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判解研究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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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私人所有权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第五章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并列规定,强调三者同等重要,平等保护。[17]为了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物权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有关民法物权的基础原则和物权保护等规定,对公民财产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财产都是适用的。

在研究私人所有权之前,先看一则案例。

案例25:“红帽子”当否摘掉?

某乡农民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于1986年共同投资10万元,成立了冶炼厂,由王某任厂长,挂靠在乡政府企业办,领取了集体性质的非法人营业执照。1991年6月,冶炼厂变更为集体性质的法人营业执照,主管单位仍然是乡政府企业办。自“十五大”以来,鼓励发展私营经济,王某、张某、李某三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冶炼厂的产权归其三人共有。乡政府坚持认为冶炼厂是乡政府所开办的集体性质的法人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足以为证),其产权归乡政府集体所有。

上述案例,涉及私人所有权的保护问题。试问:何谓私人所有权?如何行使?本案中冶炼厂的所有权是私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二、私人所有权的法律意义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全面的支配权,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能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私人”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物权主体,不但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18]《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人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投资及收益、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法律允许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言外之意,非法获取的财产,不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行为人要依法承担没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

以自然人为例,作简要说明:

1.合法收入。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式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它主要包括公民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离休金等;农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以及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还包括公民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取得的收入;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等。这些收入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的其他财物。

2.房屋。公民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论是自住、出租还是用作店铺从事个体经营,其所有权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得非法占用、毁坏、查封。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公民所有的房屋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妥善的安排和补偿。

3.生活用品。这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的消费性财产,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家具、电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等。

4.文物、图书资料。文物是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我国法律对于文物规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自然人个人可以拥有如古建筑物、传世文物以及国家非重点保护文物等的所有权。图书资料主要是指自然人个人所有的书籍、图片、卡片、录音录像资料、动植物标本等。

5.林木。这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后以及农民在宅基地、自留地等地种植的林木。林地的承包人可以对承包林地栽种的林木拥有所有权。

6.牲畜。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饲养的其他动物。

7.法律允许私人所有的生产资料。这里主要指农民从事家庭副业、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合伙企业以及私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等。目前自然人个人拥有生产资料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亦可依法流转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在取得当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允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有权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这一规则,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登载的于某库诉董某斌、董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中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参照这一规定,上诉人于某库在一审提起诉讼之前,早已分别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于某库以合法产权人的身份与被上诉人董某斌、董某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于某库在出售自己的房产时,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依法补办相应手续后,也是可以转让的,故于某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20]本案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价值在于,人民法院不仅通过本案确立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在取得当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有权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的裁判规则;更重要的是,确立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的裁判规则。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正式采取了不轻易确认无效的观点。“应尽量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法官应当注意区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不同职能,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主要是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其他预售条件的审查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问题,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21],否认了《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中除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效力上的适用。

四、对案例25的简要评析

本案中的情形,反映了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经济现象,亦给我国法律在实务中的应用提出了挑战,可以说,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在涉及企业产权确认方面十分匮乏,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尽一致。

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各种原因,不少投资者自己投资,而以集体企业的名义登记注册,或是成立企业之后挂靠在集体、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名下,以此掩盖自己私营经济的性质,这样,既可免除国家政策不稳带来的风险,又可享受国家对集体、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这些企业被形象地称为戴“红帽子”的企业。自党的十五大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来,要求摘“红帽子”的纠纷越来越多,前述案例即为典型。

在本案实体处理时,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虽张某等三人是冶炼厂的投资人,但应当查明冶炼厂在享受各种优惠政策时形成的财产,从而正确界定张某等三人和乡政府在冶炼厂中所拥有的产权。因此,对于张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慎重处理,不可轻易驳回,亦不可轻易全部支持。


[1]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15页。

[2]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对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作了规定。

[3]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823号民事裁定书。

[4] 详见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0)湘02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17页。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92页。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91页。

[8]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06~307页。

[9]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10] 纪敏:《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廉洁自律 一生平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7年4月10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辑(总第30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71页。

[11] 参见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4~107页。

[12] 辛正郁:《解读〈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75~376页。

[13] 苏泽林:《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开创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新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全国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讲话》(2006年11月21日),载《立案工作指导》2006年第2辑(总第13辑),第1~17页。

[14] 参见杜豫苏主编:《物权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07~109页。

[15] 辛正郁:《解读〈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85~386页。

[1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99~400页。

[17] 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6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17页。

[18]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91页。

[19] 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上)》,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493页。

[2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总第72期)。

[2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