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案例注释版(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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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

案例 10 广告中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被处罚案(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45号)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于2015年09月15日起在小米官网(www.mi.com)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当事人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只有专利申请号。当事人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网站的宣传网页截屏(光盘)、46项专利申请名录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