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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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产生方式及任期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解与适用

[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

根据本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由职工大会推选产生,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三是由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规定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任期是一致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这样便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同时产生、同时进行换届选举,避免为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而单独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形式。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并不拥有什么权力,而是凭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热情而参与进来,同时,从事较长时间的人民调解工作也会积累一定的经验,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没有连任次数的限制。

▶条文参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17-18条、第21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10条;《工会法》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