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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面总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布置应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规划相协调,应有利于企业与城镇、工业园区、相邻企业等统筹布局、相互依托,避免重复建设。
4.1.2 矿区及煤炭企业总体布置应结合所在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地理条件,满足生产、生活、运输、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要求,对工业场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合理布局。
4.1.3 地面总布置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矿区或井田内煤炭企业、煤炭深加工及转化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公用设施、辅助企业、行政公共建筑及生活设施。
4.1.4 地面总布置应有利于分步实施,近期建设项目宜集中布置,对可能发展的项目应留有发展余地。
4.1.5 矿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辅助企业及设施、居住区宜结合城镇规划集中布置,有条件时可形成矿区中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