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法律服务
(一)提供选择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法律服务
根据2021年1月21日发布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业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号),2020年2月2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2020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下称〔2020〕16号文,2018年原广州市城市更新更新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文,已失效)及各区关于引入合作企业的相关指导文件对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提供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法律服务
1.为公开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提供流程指引
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并非必要程序,根据拟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引入。广州市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应符合“通过引入合作意向企业的表决→草拟合作意向协议→提出候选合作意向企业→镇政府/街道办审核通过→审核结果表决→公示(7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合作意向协议→抄报区政府→公布”。
广州市引入合作企业应符合“村集体制定招商文件→征求镇政府/街道办、区住建、区政府对招商文件的意见→组织招商文件的表决→公示→委托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符合招商文件要求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保证金→招标公示(不少于30日)→签订合作协议→公布”。
2.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对引入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实务中,招标文件应特别注意须符合当地政策对合作企业提出的资质、人员、财务、资金、股权、产业引入、公建配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要求的规定。投标文件为满足相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出具的相应材料应当具有合法性、有效性、时效性。
(三)提供表决流程指导,对表决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根据对旧村改造项目中关于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选择的村集体表决流程和表决文件提供指导,协助制订表决方案,协助表决文件的制定、审核,对表决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进行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对选定合作意向企业/合作企业的结果提供法律服务
对招标结果进行合规性、有效性审查,协助拟定、审核合作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在实务中,合作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情况、合作模式、合作程序、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监管、建设工期、项目公司、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将招商文件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纳入合作协议中。
(五)提供项目公司设立法律服务
1.就成立项目公司的事宜提供策略建议。
2.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更新政策,对成立项目公司的流程、运作等事宜提供法律建议。
3.起草、制定项目公司成立方案、项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
4.协助相关主体起草、审核项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公司基本制度,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5.起草、制定成立项目公司方案及相关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