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解释理论与实务技术操作:行政执法决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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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题 行政执法解释解释的是行政执法全要素和各关系,不仅仅解释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姜明安老师指出,“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法律解释”。张文显老师主编的《法理学》也明确地说,“任何法律在实际运用中都面临解释的问题”。

法律对行政执法至少有两种意义,一种是法律是行政执法组织活动的内容标准,这是广义上的行政执法依据(规范上的行政执法)。另一种是法律是行政执法组织处理相对人行为和事实的内容标准,是狭义的行政执法依据(实际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法律依据要素)。由于法律是行政执法的内容,其作为规范,规定着行政执法各个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程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直接针对行政执法组织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从这种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意义上,行政执法作为法律实施活动,任何实践中的行政执法活动都必然涉及法律解释。

法律对行政执法的另一种意义(即上述第二种狭义意义)是对行政执法行为针对的相对人、相对物而言的。行政执法组织对任何行政执法相对人或相对物形成一个行政执法决定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是与第一种意义所规定的其他执法要素并列的要素,即与行政执法组织、根据、证据、决定并列的要素。这种意义上,行政执法法律解释仅针对行政执法依据。在行政执法解释上是对行政执法全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的解释,而非仅对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解释。同时,行政执法解释主要是对实际行政执法活动的解释,而不仅仅是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作为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解释的一部分。

对行政执法组织要素的解释内容主要围绕组织与权限和组织与条件两对范畴。这种解释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特定执法活动的执法资格,执法人员所在的执法组织是否具有特定执法活动的执法职责职权,执法人员和执法组织是否具有特定执法活动的能力条件。

对行政执法依据的解释内容主要围绕形式上的依据等级层次和实质上的依据规定事项。这种解释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所执行适用的依据构成体系,各层次依据的关系,依据冲突的解决。依据规定的法律事项构成要件的种类,对应的规范法律后果。

对行政执法根据的解释内容主要围绕事实根据的定性和定量。这种解释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所认定的事实根据种类性质是否存在,是否就是依据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种类性质,所认定的事物是否就是依据构成要件中法律概念所指称的法律事物。

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解释内容主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这种解释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证据材料以及其所载明的证据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证据的来源、取得和形式是否合法,证据事实是否系案件事实(依据构成要件所指称的事实,行政执法组织所认定的事实根据)的一部分或者反映案件事实。

对行政执法理由等程序的解释内容主要围绕行政执法演绎逻辑以及法定程序的符合性和非法定程序的适当性。这种解释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执法依据、根据、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演绎逻辑关系,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行政法原则。

对行政执法决定的解释内容主要围绕行政执法决定构成和决定效果。这种解释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是,决定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在实质上实体方面是否具备决定构成实体要件要素,是否符合其所指向的法规范法律后果的规定,在程序上是否符合决定构成程序要件。对决定的解释完整内容含上述五种解释。

行政执法解释既是一种对实际存在的活动的解释,也是一种对规范(多以文本表示)的解释。前者是指将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动态行为过程,对这个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执法要素、程序和行为进行解释。后者是指对行政执法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执法决定成立以后的解释,往往表现在监督执法中。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解释中,有的解释是没有法律意义的,即这种解释并非法定却是必要的。这种解释未必在行政执法决定或行政执法案卷中载明。

此外,行政执法解释还包括行政执法组织内部的解释,即办案人员、审批人员、法治人员之间,受委托组织与委托组织之间等的相互解释,比如在案件内审,案件听证,案件会议讨论中,这种解释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解释,不宜掺杂法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