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边沁之后:J.S.密尔及其他
作为边沁的信徒,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直接继承了边沁思想体系的衣钵,被后世认为是古典功利主义的代言人之一。[62]与此同时,密尔也修正了边沁学说中的一些内容,以调和这些内容与其他学说的矛盾。此外,功利主义开始朝着新的方向前进了。在这个过程中,衍生出了两种对后世影响较深的子类型,即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和行为功利主义(act utilitarianism)。无论是密尔的发展还是在后世衍生出来的分支,一方面都表现出了功利主义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和生命力,另一方面也都意味着功利主义学说本身确实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的世代对垒,从功利主义自身存有问题的角度来看也就变得不足为奇了。
一 密尔的发展
密尔首先对边沁的苦乐学说予以了补充。在边沁那里,苦乐是有详细分类的,并且还呈现出了一定的复杂性,但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边沁没有将不同苦乐的质的部分标明出来。从上文中也可以看出,边沁的心思花在了如何进行量的测定上,亦即一种所谓“道德微积分”的建构,而没有谈及如何进行质的衡量。这种理论上的回避,固然降低了道德计算的难度,从而使得最大幸福的求得有一个模式可循,但也相应地给功利主义带来不少的非难。比如,古典功利主义中趋利避害的核心要义,竟被人讽为了浅薄、低劣且无知的主张,“……除快乐之外没有更好更高尚的追求对象了,那是全然卑鄙无耻的想法,是一种仅仅配得上猪的学说”[63]。
这种近乎于诋毁、攻击和谩骂的论调,对于古典功利主义拥护者的密尔来说显然是无法接受的。但是,来自外部的嘲笑确实抓住了边沁功利主义的小辫子:不同苦乐的同质性化约了世间万物,建立起了一个恒定的评价标准,而人在其中也不可避免地被一同消融掉了。因此,密尔要进行有力的回击或者说完成有效的抵抗,苦乐的同质性问题是必须要予以正面应对的。于是,破除苦乐的同质化而实现不同苦乐在质上的界分,成为了密尔的努力方向。[64]他说道,“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这与功利原则是完全相容的”[65]。在此,密尔以边沁传人的身份,完成了对边沁式功利主义的第一次修正。需要指出,密尔的改进是根本性的,但他也巧妙地维护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的尊严。下面有一个佐证,即密尔认为以往功利主义者的注意力尽管没有深入对快乐的内在本质的探寻上,但一般都还是将心灵快乐放在了比肉体快乐更高的位置。[66]换言之,密尔指出了功利主义者的逻辑结论是没有问题的,只是在逻辑论证的过程中还有所欠缺。这种苦乐不同质的观念附带地产生了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即如何来判断苦乐的质。对此,密尔并没有提供一个脱离于个人的统一性判断规则。“至于快乐质量的判定,以及有别于数量衡量的质量衡量规则,则全靠那些经历丰富的人的偏好,加上他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观察的习惯,此外,最好再辅以比较的方法。”[67]在此,应当说密尔恪守了功利主义的经验性基础。然而,密尔的解决方案显然会带来一些困扰。首先,它将使得道德计算更为复杂;其次,按照密尔的说法,谁是经历丰富的人?在边沁那里,立法者或许可以充当起这样的角色,甚至,到了密尔这里,立法者也同样可以承担起相应的职责。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如拟定的立法者一样经历得那般丰富,但又都要在各自的生活中进行道德计算,这就导致了难以想象的复杂局面的出现。
在如何从利己走向利他的问题上,密尔试图建立起一个约束体系。最初,这是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所引出来的疑问。因为,在边沁的学说中,每个人到底是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还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抑或追求自己最大幸福的同时就等同于了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没有足够详细而清晰的解释。或许,边沁认为个体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也就增进了整体数量上的幸福,这不太能够成为问题。但是,这样一种情形是存在的,即个人在追求自身幸福的同时折损了别人所应获得的幸福,在约束条件不太足够的情况下,这无异于是对整体意义的最大幸福做减法。因此,亟待一种更为详细的说法来拨开缠绕在人们心中的困惑。密尔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回答,基本内容如下:首先,人具有自我牺牲的道德权利,这并非是斯多葛学派和先验论者的专属品;其次,这种自我牺牲必须增进幸福的总量,否则就是浪费而不值得;最后,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尽可能的一致,除此之外,教育和舆论也应当发挥对人的品性的塑造作用。[68]在所谓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中,密尔还提到了人类的社会情感,“要和我们的同胞和谐一致的愿望,早已是人性中的一个有力原则”[69]。应当说,相对边沁把同一化任务抛给了他心目中的功利原则这个“万有引力”去完成,密尔更多地调动了人性中较好、向善的要素,形成了一套比较缜密的说辞,是取得了不少进步的。然而,利己与利他的联合,或者说以利己为目的的利他,和利己而不利他仍然是两码事。简言之,一个人可以做出有利于社会的事情,但不能保证他就一定不会做出对社会有害的事情,这并非是从现实情况出发的反驳,而是由功利主义核心的趋利避害引力所决定的。
密尔还进行了一项大胆的尝试,即重构正义与功利的关系,以期消除两者之间的矛盾。其中,关键的环节便是将正义与功利学说中的利益联结起来。密尔首先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在谈及社会功利之时不能牵连性地想到正义。“那是因为,正义感的构成不仅包含一种理性的要素,而且也包含了一种动物性的要素即报复欲。”[70]在这里,密尔将自己以及他身后的功利主义摆在了一个充满理性的气场下。换言之,正义感和功利主义的矛盾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后者,相反,正是因为前者所内涵的较为朴素且原始的报复要素,而使之与精打细算、审慎考虑的功利主义形同陌路。在推卸完一定的责任之后,密尔又开始强调,正义实际上联系到了一种基础性的重要利益即安全利益,而这几乎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于是,经过密尔的变通,正义通过安全利益而被纳入了功利学说的体系之中了。最后,密尔还不忘添上一笔,“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这始终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正义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71]。从表面上看,正义和功利的矛盾被密尔轻而易举地化解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简单。功利固然关注了正义,但密尔的论证是在其框架和体系之内进行的;超越这个范畴,比如与报应结盟的正义,功利学说基本是束手无策的。因而,密尔的调和是部分而非完全地消除了紧张关系。
