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制造工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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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再制造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再制造发展经历了产业萌生、科学论证和政府推进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再制造产业萌生阶段。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相继出现了一些再制造企业,主要开展重型货车发动机、轿车发动机、车用电动机等再制造,产品均按国际标准进行再制造,质量符合再制造的要求。第二阶段是学术研究、科学论证阶段。1999年6月,徐滨士院士在西安召开的“先进制造技术国际会议”上发表了“表面工程与再制造技术”的学术论文,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再制造”的概念。2000年3月,徐滨士院士在瑞典哥德堡召开的第15届欧洲维修国际会议上发表了题为“面向21世纪的再制造工程”的会议论文,这是我国学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再制造”论文。2000年12月,徐滨士院士在中国工程院咨询报告《绿色再制造工程在我国应用的前景》中对再制造工程的技术内涵,再制造工程的设计基础,再制造工程的关键技术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2006年12月,中国工程院咨询报告《建设节约型社会战略研究》中把机电产品回收利用与再制造列为建设节约型社会17项重点工程之一。通过多角度的深入论证,为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第三阶段是国家颁布法律、政府全力推进阶段。2005年之后,再制造发展非常迅速,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为再制造的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我国已进入以国家目标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为中心内容的新阶段,国内再制造的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态势[9]

我国再制造产业保持了持续稳定发展,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1号),明确提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和重点环节,并指出再生资源利用环节要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2005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总局等联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 22号),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并把再制造等领域列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范围的重要行业。2010年,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导全国加快再制造产业发展,并将再制造产业作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点予以培育,在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组织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推进措施。

201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国发 [2015] 28号),提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推进产品认定,促进再制造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7年,工信部发布《高端智能再制造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加速发展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再制造技术管理水平和产业发展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聚焦盾构机、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医疗影像设备、重型机床及油气田等高端智能装备,实施高端智能再制造示范工程,培育高端智能再制造产业协同体系。

目前,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推进的并行策略,在技术、市场、服务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沟通、加强协作,不断完善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我国再制造产业跨越式发展。

为推进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形势,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先后发布了再制造试点,其中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复两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42家和再制造基地4个,工信部先后批复了两批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企业112家和再制造基地5个。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呈现出聚集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占主导的特点。

我国再制造产业逐步形成和发展,再制造产业集聚化发展趋势明显,产值约1000亿人民币。再制造产品种类持续丰富,主要有军用装备、汽车零部件、机床、工程机械、铁路机车装备、冶金动力装备、高效电机、航空航天、石油化工、办公及电子信息设备十大类。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国有再制造试点企业在体制、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带头示范作用,还要扩大再制造试点中民营企业的数量,利用其市场导向、机制灵活的特点,实现我国再制造产业区域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