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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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研究的意义

本书的实践意义表现在:

第一,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提出来并作出专门决定,这既是中国共产党一项意义深远的战略决策,也是理论与实践的一次新突破。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中的弱势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资金数量、信息渠道、投资技巧等方面皆处于相对弱势,导致中小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和收益被控股股东与管理层严重地剥夺。关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彰显公平、正义是社会的现实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然要求。

第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发挥融资功能的重要保证。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关系着中小股东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就是这种信心支撑了资本市场。良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将会促使证券市场融资规模扩大和迅速发展,同时降低股市的投机成分,形成良好的投资氛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同时,如果对中小股东权益不加以保护,就会鼓励控股股东的权力滥用,使公司成为控股股东逃避债务、免除法律责任的工具,长此以往将严重破坏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其他公司的上市和发展。

第三,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关系到企业的发展。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融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债务融资特别是银行借款受限制比较多,权益融资以其低成本、不还本而且快速方便赢得了大多数企业的青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好的企业更容易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否则,中小股东不愿意持有公司股票或只愿意支付较低的价格,会导致公司的市场价值被严重低估,企业因无法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而停滞不前。

第四,有助于中小股东积极保护自己的权益,提高中小股东维权意识。

真正的保护不是仅仅通过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这是被动的、消极的,提高中小股东自身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是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最重要的内容。只有中小股东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才能对控股股东侵占行为进行有效遏制,从根本上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本书的理论意义表现在:

第一,丰富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的理论体系。

中小股东的积极行为是保护其权益的根本。因此,从中小股东角度研究如何增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成为本书的重要贡献,也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趋势。

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仅来自法律,单一的依靠法律将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也非常大,声誉机制就是其中之一。声誉与法律相互补充,共同增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因此,对声誉机制的研究将拓展研究范围,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另一条路径。

第二,补充了转轨经济国家特别是中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

我国特殊的情境使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其他国家有所区别。中国正处于转轨经济过程中,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建立,法的实施也还不足。中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现状如何,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程度如何,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同时,国家层面的法律变革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对于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通过法律改革或者法律移植来提高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往往受到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制约(许年行等,2008)。除了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声誉机制,也对中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产生了影响。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呈现了新的特征。因此,本书的研究结论极大地丰富了转轨经济国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理论体系。

第三,扩展了中小股东法律研究的理论体系。

对于集团诉讼制度和代理权征集制度,学术界争议很大。以代理权征集制度为例,从深交所出台第一个代理权征集规则起,实践中的代理权征集制度一直在发生着变化,但是代理权征集制度的立法还在研究中。集团诉讼更是引起非常大的争议。本书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对集团诉讼制度和代理权征集制度的效率进行分析,使对中小股东的法律研究不只是从公平角度,更多的是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考虑,从而扩展了研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