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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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基本用工制度,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以及不同形式的用人单位,同时也将劳动者的范围从企业中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均为劳动者。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这是一部重要法律,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已有的劳动保障制度产生巨大的变革,也给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带来了深层次的触动,社会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

那么,既然已颁布了《劳动法》,为何又要出台《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劳动法》在13年的运行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合同短期化、将劳动关系长期化、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从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避法定义务、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更有许多用人单位直接以“临时工”的名义违法用工,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在总结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的,对于解决目前我国在合同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使更多处于劳动法律之外的劳动者受到了劳动法律的保护。在用人单位范围的界定上,《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再不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违约金不再能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劳务派遣将不能再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规章制度不可再由企业单方决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倍至100倍的处罚,招工时不可再收取押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仍然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由于用人单位过于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加剧劳资双方关系的不平衡,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现状,而《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在兼顾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最后采取的是单保护的表述,体现了偏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尹学林

2019年5月于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