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日本
一、国家消防机构
总务省消防厅是日本政府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及《消防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设置的总务省外局,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消防制度与全国消防法规,对地方公共团体的消防机构没有直接指挥权,只保留建议、指导和协调等辅助权力。总务省消防厅由二长官、一会、三课、一部和直属机构组成,直属机构包括消防大学校及消防研究中心,其中厅本级有工作人员100多名,直属机构工作人员近50名,共计近200名,机构设置见表2-3。
表2-3 总务省消防厅机构设置
消防大学校的前身是1948年作为国家消防本部内设机构的消防讲习所,1959年4月升格为消防大学校。其主要职能是对国家和都道府县从事消防事务的公务员以及市町村消防职员进行业务技能教育培训,同时还担负着对各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都市设置的消防学校或消防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必要的技术支持。
消防研究中心的前身是消防研究所,1948年作为国家消防本部的内设局而设立,1952年成为国家消防本部的附属机关,1974年成为自治省消防厅(后为总务省消防厅)的附属机关,2001年4月与消防厅脱离,成为独立行政法人。2006年4月1日独立行政法人消防研究所撤销,成立消防研究中心。
二、都道府县消防机构
都道府县政府机构中除东京都设消防厅外,均不设立专门的消防机关,没有消防局、消防本部或消防署和消防队,不直接从事消防活动,而是在各道府县厅(相当于政府)中设置消防防灾课,对所辖各市町村消防事务进行指导、建议和相互协调,但无权干涉各地方公共团体消防本部的工作。此外,根据《消防组织法》的规定,都道府县还应设置消防学校,负责对所辖各市町村消防职员和消防团员进行初级教育或培训。与国家一样,都道府县消防机构对所辖各市町村的消防事务没有指挥、监督权。
东京消防厅是东京都厅的内部机关,管辖区域为东京都23区的消防本部。同时,东京都其他市町村(稻城市和岛屿部除外)的消防本部也委托给东京消防厅管理。
东京消防厅现有消防职员18 080人(其中消防公务员17 653人,其他人员427人),消防署81个,消防分署3个,消防出张所(相当于消防中队)208个,消防车辆1 908辆,消防艇9艘,消防直升机6架。东京消防厅机构设置见表2-4。
表2-4 东京消防厅机构设置
续表2-4
三、市町村消防机构
根据《消防组织法》的规定,市町村必须设立消防本部、消防署或消防团作为其处理消防事务的专职机关。消防本部在较大的都市称为消防局,消防署是消防本部的下级机关,消防署的下级机关称为消防出张所。消防团是由志愿人员组成的非常备消防机构,与消防本部和消防署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接受消防本部或消防署的指导。消防本部和消防团一般由各市町村独自设置,但几个规模较小的市町村也可以联合设置一个消防本部或消防团,该消防本部或消防团的运行经费由各市町村共同负担。
消防本部和消防署的设置、位置、名称和消防署的管辖区域、消防职员的人数由市町村条例规定,消防本部的组织机构由市町村规则规定。消防本部一般均设有总务部(较小的消防本部称为总务课)、警防部和预防部,消防署一般设有警防课、预防课、消防队、急救队、救助队。大的消防厅、局的下设机构会更系统和全面,而小的消防本部的下设机构会更加概括和笼统。
日本消防是一种全民化的大消防体系,除消防救援部门外,日本各地普遍设有消防团,属于一种义务性团体,是由志愿者组成的消防队伍,消防团员基于“自己的城市自己保护”的责任感,自愿参加消防团,主要承担初期火灾灭火及协助消除二次灾害等工作,在日本的防灾救援工作中起到很大的作用。经过300多年的发展,消防团的工作内容、组织、权限、待遇等方面的规定已相当完善。
四、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除火灾预防和扑救外,日本消防部门还负责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火山喷发等自然灾害及交通事故、其他人身事故发生时的抢险救援和医疗急救。随着火灾形势的发展,日本目前有一半的消防力量在从事急救和救助工作,急救和救助的出动数已超过火灾起数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1.国家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总务省消防厅作为国家消防救援机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组织职责和法律职责两个方面。
组织职责主要有:消防制度和基准的计划、立案;与城市建筑耐火等级有关的事项;消防监督检查、防火管理以及其他火灾预防制度的计划、立案;火灾原因调查人员的训练;消防职员、消防团员教育训练基准的制定和实施;消防统计和有关情报的收集;消防用设备、机械、器材的检测;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科学研究和试验;对各地方自治体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和帮助;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危险品判定方法的制定;与危险品操作员和消防设备士有关的事项;消防必要的人员、设施标准的制定;制定消防计划的编写标准;制定与生命救助有关的活动标准;制定医疗救护业务的活动标准;与消防团员公务、灾害补贴有关的事项;消防有关的表彰、奖励等事项;消防救援的有关事项;根据灾害对策法、大规模地震对策法和原子能灾害对策法,负责国家与各地方公共团体之间的联络;从事石油管道设施的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安全检查事项;根据《石油企业集中区灾害防止法》,对石油企业集中区中特定区域的灾害预防和灾后重建进行指导;开展国际紧急救援活动;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国际交流;制定消防职员、消防团员的衔级、队列、礼仪、制服等标准;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消防事务提出建议;发生非常事态时缔结灾害防止协定;发生非常事态时请求紧急救援;制定消防学校教育训练的基准。
