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题 关于法律概念的统一
一般而言,对于某一部特定法典,其中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对于立法者是确定的,也是基本统一的,因此其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也是确定的。这是立法者精力集中和能力所及的结果。但是,执行和适用的法律不是某一个法条或者某一个法典,而是整个法体系和法秩序,这就涉及不同的法典。由于立法者团体成员的不稳定,法律水平不同以及作为人的有限理性,其所立之不同法典(更不要说不同立法主体在不同时期所立的庞大法律制度体系了)特别是相关性不是很强的法典之间同一法律语词所表达的不同法律概念,以及不同法律语词所表达的相同概念却不容易统一确定,进而导致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不确定。
不仅立法者难以做到概念统一,专门家也很难做到,博登海默在其所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说,“美国法学家韦斯利·N.霍尔菲尔德(Wesley N.Hohfeld)在对法律科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系统的和逻辑的分类与安排方面作出了重要努力。他的目标就是要分析那些被他称为‘法律最小公分母’(the lowest commcn denominators of the law)的东西,其中包括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权力、特权、责任和豁免等概念,并且对上述概念间的逻辑关系进行解释。霍尔菲尔德对基本概念的含义所做的界定,有一些被纳入了《美国财产法重述》(American Restatement of Property)之中。然而,霍尔菲尔德希望他的概念解释工作能够产生一套适用于极为不同的法律各个部门法的统一术语的愿望,却未能得到实现。美国法院未能采用他提出的分类法,而是继续在不统一和不一致的意义上使用权利、义务、特权及豁免等概念。霍尔菲尔德统一概念的计划,因此必须被描述为一种迄今仍属于试图进行术语改革但尚未实现的规划之列”。法律概念越是不统一,就会越凸显理论对不同部门法律概念解释的重要性,而统一法律概念也必须在理论的基础上实现。
概念不统一在实践中可以纳入规范冲突,需要通过法律适用规则加以解决,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解释理论予以解决。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解释理论的目的始终是寻找立法原意(除非因此得出的结论显然不合理),只有这样它才能得到权威,同时,法律解释理论也不仅是为了应对法律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说,也是出于对法律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总的说,法律解释的存在,既与立法时对法律所规定的经验常识没有充分理性化有关,也与充分理性化的法律难以以一种经验常识表达有关,当人们以纯粹经验常识理解法律时,难以理解其中的理性部分,以纯粹理性知识理解法律时又会发现法律处处存在“错误”,正如大法学家庞德所言,法律是理性发展的经验,经验检验的理性,对于法律文本,理性与经验是难以调和的,如果说可以调和,除了提高立法质量,法律解释可能就是最重要的方法了。
当对法律文本进行经验认识和理性分析,企图回溯其中的理性部分,确定其中的法律概念时,所依靠的只能是包括法律解释理论在内的法理论。对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性认识进而正确认识整个法体系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最基础的部分之一,没有一定的法理论知识水平很难做到这点。学习掌握包括法律解释理论在内的法理论知识对于行政执法者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