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经济学道 法 术 技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基础概念: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国家

苏联教科书派哲学有一个说法:物质主义(“旧唯物主义”)的观念及其自然观是“唯物主义的”,而其社会观却是“唯心主义的”。也就是说,不论英国还是法国的物质主义者,当他们规定社会问题时,就已经背离了自己的物质主义观念,转向了与物质主义对立的“唯心主义”。以这样说不通的“二元”逻辑来界定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哲学观念,是不可能理解其本质和系统的。资产阶级是近代人类社会的主导和统治阶级,其意识形态所集合的思想体系也是一元的、系统的,资本主义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道层次,关于物质主义观念的抽象规定与对人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具体规定是内在统一的。对人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规定,是以物质主义观念为前提,是物质主义观念的展开和具体化。二者之间既没有“背离”,也没有“对立”。正是在抽象和具体内在统一的转化中,确立了资本主义概念体系。

自然权利是资本主义概念体系的基石,是从社会对个人生存与利益的进一步规定,包括人的生存(生命、人身)权和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资产阶级思想家相当重视自然权利,是资产阶级思想家从物质主义论证人生和社会关系的依据。物质主义消除了上帝本体,因而也就否定了封建领主制及集权官僚制的社会关系,人作为自然物质的特殊存在,也就有源于自然物质的权利,包括人的生命(人身)权和对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每个人都作为其自然权利的拥有者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由此形成社会和各种矛盾。在保证个人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处理社会关系和矛盾,是资本主义者论证的首要内容。

霍布斯指出:“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19]世界的本体为物质,而物质是自然的,人作为物质的一部分,也是自然的,其生命的根据在自然,物质自然的生命赋予人以自然的权利,自然权利就是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证人生命的自由。保证生命的首要条件是对物质财产的占有和使用,这是个人的基本利益,保证个人基本利益的“一切可能的办法”源于两种权势:一是自然的权势,即个人的身心官能;二是获得的权势,由个人身心官能的发挥及幸运所取得的财富、名誉、朋友等。每个人都在运用其权势来谋取利益,其中自然的权势差异不大,而获得的权势差异很大,由此造成能力平等,但目的和希望的不平等,加之竞争、猜疑、荣誉心等天性,争斗必不可免。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运用自己的自然权利所能支配的权势而相互敌对着。资本属于获得的权势,对资本的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也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霍布斯的这个观点为后来所有资本主义者所坚持,并从资本所有权是自然权利来论证资本主义的合理性。

洛克也从人的自然状态来论自然权利,他认为,人的自然权利首先是生存的权利,进而是自由、平等和财产所有权。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自然权利就是自然法的体现。“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0]依据自然法,人有源于生命的保卫自己并维护自由的权利和对财产的所有权。

霍布斯和洛克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证引起了巨大反响,成为欧洲反对上帝主义和封建领主制以及集权官僚制的核心观点。霍尔巴赫总结霍布斯以来关于自然权利的论说,从他已经成熟的物质主义观念对自然权利作了进一步规定。他强调:“权利就是自然法和社会法所同意实现的一切可能性。自然赋予的权利是永恒的和不可剥夺的。社会产生的权利可能是短时性的,并且会随着该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而改变。”[21]个人的权利中,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是基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准许人用一切办法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自由权是保证人行为和思想自由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只是人独自利用他凭自己的才干、劳动和技艺所创造出来的物品的可能性。”[22]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障,而自由又保证着财产所有权的实现。

自然权利是从物质主义论证人生和社会关系的基础概念,它标志着物质主义与上帝主义的本质区别。上帝主义作为封建主义的基本观念,强调人是上帝所造并受上帝主宰的,因而每个人的社会地位也都是上帝安排的,并不存在属于个人的权利,只有依血统而界定的等级,上帝规定了这些等级的从属关系。物质主义消除了上帝本体,因而也就否定了封建领主制及集权官僚制的社会关系,人作为自然物质的特殊存在,也就有源于自然物质的权利。每个人都作为其自然权利的拥有者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由此形成社会和各种矛盾。在保证个人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处理社会关系和矛盾,是资本主义所要论证的首要内容。在霍布斯、洛克、霍尔巴赫从哲学上对自然权利进行抽象规定的同时,众多思想家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对自然权利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广泛探讨,使自然权利概念展开于社会制度及社会关系的系统论证。

对于自然权利,虽然霍布斯、洛克、霍尔巴赫等人都从人生命权或人身权论起,但其着重点是财产所有权。随着资产阶级势力的壮大及其全面统治,资本主义思想家更直接论证财产所有权,人身权不过是作为财产所有权的一个前提条件,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和保证是成熟的资本主义的本质所在,不仅对经济,对政治和文化的论证也都围绕财产所有权展开。