密尔在边沁之后的发展,是古典功利主义遭遇危机的一个必要的应对。没有密尔的努力,古典功利主义的转型或挫败在时间上会来得更早一些。在苦乐学说、利己和利他、正义与功利的关系方面,密尔都展开了富有启发的论证。但是,密尔的维护并没有使古典功利主义安然无恙地度过这场危机。[72]在后世,功利主义的支持者开始对古典理论予以反思,而发展出了更为现代化的分支性理论。
二 衍生的类型
在边沁和密尔之后,古典功利主义的命题范式与论证逻辑遭遇到了困境。这种举步维艰的状况,与伦理学领域发生的目的论与道义论之争有密切的关系。古希腊时期,作为与伊壁鸠鲁教义完全不同的斯多葛学派,在其倡扬德行、仁爱、理性并对自然法、天赋人权等产生重要影响的理念中,实质性地蕴含了道义论的思想。[73]伦理道义论曾一度沉寂,直到康德那里才又开始扭转颓势而得以复兴。善和恶,都被康德的道德法则所决定,而丧失了在其之先被决定的可能。通过康德的批判性建构,自然法在功利主义面前逐步抬头,而重新焕发出光彩。相反的,以往那种到处都充满着功利主义气息的社会氛围和理论环境开始由活跃转向低落,并进而退缩到了防卫的境地。功利主义始于对自然法的鞭挞,在后者的反抗与回击中,又不得不转向思考如何抵抗的问题。
事实上,在密尔对功利主义的阐释中,就已经涵括了部分关于规则或称准则的理念。他提到了平等和公正的准则,肯定这些准则在社会制度和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性。但是,密尔很快就跨过了诸如此类的道德规则或准则,而进入了他所认为的最终渊源之处,亦即所谓的“第一道德原则”——最大幸福原理。[74]作为古典功利主义的卫道士,密尔给后人留下了忠诚、可靠的形象。然而,他的发展和修正,以及他对道德规则或准则的论述,为两种不同思维的分野留下了空间,以至于后者逐步发展成为了偏重有别的功利主义的新形式,即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这两种衍生类型的出现,使得功利主义研究进入了新的阶段。
规则功利主义和行为功利主义的区别在于道德判断的标准不同。前者以引致最大功利的普遍性规则为据,一个行为如果符合这种规则就会视为正当的或者说可欲的,反之则是不正当的或者说不可欲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对规则契合程度的测量,而是就这个行为本身是否能达到最大功利来直接断定,如果答案为是,则行为正当或者说可欲,如果答案为否,则行为不正当或者说不可欲。在功利的道德判准上,是坚持规则还是坚持行为,实际上是在关注一般性情境还是关注个殊化情境的取向上闹起了矛盾。规则功利主义假设了一个较为普遍的状态,个别行为即便在具体的情形下可能有损功利或者导致功利的丧失,也不会对整体利益的平稳获取造成较大的影响。行为功利主义则固守在了个殊化的情境中,主张普遍状态,既不需要也是不现实的,如斯马特认为,摆在人面前的现实条件是有限的,人只能对具体情境负责,而不用去掌控不可预期的未来。[75]
那么,两种不同的新型功利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存有何种联系呢?这要从以下几方面来予以梳理。首先,以边沁为代表的古典功利主义基本命题为,设定特殊的目的(即功利最大化)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达到它。在说明“共同体利益”时,边沁认为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76]。在此处可以察觉,边沁的思想存在这样的倾向,即个人利益达到了最大化也就意味着共同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了,亦即两者实现了某种同一性。如以这种逻辑推之,个人不以共同体而以自己为行为的出发点,是能够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最终目的的。从这个方面来看,可以说行为功利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保持了高度的近似。然而,哈列维曾经提及的边沁思想中体现了“利益的人为同一”也是具有一定道理的。边沁的学说中,立法者这一概念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通过立法者,各种制度的建设和配置得以完成,来实现不同利益的人之间的和谐,从而进一步深化了在爱尔维修那里就已经提出来的想法。如以此逻辑观之,立法命令就需要以一种较为稳定的形式出现,自然也就暗含了规则或准则的内容在里面;如以此逻辑观之,规则功利主义似乎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中也有迹可循,或者说找到了其生发的源头。
可是,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之间的矛盾,已经扩大到了一个远非能在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中共存的地步,这就导向了对第二个问题的询问,即它们距离边沁的功利主义有多远。在追求功利或者说利益、幸福等最大化的最终目的上,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都遵循了来自边沁的教导,这是无疑义的;在判断行为是否正当的依据或途径上,在上文中也已经指出两者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或多或少地存有一些渊源。但是,相对行为功利主义而言,规则功利主义受到了作为功利主义对手的道义论的更多影响。要理解这种影响,就需要处理一个逻辑关系,即功利、道德和规则的关系。行为功利主义因为不涉及规则,因而呈现的是功利决定道德的直接关系。不同的是,规则功利主义在功利和道德之间安插进了规则,因而将原有的简单关系割裂为两段关系:前一段为功利和规则的关系,亦即一种能够达到最大功利的规则的选取或者设定;后一段为规则和道德的关系,即选取或设定好的规则足以确保道德层面的正当性。然而,就是这种分裂轻松地为道义论的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因为规则功利主义虽然主张相关的规则是以获得功利为取向的,道义论却可以这样来反驳,即用来证明道德的终究是事先确定好了的规则。而且,道义论中的命令并不就绝然等同于一种类似苦行僧式的修行法则,说规则功利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滑向了道义论并不为过。
