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为什么不得解除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职场案例:
2008年11月,姜春生被某鞋业有限公司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姜春生在该公司主要从事皮鞋黏合作业,由于在工作中长时间接触含苯物质,在工作了半年多时间后,渐渐感觉身体不适。姜春生怀疑自己可能是苯中毒,于是要求单位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但公司以生产任务重、订单多为由,一直拖延不为他们安排体检。姜春生无奈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这是一起因职工疑似患有职业病而引起的劳动行政投诉案件。
为了特别保护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劳动法》第5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要想预防或者避免患上职业病,劳动者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的职业病主要有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大类132种,详见《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中存在有毒、有害物质,那么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完备的劳动卫生保护用品,还应当定期安排职工进行身体检查,以保证他们的健康。《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安排定期健康检查是一项法定义务。
本案中的姜春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前,按规定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与姜春生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为他安排体检实属违法。劳动者在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期间,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离开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时,也应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以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如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55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劳动者所患疾病或健康损害与其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不能排除,或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在短期内发生多例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病理相似,且病因又不明确,其他劳动者再现相似健康损害表现的,都可视为疑似职业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及用人单位,不得拖延,以保证疑似职业病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之前,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姜春生如果怀疑自己身患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如果诊断为职业病,劳动者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同时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受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高言、李军主编:《劳动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2]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3]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4]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