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诗赋经义之争由对立到调和
北宋熙宁以后,科举之争掺合着党争,而随着皇权的更迭,不同政治势力的消长,科举条制遂几经反复。南宋人李心传曾概括地叙述了进士科中诗赋、经义的升降陟黜与兼收分立的全过程:
祖宗以来,但用词赋取士,神宗重经术,遂废之。元祐兼用两科,绍圣初又废。建炎二年(1128),王唐公(绹)为礼部侍郎,建言复以词赋取士,自绍兴二年(1132),科场始复。曾侍御(统)请废经义而专用词赋,上意向之,吕元直(颐浩)不可而止。十三年,国学初建,高司业抑崇(引者按:高闶,字抑崇)言:“士以经术为本,请头场试经义,次场试诗赋,末场试子史论、时务策各一首。”许之。十五年,诏经义、诗赋分为两科,于是学者竞习词赋,经学浸微。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约(该)曰:“恐数年之后,经学遂废。”明年二月,诏举人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声律,请复分科取士。仍诏经义合格人有余,许以诗赋不足之数通取,不得过三分,自今年太学公、补试行之,迄今不改。先是,举人既兼经义、诗赋、策、论,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后,惟绍兴十四年、二十九年两行之而止,盖举人所习已分为二,不可复合矣。(29)
由上引可知,宋代进士科的考试和取士方式有四,即以诗赋取、以经义取、兼用诗赋经义、诗赋经义分立。太祖至英宗时期,诗赋、经义之争虽已肇端但不算激烈,可置而不论,我们只讨论熙宁以后,分为“尖锐对立期”和“折中调和期”。
一、尖锐对立期
这又可分为两阶段,即神宗朝、哲宗绍圣初到徽宗末。此期间罢诗赋而用经义取士,表面上看似平静,实际上新旧两派政治势力尖锐对立,潜伏着汹涌的暗流,“诗赋优越论”者只是被暂时压制下去而已。
1.神宗熙宁二年(1069)至元丰末
神宗时王安石掀起变法运动,科举改制成为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熙宁二年五月,神宗诏议更贡举法,主诗赋、主经义的朝臣于是分为两个阵营,拉开了激烈争论的序幕。熙宁三年是贡举年,朝廷开科取士。是年三月八日,“上(神宗)御集英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内出制策曰……旧制,殿试进士以诗、赋、论,特奏名进士一论。至是,进士就席,有司犹给《礼部韵》,及试题出,乃策问也。上顾执政曰:‘对策亦何以实尽人材,然愈于以诗赋取人尔。’得叶祖洽以下三百五十五人”(30)。《文献通考》卷三一《选举四》所载略同:“(熙宁)三年,亲试举人,初用策。旧制,进士一日而兼试诗赋论,谓之三题;特奏名人止试论一道。至是,进士就席,有司犹循故事,给《礼部韵》,及题出,乃策问也。”又《宋史·陆佃传》:“熙宁三年,应举入京。……礼部奏名为举首。方廷试赋,遽发策题,士皆愕然,佃从容条对,擢甲科。”此次殿试试策近乎“突然袭击”,几令举子猝不及防,但也开创了科举史上的一个新制度:从此(直到有宋灭亡,甚至元、明、清三代),殿试都只试策。
殿试既已改制罢诗赋,则将罢诗赋的“议”形成政令、全面实施的时机已经成熟。《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四四:熙宁四年(1071)二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士虽有美材,而无学校师友以成就之,此议者之所患也。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对偶之文,使学者得以专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于天下,则庶几可复古矣。”