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银行卡收费
案例20: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多收费用应予返还
摘要:商业银行在从事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业务时,违反有关规定,向当事人多收费用,构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003年7月30日,原告喻山澜由于将牡丹交通IC卡丢失及需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到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宣武支行)下属的白纸坊储蓄所办理补卡手续。该所向喻山澜出示了被告工行北京分行制作的第3728814号牡丹交通IC卡领(补)卡通知单,此单上注有“本人自愿申领牡丹交通IC卡,并保证遵守牡丹交通IC卡金融服务的各项使用规定”的内容。喻山澜在此内容下方签字确认,并交纳100元的补卡费,该所为其补办了牡丹交通IC卡一张。牡丹交通IC卡是被告工行北京分行于1999年推出发行的,该卡记载着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信息、交通违章罚款信息,同时还有金融、电子钱包和加油付款等功能。本案二审查明牡丹交通IC卡的制卡成本为每张30.80元。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喻山澜与白纸坊储蓄所签署的牡丹交通IC卡补卡通知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该通知单中并未约定补卡收费,因此喻山澜的签署,不等于其必须接受每张100元的补卡价格。牡丹交通IC卡是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为管理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与被上诉人工行北京分行联合发行的集成电路卡。该卡虽然在《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前发行,但当《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当根据该办法第七、九、十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牡丹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价格,即应按IC卡的工本费收取费用。根据工行北京分行出示的证据,牡丹交通IC卡的制卡成本为30.80元,而该行规定补卡收费的价格是每张100元。对规定多收的69.20元,工行北京分行不能出示合法依据。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69.2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由收款人返还给交款人。喻山澜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工行宣武支行返还100元补卡费及利息,不能全部支持;请求判令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IC卡补卡收费办法,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判决:被上诉人工行宣武支行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上诉人喻山澜返还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3年7月31日起至判决之日止,以6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5]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提供服务,推广使用银行IC卡需要收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企业IC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IC卡收费管理办法,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用服务行业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核定。硬件及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不得通过收费解决。
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
3.《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第三条 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重要提示
一、联合发行银行卡业务的法律性质
商业银行作为对公服务企业,凭借网点多、结算方便等优势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合作者,依靠技术和服务,协助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商业银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是基于契约自由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应依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来规范。在该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是通过与金融机构的交易行为来服从行政管理或完成行政管理者的指令。行政相对人没有选择是否缔结合同或与谁缔结合同的权利。因此,金融机构不能按照传统模式和惯有思维来处理此类业务。
二、联合发行银行卡业务的特殊性
在与行政机关实施合作的金融业务中,既存在着民商事法律关系,如提供服务、储蓄等,也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如收费、罚款的缴纳、有关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专控的信息记载、受委托对行政罚款的收取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金融机构协助行政机关的行为,其中的服务内容往往成为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义务的一部分,有的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关的信息记载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三、规范服务价格的重要性
据统计,2014年上半年10大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274亿元,同比增长了14.72%。在中间业务收费成为银行利润增长点的同时,社会对银行的收费也质疑颇多。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风险规避
一、规范收费
银行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用服务行业联合推出一项业务,辅之于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时,其业务收费及工本费应按规定报批和核定,并做到收费有据。未经审批的,银行不应开办此类业务。银行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滥收或另行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否则,不仅多收的费用不受法律保护,也面临着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风险。
2014年2月14日,《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发改价格[2014]268号)第三条写明“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自2014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客户所持的众多银行储蓄卡中,有一张可享受免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优惠政策。
二、收费的依据合法
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收费,是银行合法收费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的主要构成要件之一。当银行据以收费的依据发生变化时,如无特别规定,银行应及时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如《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各地区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银行在此以前制定的IC卡收费标准,无论其标准是否有明确的依据,均应自2001年11月12日即该办法发布之日起,按本办法规定对以前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否则,其收费将从“具有合法根据”变为“没有合法根据”。
三、收费的程序合法
银行收取银行卡费用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并履行告知义务。刘江诉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江发现桃江县支行灰山港营业所扣收其金穗通宝卡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后,把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扣划款并赔礼道歉。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桃江县支行收取的利息、结算凭证工本费、手续费、服务费等均以桃江县支行为纳税单位,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收,依照惯例,银行不向存取款户提供完税凭证。金穗借记卡收取年费的规定已报银监会确认,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和公告义务,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