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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权能类型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是本书的研究对象,而在对权利保护进行深入探讨之前,要首先明确优先股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普通股的两类权利(投票权和财产性权利)可以拆细并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形成与普通股的权利、风险承担有别的类别股。其中,优先股是典型的一类类别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红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同时在表决权等其他权利方面受到某种限制,是兼具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优先股制度在国外的发展历史比较悠久,实践发展带动理论研究,国外学术界对优先股制度的理论研究相对深入。优先股制度本身就是实践需求的产物,因此,对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具有需求适应型特征,研究重点主要在于制度设计的法律原理及功能探索,在寻找制度合理化基础的同时,探究优先股的价值定位和功能定位,并针对优先股内容进行类型化分析。
基于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内容的不同类型,投融资双方在创设优先股时可以进行自由组合及选择,体现了优先股的约定性特征。事实上,在如今的资本市场中,股票、债券或者债权都只是融资的不同途径和手段而已,其产生的动因在于满足融资需求、契合不同的经济目的,其主要的区别在于风险、收益和成本方面,股权、债权原本泾渭分明的法律性质上的差异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纯粹地在概念上探讨优先股的法律性质已经脱离实践要求。鉴于优先股具有的定性特征,投融资双方在创设优先股时可以自由组合权利,因此更可取的姿态是立足公司融资的语境,从公司章程(合同)以及公司治理架构的角度去讨论公司控股股东权利和保护问题。
而正因如此,作为对普通股股权内容进行分离重组而创设的差异化股权,优先股既有合同法的意定性特征,也有公司法的法定性特征,难免引发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方式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