求洁净环境及人员生活等设施,应位于场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8 建(构)筑物朝向应结合风向、日照、地势等因素确定;
9 宜统筹规划建筑空间和场区整体形象。
5.1.5 选煤厂与煤矿位于同一个场地时,其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公共建筑、动力公用设施宜联合设置。
5.1.6 场区的通道宽度应结合下列因素确定:
1 通道两侧设施的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
2 运输线路、工程管线、绿化布置;
3 竖向设计;
4 施工、安装与检修;
5 应急救援、人流疏散。
5.1.7 煤炭企业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本标准表5.1.7的规定。
5.1.8 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1.7的规定。当建(构)筑物之间有卫生或安全要求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规定。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基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2 以下情况防火间距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相邻建筑间采取防火墙外墙、较低建筑屋顶无天窗且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控制相邻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与位置或采用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等措施;
表5.1.7 煤炭企业主要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表
续表5.1.7
续表5.1.7
注:①储量不大于5t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②当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或等于2500m2,且采取成组布置时,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4m;
③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护距离不应小于6m。
2)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
3)表5.1.7中第Ⅱ、Ⅳ、Ⅴ、Ⅵ、Ⅷ组的厂房、仓库为高层厂房。
3 除高层厂房(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且成组布置时,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 表5.1.7中未列入的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有关专业标准确定其防火间距。
5.1.9 位于特殊工程地质地区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1.10 总平面布置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5.1.11 工业场地主要技术指标及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单独场地应分别计算;
2 改建、扩建的项目还宜列出企业原有的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3 局部或单项改扩建的项目主要指标可视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