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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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方小行诉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下芒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民法院(2014)盈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方小行

被告:盈江县弄璋镇边府村委会下芒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芒桑村民小组)

【基本案情】

方小行早年嫁给下芒桑村民小组村民方老朗,已取得下芒桑村民小组的村民资格,并参加了下芒桑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1999年农村土地第二轮续包时仍参与了续包。根据盈江县弄璋镇经营管理站的档案登记,在第二轮续包时方小行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登记编号为404050,户主登记为方咩老吞(即方小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编号为5404050,户主登记为方老朗。方老朗因病死亡后,由于生活的原因方小行于2000年带着两个年幼的孩子赴缅甸谋生,家里仅剩下年迈的方老朗之母方丫放喊一人生活。2003年,方丫放喊因病死亡。因该户承包土地无人管理耕种,下芒桑村民小组时任社干将该户承包土地6.88亩交给本村村民方波过米管理耕种2.4亩,交给本村妇女组织管理耕种4.48亩。2012年,方小行带着两个孩子回家后,知道家里的承包土地已被他人耕种,于是向当地村委会及下芒桑村民小组申请解决返还其承包土地,经多次调解无效,方小行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下芒桑村民小组是否实施了侵害方小行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盈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在本案中,方小行户是下芒桑村民小组的村民,其有权承包下芒桑村民小组发包的集体土地,根据盈江县弄璋镇经营管理站的档案登记,方小行户已签订了下芒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6.88亩的承包合同,并已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承包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的规定,现下芒桑村民小组的妇女组织继续管理耕种方小行户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4.48亩水田确有不当,应予以返还,但鉴于今年种植的农作物尚未成熟,可考虑在秋收后予以返还。

盈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下芒桑村民小组于2014年10月31日前返还方小行户承包水田4.48亩。

【法官后语】

本案庭审过后,合议庭成员深入下芒桑村民小组,对时任村社干部及了解情况的村民进行了走访调查,大家对方小行户曾承包经营6.88亩水田均无异议,但表示方小行弃老人于不顾离家出走多年,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现已失去作为该村村民的资格,故按照村规民约不能再继续承包经营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承包的土地应当收回集体。合议庭成员充分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因分歧过大调解无果,盈江县人民法院遂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本案判决,同时认为方波过米个人占用的2.4亩土地应另案处理。为确保案结事了,合议庭成员亲自将判决书送到方小行及下芒桑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许波相米家中,并将方小行、该村干部及部分村民组织到一起,将与本案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大家作了详细的讲解。

村规民约是一种民间的规定,其约定在得到村民的一致认可后,自然具有约束力,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依据盈江县弄璋镇经营管理站的档案登记,方小行户已签订了与下芒桑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6.88亩的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承包期限内。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以上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益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农村妇女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释法,该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许波相米代表该村民小组表示服从判决结果,并将尽快归还方小行户的土地。

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必须加强释法疏导工作,只有让老百姓真正对法律的规定理解透彻了,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截至目前,方小行户已全部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其中包含方波过米占用的2.4亩。

编写人: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民法院 范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