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解释理论与实务技术操作:行政执法决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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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题 从整体的角度全面研究行政执法解释

行政执法解释研究除了需要从法律解释角度到以行政执法解释为本位的转变外,还需要立足于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解释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对行政执法解释研究尽量不要取样偏颇,否则就如同法律解释研究多取样诉讼疑难案件会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一样,会造成一种行政执法解释困难的印象。

实际上,与大量存在的行政执法案件相比,进入复议诉讼的案件是极少的,这类案件对社会的影响与大量没有进入复议诉讼的行政执法案件相比是非常微小的。行政执法学上的案件与行政法学或行政诉讼法学上的案件有一部分一致(典型决定部分,如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也有一部分不一致,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在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案件,而在行政执法学上可以是一个独立案件,这主要是由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与行政执法学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含义理解不同造成的。

行政执法案件能否成为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取决于制度上的受案范围,而受案范围又取决于法治水平、司法力量、诉讼成本等多种因素,法学理论上对受案范围的研究多是对制度规定的解释,以制度上的受案范围来说明或者论证理论上是否为独立案件的问题有必要但不完全。这实际上是行政法研究中的司法思维(围绕司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是行政法历史传统之一)。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解释研究需要的是以行政执法为本位,以行政执法职责职权履行为核心来判断是否为执法决定,是否为独立案件。行政执法学意义上的决定和案件要比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案件范围大得多,多得多。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没有变为复议诉讼案件,但对社会的影响却是深入广泛的。对进入复议诉讼的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解释研究是必要的,对包括进入复议诉讼的案件在内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共性、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特别是难于监督的未进入复议诉讼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研究则是主要的,这样才可能更有效地从整体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效率,提高行政执法制度水平、技术水平和实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