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判例与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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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例库之纂辑

(一)纂辑目标

判例库是判例制度的“物质”基础,上文提及的“丰富、可靠、精粹”可以作为衡量其优劣的标准。所谓“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荀子·劝学》),就像一个系统要有足够量的积累才能有独特功能的“涌现”,判例制度也必须积聚足够“丰富”的判例,才能发挥演化法律的作用。判例有先例规范功能,“可靠”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它既指判决的作出未受司法腐败、法律技术过于低下等不良因素的“污染”,也指判例在公开和纂辑过程中没有失真。“精粹”是与“丰富”相反相成的一对标准。只有在丰富的基础上才能提供足够多的精华,但若只是一味地丰富,却也免不了泛览无依的遗憾,难以发挥演进法律的作用。

(二)比较法经验

由于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原则的作用,各级法院之判决对于自身(横向)、上级法院之判决对于下级法院(纵向),均有判例地位,所以判例库极其宽泛。加之缺乏类似大陆法系立法、法学构筑的法教义学体系,英美法系判例分类的关键词库也极为庞大[14],与我国成文法传统较为隔阂。故而下文主要考察大陆法系的经验。

先以德国为例,德国联邦法院编辑的民事、刑事、行政、劳动等判例集,均由专门办公室编纂,精选案例并添加裁判要旨,予以出版,但上述编纂行为不具有太大的刚性。除了上述“官定”判例集之外,《新法学周刊》(NJW)、《新法学周刊——判例报告》(NJW-RR)等著名期刊也大量遴选、公开有意义的判例,成为民间判例库。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情况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专门期刊分专业遴选、公开判例,针对性强。例如商法领域就有《银行法和银行经济杂志》(ZBB)、《企业和公司法杂志》(ZGR)、《经济法和破产实务》(ZIP)等等。另有Beck-online数据库、Juris数据库等或搜集较新判例,或志在存储所有公开的判例。

与德国相比,日本在“官定”判例集的编纂上较有特色。其大审院于1921年开始编纂判例集,“二战”以后,大审院改称最高裁判所,继续编辑自己的判例集和各高级裁判所的判例集,又有《下级裁判所裁判例集》。虽一称“判例集”,一称“裁判例集”,名称不同,搜集的判决所出法院之手不同,但是在研究中都被以判例视之。日本遴选、公布判例的做法较为严格,在最高裁判所和各高级裁判所专门设置由七名法官组成的判例委员会,负责遴选判例。[15]

我国台湾省“最高法院”编辑的《判例要旨汇览》,相较于日本的做法更为严格。据其“法院组织法”第57条及“最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更实施要点》,判例只能由“最高法院”庭长、普通法官五人以上联署,从“最高法院”判决中遴选,并须提炼要旨、汇编出版,报“司法院”备查。每一判例均依严格程序发布,以判例要旨的面目出现,纂辑形式附着于法条之下,变更程序相当复杂。但是台湾各级法院的判决却又公开得极为广泛,所以在判例要旨之外形成了庞大的案例库。从判例制度的养成来看,台湾法律人共同体并没有限于《判例要旨汇览》故步自封,而是大规模地从上述案例库里采撷,这一点特别值得重视。[16]

总结起来,目前大陆法系各国判例库大致包括如下三个层次的内容:“官定”判例集、民间以专门刊物形式出版的判例集、电子数据库。其权威和精粹程度大约是依次递减,但由于专门刊物在选载判例之余经常还邀请知名学者撰写判例评论,所以又可能在具体判例先例之权威性上,反而盖过了官定判例。三者功能也存在差序特征:电子数据库是为了分辨检索并提供各判例公开信息的全貌;官定判例集意在萃取精华,[17]划定最核心范围凝聚司法及学术注意力;判例刊物则有推动学说参与、汰选漏网精华,提升专业化的功能。

(三)我国案例库存现状与未来前景

1.“存货”盘点

根据《规定》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将按年汇编,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官定”判例集的代表。此外还有其他带有官方色彩的判例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法律适用》、各业务庭编写的各种《审判指导与参考》集刊、应用法学所编写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各地方高等法院或中级法院公布的专为指导实务工作的案例,数目庞大。这些案例在真实性上具有切实保障,在审判业务上也可以确保严谨公正,借助科层机构经历层层上报筛选,含金量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又依民商法、刑法、行政法分十五卷汇集出版其裁判文书,统称《判案大系》,收录案件多达两千余件。[18]

最后,像北大法宝、法意等知名的案例库,已经颇具规模。截至2012年7月16日,北大法宝共收案例714076件。这是一项杰出的成绩,须知德国最大的案例库“法库”(Juris)苦心经营数代人,所收案例也不过百万件,且完整案例仅三十多万件。不过,也要承认,上述德国案例库大多来源于各种判例集,可靠性和精粹程度高得多。我国现有的电子案例库,在这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2.系统化纂辑

假如停留于比较法经验的表面,那么对于上述“存货”似乎只需添加关键词,提炼要旨,按时间纂类排比即可。然而依葫芦画瓢却难竟全功。我们切不可忽视,前述大陆法系各国成功经验背后其实是一个“联动”机理:综合了法律审、一定程度的遵循先例、官定编纂、学术补强及纠偏等因素,才使得一个个“死”的判决汇入到“活”的判例制度之中。其中法律审之终审又集中于最高法院,使之真正成为一般案件审级的“最高”,从而使得法律适用统一的原点锁定于最高法院,[19]对于法官预测上诉审结果、学术批判之注意力集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判例制度的效率也因此有了强大的保障。反映在判例库构造上,以最高法院判决为绝对主体,斩钉截铁,清晰有力。

我国缺乏法律审的专门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上也不是最高审级法院(审监程序除外);而且法律人共同体也没有形成重视本土判决的习惯。所以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开之后也很可能泥牛入海,且判案法官在下笔之际也不会从设置先例上高度重视其工作。上述不利因素会形成恶性循环,压制判例制度萌生。目前案例指导制度恰恰是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契机。为了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建构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在判例库的纂辑培养上,应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尽早予以系统化。

首先应借助指导性案例向判决先例集结注意力的优势,使尽可能多的判例资源以指导性案例为核心组织起来。例如,可以积极承担《规定》第9条对“其他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的“清理”任务,尽快主动清理,如此既可以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工作速度,也可以从案例上指导制度“借鸡生蛋”,早日形成我国活法意义上的判例库。再如,指导性案例置入大陆法系判例体系之中近似于“确定性判例”,如果能汇集同类主题的判决,可以更清楚地界定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地位。因为大陆法系判例分类中除了确定性判例之外,还有持续性判例,前者依法院一则判例表明先例立场,具有显著的强行性特征,但可能缺少说服力。后者则是从一系列判决中撮出的立场,反映了深思熟虑的相同立场,往往更具有说服力。前者可以提升为后者,后者还可以提升为“习惯法”,在从普通判例经确定性判例、持续性判例至于习惯法的判例谱系中,持续性判例具有“枢纽”地位。我国若欲从案例指导制度发展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就绕不过将重点从确定性判例向持续性判例转移的环节,这尤其离不开判例库纂辑工作的支持。

除了以上核心工作,还应就既有的可靠精粹案例作“人口普查”式研究纂辑,一一赋予征引编码,形成可靠的纸式及电子判例库,建构本土判例制度的坚实平台。为了持续发展案例库,又应加强培养《人民司法》、《法律适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成熟“品牌”,并挖掘潜力开发新品牌。总之,在我国目前立法体系基本完备的今天,回过头去对这些判决进行整理,汇集出版,应可成为判例制度培植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