法律职责主要有:
(1)《消防法》规定:对经过2个以上都道府县的危险品制造场所的设置、变更进行审查批准;制定固定消防设施详细的技术标准;紧急情况下向总务大臣提出建议;对消防水利建设提出建议;对放火或失火犯罪提出搜查建议;根据消防长的要求开展火灾调查。
(2)《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及公平交易法》规定:受理经济产业大臣的有关通报;要求经济产业大臣对液化石油气销售商采取一定措施;对经济产业省制定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安全管理规定提出意见。
(3)《洪涝灾害防止法》规定:受理与洪涝灾害预防有关的报告。
(4)《灾害对策法》规定:防灾上的一般业务;防灾计划的制定和修订;灾害应急对策的实施;应急措施的实施以及对都道府县知事和有关行政机关做出指示;对灾害救援物资进行保管和收藏。
2.都道府县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都道府县的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也可分为组织职责和法律职责两个方面。
组织职责主要有:对消防职员和消防团员进行教育培训;对市町村相互之间的人事交流进行协调、斡旋;消防统计和消防情报的收集;对各市町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行指导或建议;消防知识和思想的宣传普及;消防应用设备、机械、器材的性能试验;对各市町村消防计划的制定进行指导;对各市町村之间相互支援计划的制定进行指导;对各市町村消防部门开展的生命救助活动进行指导;对各市町村消防部门开展的医疗救护活动进行指导;与城市建筑耐火等级有关的事项(消防厅长官指定的市除外);对各市町村消防事务中不规范的处置进行劝告、提出建议;非常事态发生时对各市町村发出抢险救灾指示;设置消防学校,对消防职员和消防团员进行教育训练。
法律职责主要有:《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和《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公平交易法》《洪涝灾害防止法》以及《灾害对策法》等规定的其他职责。以上职责包括:对危险品制造场所的设置、变更进行审查批准及竣工检查;对危险品制造场所发出采取一定措施的命令;吊销危险品操作员或消防设备士的资格证件;组织危险品操作员和消防设备士考试和交付资格证件;组织危险品操作员和消防设备士专业讲习;都道府县知事的火灾原因调查;要求有关市町村实施医疗救护业务,以及在没有实施医疗救护业务的市町村内在政令规定的道路区间实施医疗救护业务。
3.市町村消防救援机构职责
市町村消防救援机构是消防行政部门的核心,处在消防执法和灭火救灾的一线。因此,市町村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能与国家和都道府县消防救援机构有所不同,除了消防统计、情报收集汇报和相互支援协定的缔结等若干组织职责外,其余绝大部分均为法律职责,依据的法律主要有《消防法》《洪涝灾害防止法》《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公平交易法》《石油企业集中区域灾害防止法》。
(1)《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命令采取火灾预防措施;对防火对象物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命令其提交报告或提供资料;消防同意事务;防火管理相关事务;用火设备、器具的防火管理;少量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审查批准危险品制造场所的设置、变更以及进行竣工验收;对危险品制造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命令其采取一定措施以及没收违法危险品;对总务大臣、都道府县知事批准的危险品输送管道,要求其采取灾害预防措施;消防应用设备管理事务;发布火灾危险警报时,对用火场所进行限制;为预防和警戒火灾,对焚火、吸烟场所进行限制;划定火灾或灭火警戒区域;消防队的紧急通行;在灭火活动中采取各种防止火灾蔓延的紧急措施;紧急情况下对水利设施的使用;火灾原因的调查;医疗救护业务;水灾以外的灾害的警戒、预防措施;对为消防业务提供帮助和支持的人提供灾害补偿;防火思想、知识的宣传、对灾害弱者进行防火指导以及其他服务。
(2)《洪涝灾害防止法》规定的职责。对河川进行巡视,对危险场所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一定措施;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水位情况;洪涝警报发布时的抢险救灾出动;紧急情况下消防车的优先通行;紧急通行;为预防洪涝灾害划定警戒区域;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救灾支援;命令有关居民协助抢险救灾活动;堤防崩溃时,及时向下游人员进行通报;堤防崩溃时,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洪涝灾害的紧急时刻,优先使用通信设备;洪涝灾害的紧急时刻,对有关土地的临时使用;洪水来临时,要求有关居民撤离危险区域;制定洪涝灾害预防计划;为制定洪涝灾害预防计划,命令有关人员提供资料或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3)《液化石油气安全保障及公平交易法》规定的职责。对销售商提出的许可申请出具意见;受理都道府县知事有关许可、申报情况的通报;对销售商要求都道府县知事采取一定措施。
(4)《石油企业集中区域灾害防止法》规定的职责。根据石油企业集中区的特别防灾区域所在的市町村行政长官的指示,命令有关单位采取一定措施;对违反命令的单位,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设施。
(5)《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的职责。防灾计划的制定、事先采取灾害预防措施、警报的传达以及避难、采取各种应急措施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