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什么不得解除连续工作满15年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朱广英于1994年就进入某汽车修配厂工作,到2009年6月,已在该单位工作超过了15年,再有不到4年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这天下午3点多钟,朱广英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他马上到医院去看急诊,急忙中忘记请假就离开了单位。第二天上班后,就收到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朱广英感到无法接受,就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最终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合同限制条款,其目的是保护老职工的利益。考虑到老职工年龄较大、工作时间较长、体力下降、体弱多病,且对企业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等情况,国家特别关注这部分弱势群体。因此,劳动合同法对老职工予以特别保护,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保护老职工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些老职工很容易成为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医疗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对象,为了避免大量老职工失业、增加社会负担,劳动合同法作出如此规定来保护这些老职工。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用人单位也不得对其予以非过失性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有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本案对此作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不能终止劳动合同[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说明劳动者已经为该用人单位作出较大贡献,如果允许用人单位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他们再就业的可能性极低,容易形成社会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既是照顾这些劳动者的实际生活情况,也是减少社会的压力,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应当为他们的付出和贡献给予的肯定。需要强调的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即使具备了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劳动仲裁正是考虑朱广英的过错尚未达到某种严重程度,而是因为患病,且符合无过失性情形,所以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有一点要注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劳动者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