“诏可,仍须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贴经、墨义,令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论语》、《孟子》之学,试以大义,殿试策一道,诸科令改应进士科业。”则此后不试诗赋的进士,叫“新制进士”。诏令到熙宁四年才下达,还有一个原因,是熙宁二年“议”此事时意见并不统一,到此时,王安石新法已全面实施,故他罢诗赋的主张,也势在必行。《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四引吕大防《吕公著神道碑》曰:“自熙宁四年,始改科举,罢词赋等,用王安石经义以取士,又以释氏之说解圣人之经。”《长编》卷四四九引上官均元祐五年(1090)十月奏:“熙宁四年罢诗赋,以经术、时务、义理、文词通定去留高下。”《韵语阳秋》卷五曰:“熙宁四年,(王安石)既预政,遂罢诗赋,专以经义取士,盖平日之志也。”他们说熙宁四年罢诗赋,都是指正式下令全面罢诗赋的年代,而没有包括早在上年已罢诗赋的殿试。但礼部试真正实施罢诗赋,则在下次开科的熙宁六年。
2.哲宗绍圣初至徽宗宣和末
绍圣初哲宗亲政,新党上台,废元祐旧党实行的诗赋、经义“兼收”之制(此制详下),罢诗赋而恢复以经义取士。《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五五载:“绍圣元年(1094)五月四日诏:进士罢试诗赋,专治经术,各专大经一,中经一,愿专二大经者听。”又《宋史·选举志一》:“帝(哲宗)既亲政,群臣多言元祐所更学校、科举制度非是,帝念宣仁保佑之功,不许改。绍圣初,议者益多,乃诏进士罢诗赋,专习经义,廷对仍试策。”
二、折中调和期
诗赋、经义之争的尖锐对立,不利于建立起稳定的社会秩序,于是赵宋统治集团内部不得不相互让步,走向妥协调和,其途径是诗赋、经义“兼收”,以至于两科分立。这也可分为二段:
1.哲宗元祐间:经义、诗赋“兼收”
元祐初旧党执政,废王安石新法,其《字说》和《三经新义》被停止使用。元祐元年(1086)六月十二日诏:“自今科场程试毋得引用《字说》。”(31)二年正月十五日诏:“自今举人程试,并许用古今诸儒之说或己见,毋引申、韩、释氏之书。”(32)这实际上是针对《三经新义》的,因为批评者认为《新义》是王氏一家之私说,其主旨乃基于佛老的“道德性命论”。
更重要的,是王安石“以经义取士”的科举政策也立即遭到质疑。元祐元年闰二月二日尚书省言:“近岁以来,承学之士闻见浅陋,辞格卑弱,其患在于治经者专守一家,而略去诸儒传记之说;为文者唯务解释,而不知声律体要之学。深虑人材不继,而实用之文从此遂熄。……欲乞朝廷于取士之法,更加裁定。”(33)同日,刘挚上《论取士并乞复贤良科疏》,首次提出复诗赋及诗赋、经义“兼用”说:
臣愚欲乞试复诗赋,与经义兼用之。进士第一场试经义,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策。经义以观其学,诗赋以观其文,论以观其识,策以观其材。前二场为去留,后二场为名次。其解经应许通用先儒传注,或己之说,而禁不得引用《字解》及释典。庶可以救文章之敝而适乎用,革贡举之敝而得其人,亦使学者兼通他书,稍至博洽。……诗赋之与经义,要之其实,皆曰取人以言而已也。人之贤与不肖,正之与邪,终不在诗赋、经义之异。取于诗赋,不害其为贤;取于经义,不害其为邪。(34)
但左仆射司马光仍坚持其一贯主张,反对恢复诗赋,认为“神宗罢诗赋及诸科,专用经义论策,此乃复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但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欲盖掩先儒”(35)。旧党内部出现了严重的意见分歧。结果是达成妥协,实行“兼收”之制,即进士科分为“经义进士”和“经义兼诗赋进士”两类。元祐三年,彭汝砺上《乞诗赋经义策论并重奏》,道:
