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货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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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硬币的两面

为了搞清楚货币与债务的关系,我们还是要从债务的起源说起。

最早的借贷合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000年的美索不达米亚,苏美尔人在黏土板上记录个人应该支付的债务,并将这些黏土板密封在被称为“bullae”的黏土匣内。由于这些黏土匣所包含的债务是必须支付给持有人的,因而被当时的人们作为支付手段相互转让。债务支付的形式从蜂蜜到面包无所不包。大卫·格雷伯据此认为,货币本身就是债务。那些认为“货币即债务”的经济学家,也经常用借贷凭证在市面上的流通作为例证,以此来证明货币与债务的等同关系,并进而断言,这些“借条”就是货币。但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一个必要的论证程序,即在这里作为货币进入流通的,究竟是什么东西。

我们就以大卫·格雷伯所举的案例做一个分析。把装在苏美尔人黏土匣中可以作为货币转让的东西定义为债务,显然是以偏概全。我们知道,借贷关系至少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一个是债权人,另一个是债务人,货币所代表的借贷关系也就同时具有了两面性,一面是债权,另一面是债务。这就像一枚硬币具有正反两面一样,货币也同时记录了债权与债务这两个方面,我们不能将两者混同,就像我们不能将黄世仁和杨白劳混同一样。

那么,苏美尔人的黏土匣里面装的究竟是什么呢?作为借贷契约,它不仅仅是债务,同时也是债权。这个信贷契约之所以可以代替货币使用,是因为它可以作为交换比率计量基准的一个尺度,因为它代表了一种追索权,具有价值,也就是说,苏美尔人的黏土匣可以作为货币使用的,不是债务,而是债权的凭证。同时,它也不是作为计量基准的本位(即本位货币),而是这种货币的替代品,以补充本位货币的不足。

举一个身边的例子可能更容易理解,比如我们去商业银行贷款,银行会同时出具一式两份的贷款合同,我们作为借款人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仅仅代表还款的义务,我们不可能将它作为支付手段转让,因为没有人会用财产来换取债务。但商业银行却可以将我们的借款合同包装成证券化资产销售给第三方,在这里,商业银行出让的是收取利息和本金的债权,而不是还款的义务。

同样的案例,罗曼·克鲁帕的描述就完全不同,他在《人类货币史》中这样描述,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以楔形文字记录装入陶土信封并盖上借方印章的大型借贷契约,都是由债权人保存的,要等到债务到期偿还之日才能打开。如果契约规定债务只偿还给黏土板的持有者,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个人,持有者就可以将该黏土板出售给他人,从而将债权转让[5](着重号为笔者所加)。历史学家在这里明确界定作为代用货币流通的,是债权而不是债务。引用这一案例的经济学家也许是没有发现这个重要区别,或者是太急于证明货币就是债务,从而错误地“将债权转让给他人”误以为是货币等同于债务的证据。

即使退一步说,我们不考虑债权与债务的区别,仅仅就货币与债务的关系而言,将货币等同于债务也很难成立,因为货币在交换与借贷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货币与债务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属性质,货币是交换的凭证,而借条是借贷的凭证,通过交换获取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通过借贷得到的仅仅是货币的使用权。交换是表示所有权的交换,而借贷则是使用权的交换,这两者有性质上的不同。作为交换比率的计量基准与作为使用权的借贷凭证,在形态上也不一样,一个是货币,另一个则是债券或契约凭证。这就如同作为美元的联邦储备券和作为债务的美国财政部国库券一样,二者虽然可以相互转换,但无论如何都不能看成同一种东西。

(二)在交换过程中,A支付给B的货款,与B的商品标价是一致的。在交易达成之后,A不需要支付货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但在借贷关系中,借入者需要支付比交换更高的费用,也就是在货款之上还要加上延期支付的成本——利息。这是现款支付与借贷支付的最大区别。

(三)交换的每一个单项实现的是货币与商品的交换,即MG,而借贷实现的货币在不同时点上的数量交换,即Mt0M′ t1(式中的符号代表交换),这两者在转换形态上也存在差别。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货币与债务之间存在着关联,但这种关联并不是相互等同的关系,而是表现在形态上的相互转化。其转化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债权凭证的货币化”,即债权持有人将债权凭证作为货币替代品用于支付的过程;另一种是“货币信用的债务化”,即新增货币以发行机构的债务作为信用背书,这是信用货币时代的特殊做法,目的仅仅是为币值提供信用保证,与货币本身的性质没有关系,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也与货币流通的数量不等同。那么,债权凭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变为货币?而货币信用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债务做背书?这种转变的条件又是什么?这些才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下面,我们就对“债权凭证的货币化”与“货币信用的债务化”分别加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