规则功利与道义论的微妙关系,在美国学者罗尔斯的身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通过“作为公平的正义”已经表达了他的义务论立场。[77]而在之前《两种规则概念》的论文中,罗尔斯所持的立场却并不显得那么坚决。具体而言,在处理惩罚正当性的问题时,罗尔斯采用了一种分而处之的策略,即在不同层面、不同场域、不同时段下,来确定到底是以报应主义还是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由于罗尔斯将惩罚分为了制度和实践两种情形,并且在作为制度的惩罚上明示应当以功利主义为指导,实际上就公开地承认并肯定了规则功利主义的存在及其价值。[78]因而,一维逻辑在罗尔斯的思想中并没有真正、完全地贯彻下来。就罗尔斯本人而言,固然有其思想产生了变化与发展的原因可言,但从他身上可以看出的,却是规则功利主义与道义论之间的距离并非想象中那样遥远。这种形式外观上的神似性,使得人们在辨识规则功利主义与道义论的不同上变得困难起来。尽管在源头上,规则功利主义仍然承认古典功利主义的根本命题,但实质上已经渐行渐远了。
在今天,功利主义的基础学说仍在继续发展。[79]而在某些方面,对伦理学上分歧极大的目的论与道义论予以调和,也开始成为有关学者努力的方向。[80]这些景象的存在,既是功利主义在时代发展过程中的自我应变、蜕变,也是对于其他学说合理性的借鉴、融合。但是,功利主义的内部纷争、外部抵抗以及内外之间的勾连,却是较之古典时期变得更为热闹和多样化了。[81]这种流变,及在其中显现出来的复杂性,或许是边沁在创立功利主义学说之初所始料未及的。
[1] “素描”,即用线条刻画而不着颜色,意味着本章的简明取向。
[2] [美]诺尔曼·李莱佳德:《伊壁鸠鲁》,王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05—109页。
[3] 罗国杰、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1—232页。
[4]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5]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6]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7]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8]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9]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10] [古希腊]伊壁鸠鲁、[古罗马]卢克来修:《自然与快乐:伊壁鸠鲁的哲学》,包利民、刘玉鹏、王玮玮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4页。
[11] [美]诺尔曼·李莱佳德:《伊壁鸠鲁》,王利译,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07页。
[12]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17页、第83页。
[13] 尹景旺:《休谟对洛克观念论的批判及其政治意蕴》,《哲学研究》2010年第12期;赵敦华:《休谟的经验论真的摆脱了矛盾吗?》,《河北学刊》2004年第1期。
[14]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页。
[15]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15—516页。
[16] [英]休谟:《道德原则研究》,曾晓平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65页。
[17] 萨·巴特尔:《论休谟的德性效用价值论》,《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
[18] 张钦:《休谟伦理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湖南师范大学,2005年,第76—96页;罗伟玲:《休谟道德哲学的道义论倾向》,《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
[19] 陈晓平:《功利与情感之间——评休谟的道德哲学》,《哲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0] [英]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2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3—74页。
[22] [英]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23] [苏联]赫·恩·蒙让:《爱尔维修的哲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340—358页、第395—423页。
[24]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29页。
[25]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31页。
[26]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31页。
[27]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65页。
[28]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76—77页。
[29]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02页。
[30]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10页。
[31]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02—110页。
[32]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89—194页。
[33] [法]爱尔维修:《精神论》,杨伯恺译,辛垦书店1933年版,第104页。
[34] 1766年贝卡里亚致莫雷莱的回信,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25页。
[35]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36]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8页。
[37]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第44—45页、第50—51页、第53页、第57—58页、第59—65页、第91—98页。
[38]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四十七章版)》,黄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39]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7页。
