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为什么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刘传福自1999年7月开始就在某水泥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职工如有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4月7日,监督员在包装车间巡视时发现刘传福在岗位上睡觉。公司以其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刘传福的劳动合同,当时刘传福已在两年前被确诊患有尘肺职业病。刘传福找公司领导说,自己最近一段时间总是头晕,实在坚持不住就迷糊了一会儿,再说本人现在患有尘肺职业病,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在公司未有回应的情况下,刘传福向劳动监察进行投诉,要求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认为刘传福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达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的严重程度,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在职工患职业病的情况下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责令该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刘传福劳动合同的决定。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案例。
本案的重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患有职业病职工的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有效,只要劳动者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应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一定程度,即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刘传福是被确诊为尘肺职业病的患者,而尘肺病是一种法定的职业病,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已被修改)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该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该文件第34条第1款和第2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该文件第35条第1款和第2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表示,用人单位不得以非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与这类员工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很难再就业,于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经济性裁员的被裁减人员裁掉。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还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裁员的情况,用人单位如对这类职工给予裁员也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0条之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如果患有职业病的职工留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安排适合其本人职业技能的工作。由于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是在本单位工作时患上的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