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27 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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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第四版说明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及定义】
第三条 【内容和形式要求】
第四条 【真实性原则】
第五条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行业组织】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八条 【广告表述】
第九条 【一般禁止情形】
第十条 【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
第十一条 【涉及行政许可和引证内容的广告】
第十二条 【涉及专利的广告】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含有贬低内容】
第十四条 【广告可识别性以及发布要求】
第十五条 【处方药、易制毒化学品、戒毒等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医药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九条 【禁止变相发布广告】
第二十条 【母乳代用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
第二十二条 【烟草广告】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
第二十五条 【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
第二十七条 【种养殖广告】
第二十八条 【虚假广告】
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条件】
第三十条 【广告合同】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广告涉及他人人身权利时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和查验、核对义务】
第三十五条 【广告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三十六条 【媒介传播效果资料真实】
第三十七条 【不得提供广告服务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广告不得侵扰中小学生、幼儿】
第四十条 【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
第四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垃圾广告】
第四十四条 【互联网广告】
第四十五条 【“第三方平台”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前审查】
第四十七条 【广告发布前审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 【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和义务】
第五十条 【授权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 【配合监管义务】
第五十二条 【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 【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四条 【社会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虚假广告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虚假广告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布违反基本准则或者本法禁止发布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发布违反特殊准则、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或者未经依法审查的广告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布违反一般准则或者贬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条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进行广告业务管理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未经同意或者请求向他人发送广告、违法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制止违法广告活动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对公司、企业广告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公益广告】
第七十五条 【实施日期】
附录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