自然权利是个体权利,是个人生存的依据和条件,但所有个体人都是生活于社会总体的,每个人的自然权利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为了防止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应从自然权利定立契约。契约是拥有自然权利的人相互交往的法律关系,也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因此也称为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自然权利概念的层开,是资本主义的又一基础概念。霍布斯指出:人们为了得到和平的生存条件,或者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以及互相交易,都可能放弃或让出部分权利,而这也就“有义务或受约束不得妨害接受他所捐弃或允诺让出的权利的人享有该项权益。”[23]“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24]依契约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摆脱了人与人作对的战争状态,是个人在社会生存和交往的必要条件。

社会契约有两种: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二是个人与社会总体的,即每个人转让其部分自然权利形成公共的或国家的权力。第一种契约是社会契约的基本形式,也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权利相互转让。霍布斯指出:“当一个人转让他的权利或是放弃他的权利时,那总是由于考虑到对方将某种权利会让给他,要不然就是因为他希望由此得到某种别的好处。因此这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任何人的自愿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25]“一个人转让任何权利时,就是将他的权利范围内的享受权利的手段转让了。”[26]个体人之间所有权转移的契约关系,属于“民法”范畴,对此,资本主义思想家有过相当多的探讨,并在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形成和发展中起过相当重要的作用,或者说民间个体人之间的社会契约,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法律关系。

但是,如何保证个体人的契约关系切实可行,却不仅是订主契约的个体人能够做到的。权利的转让,如果只是一次性的交易,是相对简单的,但如果是需要长期履行的契约,就必须明确义务和契约的约束力。霍布斯认为,契约的约束力,来自“由于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27]但在“自然状态”下,这是很难保证的,为此就会出现违约和矛盾、斗争。“但在世俗国家,由于建立了一种共同权利来约束在其他情形下失信的人,这种恐惧的的心理就没有理由了。由于这一原因,根据信约首先践约的人便是有义务这样做。”[28]也就是说,要由国家以公共权力来保证契约的践行,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可见,社会契约必须以国家为必要前提,为此,人们必须依社会契约转让部分权利以形成国家。这是第二种社会契约关系,即个体人与社会总体的契约关系。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也是社会契约和自然权利的保障。

霍布斯认为,为了从总体上制约人们的相互关系,就要依社会契约组建国家。“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29]国家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帮助抗御外敌。霍布斯给国家下了这样的定义:“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30]

霍布斯这里并不是按照历史来探讨国家的建立过程,而是论说由自然权利让渡部分权利,以保证自然权利的应该。他认为,在历史和现实中有一种通过暴力所建立的国家政权,这种政权是使人慑于暴力并以求赦免生命为条件来服从征服者的意志,这也就是以暴力将被征服者即由于惧怕死亡而不进行反抗者的自然权利剥夺,或者是畏惧死亡者被迫将其自然权利全部交给征服者。这样的国家是专制的,是按血统而传承的,是背离人的自然权利和非契约的。这样的国家,实际上就是资产阶级所要批判和变革的封建领主制和集权专制政权。霍布斯主张按契约由每个人都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而构建的国家,是一种“共同权力”,它的根据和来源是个人的自然权利,其作用是处理、协调个人的相互关系。这是资产阶级日益强大阶段形成建立自己掌控国家政权的阶级意识的集中表达,因而得到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响应。

洛克更加明确地指出,君主专制虽然是高于个人的权力,但由于不是依契约由每个人出让一部分自然权利构成的“共同权力”,而是以暴力征服、强制人们服从的权力,因此君主专制的国家仍处于战争状态,人们被剥夺了保卫自己的权利,独揽一切权力的君主不受任何权力的制约。这样的国家是违背人的自然本性的,是对自然权利的践踏。他强调,“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31]这个共同体或国家是由个人协议联合组成的,这种协议就是社会契约,即将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集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的总体权力,进而按其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处理公共事务并协调人们的关系。人们以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和享用他们的财产。由于国家权力是由个人以自然权利联合而形成的,因此其最高权力是立法权,由民主选举的议会来掌控。立法权的范围以社会公众福利为限。规定自然权利的自然法是对立法权的“永恒的规范”,从而保证人源于自然本性的自由、生存和利益。