[40] [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41] [英]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0—73页。
[42] 仝宗锦:《布莱克斯通法律哲学的两张面孔》,载高鸿钧《清华法治论衡(第5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253页。
[43] 徐国栋:《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以其〈民法典原理〉为中心》,《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44] 李杰赓:《布莱克斯通法律思想研究——以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为视角》,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0年,第43页。
[45] 何勤华:《布莱克斯通与英美法律文化近代化》,《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
[46]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0—98页。
[47]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7页。
[48] [英]菲利普·斯科菲尔德:《邪恶利益与民主——边沁的功用主义政治宪法思想》,翟小波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3页。
[49]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1—85页。
[50]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5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99—121页。
[52]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6—110页。
[53] [法]埃利·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曹海军、周晓、田玉才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页。
[54] Francisco Vergara,“A Critique of Elie Halévy:Refutation of an Important Distortion of British Moral Philosophy”,Philosophy,Vol.73,1998,pp.97-111.
[55] Philippe Mongin and Nathalie Sigot,“Halévy’s Bentham Is Bentham”,Philosophy,Vol.74,1999,pp.271-281.
[56] Wesley C.Mitchell,“Bentham’s Felicific Calculus”,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33,1918,pp.161-183.
[57]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7页。
[58] [法]埃利·哈列维:《哲学激进主义的兴起——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到功利主义》,曹海军、周晓、田玉才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59]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8页。
[60]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9页。
[61]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9页。
[62] “Mill”的另一中文译名为“穆勒”。
[63]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64] Maria Dimova-Cookson,“Bentham,Mill and Green on the Nature of the Good”,Journal of Bentham Studies,Vol.6,2003.
[65]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66]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67]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68]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69]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70]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5页。
[71]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72] 牛京辉:《从快乐主义到幸福主义——J.S.密尔对边沁功用主义的修正》,《湖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73]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19—341页;[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6页。
[74] [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75] 张晓东:《“准则功利”抑或“行为功利”?——兼评西方新旧功利主义道德理论》,《学海》2007年第3期。
[76]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77] 罗尔斯受到了有关学者的质疑,被认为在阐发立场的方式上存在问题。参见[丹麦]阿斯格·索伦森《义务论——功利主义的宠儿与奴仆》,肖妹译、韦海波校,《哲学分析》2010年第2期。
[78] 王立峰:《评罗尔斯的规则功利主义惩罚思想》,《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79] 吴映平:《从快乐或幸福到偏好——黑尔对功利界定的改进》,《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80] 吴映平:《黑尔对功利主义和义务论的统一》,《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万俊人:《论道德目的论与伦理道义论》,《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81] 盛晓明、马婷婷:《在行动与规则之间——论效用主义与道义论的关系问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