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矿 井
5.2.1 井口与工业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井口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回风井井口应位于场地边缘,且宜位于工业场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 总平面布置应以主、副井为中心进行功能分区;
3 矿井机电设备维修间、器材供应设施与副井交通的布置应联系方便;
4 井口周围应留有满足井筒施工及生产检修要求的场地;
5 井口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6 回风斜井井口或平硐硐口35°扩散角、出井方向30m的扇形区域内不宜布置重要的建(构)筑物。
5.2.2 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机房及扩散器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2 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站的扩散器出口与进风井口、压缩空气站吸气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通风机房及扩散器与提升机房、变电所(不包括风机的配电室)、行政公共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3 瓦斯抽采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泵站距离井口、主要建筑物和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0m;
2 地面泵站和站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 地面泵站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与泵房间距不应小于10m;
4 瓦斯发电站宜位于瓦斯抽采站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2.4 地面消防材料库应设在副井井口附近,并应有窄轨铁路或道路连接,但不应设在井口房内。
5.2.5 无轨胶轮车库与检测间应布置在与副井井口交通联系方便的地方,车库前应布置临时停车与检测场地,宽度应满足车辆转弯要求并不应小于8m。
5.2.6 矿井采用无轨运输时,地面应设无轨胶轮车加油设施。加油站宜设置在场地边缘,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5.2.7 井下制冷站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50m,且应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