霍布斯和洛克从自然权利对社会契约和国家的规定,启发了法国孟德斯鸠和卢梭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认识。他们在哲学观念上着力不多,还没有完全摆脱自然神论的影响,但却能从自然法来理解论证社会契约和国家。孟德斯鸠的贡献在于,他从社会契约进一步论证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制衡,以避免和克服独裁专制。卢梭则从自然法对社会契约展开了充分论证。他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享有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的首要任务是探讨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在自然状态,人们是平等的,人类及其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家庭的形成与区分,导致财产私有制,引发人类的不平等和贫富分化。富人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设置了各种官吏,造成少数人的专制。社会契约是在大多人不能忍受少数人专制统治的时候提出来的,是达到平等、自由、博爱新社会关系的必要形式。在卢梭看来,参加缔结社会契约的每一个人既是与公众缔约,也是与自己缔约,因为他本人就是公众的一员。缔结社会契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共同体,每一个缔约者既是受主权者统治的个人,又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社会契约的实质是公意,一旦人们同意缔结社会契约便形成了一种公意,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自己是公众的一员。卢梭对社会契约的论证,与霍布斯有重要区别,其要点就是主权在民。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所丧失的,只是他自然状态的自由,但却得到了真正的自由;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转让了部分财产所有权,却通过国家保护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社会契约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状态的平等,却消除了强者专制的极端不平等。

在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基础上,霍尔巴赫对社会契约和国家作了进一步论证。他不同意霍布斯关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说法,认为人一开始就是出生并生存于社会的,“人始终是生存在社会之中”的,“只有社会才能保障他必需的生活福利,才能保证他有能力对付大自然给予的考验。”[32]人的本性是极力保存自己,追求幸福并采取实现目的手段。人们联合起来组成社会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社会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人们能够充分利用大自然的恩惠并增进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这个目的决定了社会与其成员的关系,这些关系又产生了相应的义务。不仅各个成员依赖社会,社会也依赖它的各个成员。人的社会感是其利益和需要的结果,社会对每个成员都应保障其物质福利,维护他们享用他的权利应享用的一切,并要保证安全。霍尔巴赫强调,如果每个人对社会承担义务,那么社会也对每个人承担义务,为此,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公民,都要与社会缔结契约。“社会契约把人和社会以及把社会和人联系起来,它的条件就是这些。社会契约常会更新。人总是反复盘算从他生活所在的社会得到的利益或害处,全面权衡利害,评价得失。”[33]人不是自然爱虚荣、邪恶和堕落的,而是无知造成了恶习和灾难,社会契约应规定个人义务,并且互相帮助,联合起来谋求共同利益。但是人对自己的幸福总是比对别人的幸福关心得多,爱自己、讲利害、满足情欲是人行为的唯一动机,个人利益在他的活动中占中心地位。为了满足私欲人们会破坏社会生活的基础,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应有组织地反对因私欲冲动而危害社会的成员,用法律来制约他们。应以源于人自然本性的自然法为基础制定公民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存在到什么时候,它也会存在到什么时候;可是把它写成公民法的形式,就应当随着生活条件和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变化。”[34]社会像自然界任何物体一样,常常发生变革、变化和革命,又像一切生物一样,经历着发生、成长和毁灭的过程,因而必须不断依社会理性修改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公民法的修改及其演变,必须保护体现自然权利的公民权利,其中基本就是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人类的自然法准许人用一切办法来实现自己的自由权和财产所有权。

霍尔巴赫认为,政治或国家的意义就是责成并制约社会成员切实履行社会契约,鼓励或迫使他们行之以德,增进公共福利。政府是根据社会意志而建立的,是以调节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并责成他们实现社会意志为目的的,因此政府只有在它能够保障社会福利时才是合法的政府,只有服从合法的政府才是合乎理性和道德的。人民的意志始终是最高的意志,人民的权利始终是不可剥夺的,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表达意愿,以实现自然权利。“如果国王拒绝倾听社会呼声,拒绝帮助陷于穷困的人民,那他就没有资格继续管理人民。于是社会就剥夺这位国王的权力,再对他作出应有的评判。它这样做只不过是行使自己固有的权利而已。”[35]霍尔巴赫这些话是在法国大革命前写的,足以看出当时社会矛盾的激化和他思想的激进,正是在自然权利及社会契约、国家为基础概念的思想指引下,资产阶级与劳动民众展开了伟大的社会变革。

对自然权利及社会契约和国家的概念规定,奠定了资本主义的理论体系基础,是正在壮大发展中的资产阶级意识的体现,引导着英国资产阶级国家的改革完善和法国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及其在反复辟斗争中的发展,并且是美国和德国等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指导思想。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人性升华的阶段性成果,是资本雇佣劳动制得以建立和延续的理论依据,并且在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观念中得以展开和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