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的呼唤:服刑人员亲属亲情关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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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服刑人员的权利

服刑人员犯了罪,被执行刑罚,但仍然享有没有被剥夺或限制的许多权利。《监狱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害。”

1.人格不受侮辱的权利

人格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服刑人员同样享受人格权利,享有人格尊严。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不受侵害和侮辱,服刑人员有权拒绝外界的会见、采访等。如果服刑人员的人格受到侵害或侮辱,包括来自其他服刑人员的侮辱,可以向监狱或者监狱的上级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出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2.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服刑人员尽管是在接受刑罚,没有人身自由,但是其人身安全是受法律保护的。《刑法》规定:被监管人员不得受到体罚、虐待,严重违反其规定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监狱法》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人员体罚、虐待、刑讯逼供、殴打服刑人员或者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构成犯罪的,也会受到刑事处分。服刑人员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监狱的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3.合法财产不受侵占的权利

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服刑人员合法财产也包括对财产的继承,例如在服刑期间,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服刑人员有权依法继承其财产;再比如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服刑期间其中一方出现离婚时,其财产要由双方共同分割的,其中一方单方面据为己有是一种非法处置行为,是对服刑人员合法财产的侵犯。服刑人员在入监时携带的物品、现金和服刑期间取得的劳动报酬,同样属于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刑满时可以取走,任何人不得扣留、侵占。服刑人员当受到他人,包括服刑人员的勒索时,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当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受到非法侵占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辩护是指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又被指控犯罪或者余罪被追诉时,有权自己或委托律师或者他人为自己辩护。申诉是指服刑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判决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但是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原有判决、裁定的执行,此时服刑人员仍要服从监狱管理。控告和检举是指服刑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者其他公民、其他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控诉、告发、揭发、举报,对服刑人员的控告材料,监狱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或及时传递,不得扣押,但是对于提出或扭曲事实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也将依法受到处罚。

5.依法获得刑事、行政奖励的权利

服刑期间,认真遵规守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改造表现好的人员可以获得行政奖励,具备法定条件的服刑人员,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6.其他没有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服刑人员除应享有上述讲到的权利外,还应享有其他依法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如按照法律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获得医疗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依法享有选举权,女犯、未成年犯、少数民族犯还享有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定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