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诚信诉讼——打击虚假执行,维护司法公信力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利用“诉讼外衣”,采取不诚信甚至虚假手段谋取不当利益,为案结事了设置了障碍,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埋下太多不确定因素,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宁波法院针对诉讼案件本身是否真实的诚信问题探索建立了诚信诉讼评价机制,以信用惩戒倒推诚信建设,设立不诚信诉讼“黑名单”和“黄名单”,对虚假诉讼进行打击,以避免司法裁判、执行沦为少数当事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维护司法公信力。执行阶段同样存在虚假诉讼、不诚信诉讼的现象,并呈现出一些类型化的特征。宁波法院就执行阶段发生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归类,总结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司法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应对举措,充分利用诚信诉讼评价机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相关规定,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和金融机构等共同打击此类行为。
例如,宁波余姚市人民法院(下称“余姚法院”)较早进行诉讼信用评估体系开发试点,以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评价对象,构建起了一套可量化、可评估、可应用的诚信诉讼评价体系,对于维护司法秩序,提升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余姚法院将信用码用于执行工作,根据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用红、橙、黄、绿四种颜色对其进行分级标识,这套执行信用工作机制对执行案件实现了动态管理。余姚法院通过文件,把分级标注信用码颜色的具体条件、情形明确列举出来,避免了主观评价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出现;四色诚信码之间并非不可转换,根据文件规定的具体情节可予以“升级”或“降级”等,实现对当事人信用的动态评价,并使这种动态评价具有修复信用的功能;针对持有不同颜色信用码的当事人,还通过文件规定了符合法律法规且具有针对性的措施;执行信用码根据被执行人当前表现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转换条件的被执行人,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变更执行信用码;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被执行人的执行信用码、变更情况及转换规则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定期在大众媒体、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进行公告。余姚法院以诉讼诚信评估推进诚信诉讼建设的探索由来已久,创新性构建的覆盖诉讼全流程的诚信评估指标体系,在执行领域的应用效果显著,在理论探索方面余姚法院也已有所建树,因此这项评估无论对指导审判而言,还是对司法理论研究而言,都具有极强的示范借鉴意义。
再如,“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但在当下的执行实务中,申请执行人经常遇到因买卖不破租赁而致使被抵押的房屋处分贬值或处分不能的情形,其中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订立租赁合同阻碍执行尤甚。针对虚假租赁行为,慈溪市人民法院(下称“慈溪法院”)总结出了一整套发现问题和处理应对的经验。慈溪法院发现,虚假租赁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案件:(1)被执行人反映案件已实际履行完毕或无案件所述情形(主要可能出现在缺席判决中);(2)案外人提出带租拍卖执行异议;(3)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虚假的抵押关系、公证债权等;(4)案件本身逻辑与常识常理明显不符的;(5)在案款分配前,大量涌入同一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且执行依据为调解书或公证债权文书,要求参与分配。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执行法官必须提高警惕。通过对此类真实案件的反复推敲,慈溪法院归纳出虚假租赁的常见特征,即承租人租赁的必要性、租赁价格、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可能违背一般常理或交易习惯的情形。有鉴于此,执行法官需要通过仔细审查租赁合同文本、认真听取租赁合同当事人陈述、有针对性地询问研判相关要素、找准关键点切入判断等方式对虚假租赁案件进行识别。为强化法官的审查责任,慈溪法院建立了带租拍卖审批备案制度,层层把关杜绝纰漏。
在发现疑似或确实的虚假租赁后,执行法官如何处理应对也有明确的指引。首先,强化承租人的举证责任,不能只是向法院提供租赁合同,还应对其租赁符合受保护的条件进行举证,既要证明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也要证明其在抵押、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其次,通过对案外人进行必要的谈话释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谈话,以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对不诚信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最后,严厉打击经查实的虚假租赁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对于被执行人设置虚假租赁妨碍法院执行,致使申请人相关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并对已查处打击的虚假租赁案件,加大公开力度,以儆效尤。
在总结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识别、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虚假租赁的工作指引》,详细列举了涉执案件中存在虚假诉讼、虚假租赁的几种情形及处理措施,为确保全市法院开展“整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往深里走、往实处走,提供了指导意见。辖区各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相应的详细实施规则,较好地从源头上防止了涉虚假诉讼、虚假租赁执行案件进入法院。
打击遏制虚假诉讼尤其是规制执行环节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一批执行不能案件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打击虚假、不诚信的行为,引导各方主体尊重司法裁判、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