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工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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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再制造在国内外的发展

1.2.1 再制造在国外的发展

美国、欧洲和日本的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早,再制造产业化水平较高,目前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环境和运作模式,在再制造设备、生产工艺、技术标准、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建立了完善的再制造体系。但各国的再制造发展模式各有差异,美国再制造产业以市场为主导,欧洲主要以企业为主导,而日本则主要由政府立法主导[9]

1.在美国的发展

美国再制造产业发展成熟,为美国经济、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汽车产品再制造,已成为汽车工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美国再制造产业拥有完善的废旧零部件回收网络体系,并享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作为支撑,可通过自由交易形式、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实现报废产品的回收和再制造。

美国再制造产业规模最大,约占世界再制造产值的50%,估计超过1000亿美元,其中军用装备、航空、汽车和工程机械等领域再制造占2/3以上;美国再制造企业数量约占全球再制造企业数量的50%,美国的再制造产品出口量约占美国市场的1/4。据美国OPI研究,美国再制造产品的年销售额约为GDP的0.4%,而新制造产品的年销售额为GDP的10%[10]

美国的再制造发展模式是以市场为主导,依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实现再制造生产。从事再制造的企业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开展的再制造企业,这类企业一般只进行自己产品的再制造生产,其再制造产品通过原始设备制造商的备件和服务体系流通销售;第二种是独立再制造企业,这类企业不依附于任何一家原始设备制造商,完全根据汽车维修市场的需求生产再制造产品,只需对其再制造产品质量负责;第三种是小型再制造工厂,它们以各种灵活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完善和差异化的再制造服务。美国的再制造企业可不经新件生产企业的授权,再制造的产品也不用去掉原厂商标,只要标上该产品由某厂“再制造”即可。美国的再制造企业中,OEM大约占再制造企业总数的5%以下,大部分是独立的再制造企业。

美国政府也重视通过立法来鼓励再制造发展。2015年10月,美国通过了《联邦汽车维修成本节约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机构优先使用再制造汽车零部件来维护其车辆,旨在支持汽车再制造产业发展。此外,联邦政府还推出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再制造企业按照要求标识再制造产品,明确再制造产品的责任企业,以此促进消费者接受再制造产品。美国的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允许再制造的零件,一切取决于市场。法律上只规定了再制造企业有告知消费者其产品属于再制造产品的义务,并对再制造产品的质量承担责任。

2.在欧洲的发展

欧盟非常重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其再制造生产是以OEM在市场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在欧洲,航空航天、汽车配件、重型越野装备、医疗设备和家具都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再制造产业。据欧洲再制造联盟(European Remanufacturing Network,ERN)估计,到2030年,欧洲再制造产值将达到300亿欧元,提供60万个就业岗位,再制造成为欧盟未来制造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欧盟不断发布一些强制性的法律指令,推动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如,欧盟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简称ELV指令),规定一辆汽车报废的废弃物不能超过15%,而在2015年的该指令修订中,要求欧盟所有报废车辆回收率至少达到95%,废弃物降到5%。2015年,欧盟还颁布了《循环经济实施方针》,主要针对欧盟现行的《废弃物框架指令》《填埋指令》和《包装及废弃包装材料指令》等指令的不足,构建有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框架,使相关政策法规相互协调,进一步促进欧盟成员国发展循环经济,注重废弃物回收利用。《循环经济实施方针》对再制造予以了充分肯定,认为其极具发展前景,应该被逐步运用到除汽车工业之外的更多新的领域。《循环经济实施方针》的实施表明再制造得到了欧盟认可,成为欧洲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欧洲主要国家中,德国是再制造产业最为成熟的国家之一。德国再制造产业涉及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铁路机车、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其再制造发展主要以企业为主导。德国再制造绝大多数为大型企业控制,旧件回收则由企业自身承担。以大众(Volkswagen)再制造公司为例,其每年再制造发动机20万~30万台,再制造工艺技术水平高,再制造产品质量好。而且通过再制造弥补了其售后服务的短板,在某种型号的发动机停止批量生产一定时间后,便停止供应新的配件或发动机,转而为用户更换再制造发动机。因此一方面主机厂不必为老产品的售后服务保留产量有限的配件生产线,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废旧产品的回收利用率,促进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从而形成新产品与再制造产品之间相互依存、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宝马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G)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旧件回收网络体系。旧发动机经再制造后,成本仅为新机的50%~80%,而发动机再制造过程中,94%被修复,5.5%被熔化再生产,只有0.5%被填埋处理,产生的经济效益显著。大型企业控制的再制造体系整体效率和质量保证更加完善,虽然发展受到企业意愿影响,但是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

3.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引导再制造产业发展。1970年,日本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旨在促进报废汽车、家用机器等的循环利用,对非法抛弃有用废旧物采取罚款、征税等惩戒措施。1991年,日本国会修订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此后共修订超过20次),并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确定了报废汽车、家用机器等的循环利用须进行基准判断、事前评估、信息提供等。2000年,日本颁布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规定汽车用户若将废旧汽车零部件交给再制造企业,则可免除缴纳废弃物处理费。2002年,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汽车回收利用法》,并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规是全球第一部针对汽车业的全面回收立法。对汽车再制造行业加大整治力度,实行严格的资格许可制度,并设立配套基金,对废旧汽车回收处理进行补贴。政府部门通过完善法律规定,统筹和规范再制造企业的生产、销售、回收等各个环节。日本的再制造企业集中,产业聚集现象十分明显,再制造企业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发展配套协作模式,依托大型企业的产业园区形成具有很强引领效应的再制造产业带。企业协作密切,再制造产业与原有产业基本上是在同一园区由同一类企业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