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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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什么不得解除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2003年10月,于喜功被某服装有限公司招聘为促销员,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0年12月。2008年11月,于喜功因患急性肝炎住院治疗,2009年3月病愈回单位上班时,公司告知其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出的理由是,“因你连续病休5个月未能上班,你的工作岗位已另招他人,现已没有岗位了。”于喜功提出,自己还在医疗期内,单位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拒绝了他的解释,于喜功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解除本人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

首先明确,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职工患病,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法所指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而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是保证劳动者治病休息的需要,在此期限内,劳动者身体还未康复,难以寻找新的工作,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状况。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之规定,“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如果医疗期跨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同意继续履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该文件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除有权享受医疗期待遇外,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于喜功病休医疗期内,为了不影响工作,找人顶替他的岗位是必要的,但在他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以“没有工作岗位可以提供给他”作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于喜功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撤销该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合理合法,劳动仲裁依法支持了于喜功的仲裁请求,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