臣以谓国家取士,将欲得人才也,经义策论可以得人才,诗赋亦可以得人才,何必纷纷为此异同也?臣今起请,且欲如元祐敕施行,如诗赋在优等,经义策论虽不善亦取之,所以示朝廷以文词为贵也;经论在优等,诗赋虽不善亦取之,所以示朝廷以儒术为贵也;策在优等,诗赋虽不及亦取之,所以示朝廷以知时务者为贵也。如此,则有文词者得骋其辞,有学者得尽其蕴,有知识者得竭其虑,上无损国体,下不失士心。(36)
这些言论,都意在折中调和。由于元祐三年(1088)是贡举年,已来不及制定新条制,朝廷遂采纳苏辙的建议,决定暂不更法,“所有将来科场且依旧法施行”(37)。
元祐四年四月十八日礼部上言,提出四场考试法(大体与上引刘挚说同),经义兼诗赋进士的兼经法,经义进士习经法,并提出“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38)。元祐五年十月,右正言刘唐老上奏,认为“以四场通定高下去留”没有统一的标准,主司“或以经义,或以诗赋,或以策论,各随所习,互为升黜”,主张“今既经术、词赋别成两科,须理各有所主,治经者必以义对为先,作赋者当以章句为重。臣欲乞将治经者以大义定去留,诗赋而兼经义者以诗赋主取舍,策论止于定高下,不豫去留之例”,朝廷“从之”,成为“新制”。当时殿中侍御史上官均反对刘唐老的诗赋兼经义者“以诗赋主取舍”之论,认为“恐自此学者为文诵书惟一意于诗赋,不复治经阅史”云云,力主以四场通取,要求“追改新制”(39)。但“通取”操作起来实在太难,朝廷没有采纳上官均的意见,决定按“新制”实行。《宋史·选举志一》所述,盖为最后定案(唯其中“并以四场通定高下”句与下述矛盾,当删),曰:
(元祐)四年,乃立经义、诗赋两科,罢试律义。凡诗赋进士,于《易》、《诗》、《书》、《周礼》、《礼记》、《春秋左传》内听习一经。初试本经义二道,《语》、《孟》义各一道,次试赋及律诗各一首,次论一首,末试子、史、时务策二道。凡专经进士,须习两经,以《诗》、《礼记》、《周礼》、《左氏春秋》为大经,《书》、《易》、《公羊》、《穀梁》、《仪礼》为中经,《左氏春秋》得兼《公羊》、《穀梁》、《书》,《周礼》得兼《仪礼》或《易》,《礼记》、《诗》并兼《书》,愿习二大经者听,不得偏占两中经。初试本经义三道,《论语》义一道;次试本经义三道,《孟子》义一道;次策论,如诗赋科。并以四场通定高下,而取解额中分之,各占其半。专经者用经义定取舍,兼诗赋者以诗赋为去留,其名次高下,则于策论参之。
此规定于元祐六年(1091)开科时执行(实际上只执行了一科,到下科的绍圣元年又被废止)。
2.南宋:诗赋、经义两科分立
宋钦宗继位后,废黜“王学”,并于靖康元年(1126)四月己未诏“科举依祖宗法,以诗赋取士,禁用《庄》、《老》及王安石《字说》”(40)。经“靖康之难”,政权南渡,人们普遍对北宋后期以来的新政进行反思,也包括了科举。建炎初,布衣欧阳澈伏阙上书,称“臣观今日文章之弊而不足以得人,孰若去经义而取诗赋”。他猛烈攻击当时文人“奋不顾身、肯死国难者几希,沾沾小人,奴颜婢膝、炙手权门以求速达者满眼皆是”,并对比自己道:“臣以布衣之贱,不食国家寸禄,尚能怀忠感愤,欲效柏耆,乞天子一节,持入北廷,掉舌下之,愿杀身以安社稷;……至于以经义取高第而享爵禄者,反视国家之难如越人视秦人肥瘠,而不加喜戚于其中,甚者差以运漕且畏惮而不前,规规为全身计,况肯当锋镝以立忠谊耶?”他接着举了“祖宗朝”以来以诗赋取士所得众多的忠直贤能之士,然后说:“二者(诗赋与经义)优劣,较然明矣。”(41)这是很具鼓动性和说服力的。人文精神丧失,价值观被扭曲,也许是经义取士最糟糕的后遗症。高宗惩北宋党争及靖康之祸的历史教训,决定恢复元祐“兼收”之制,于建炎元年(1127)六月十三日发布赦文道:“自后举讲元祐诗赋、经术兼收之制,庶学者近正。”(42)不久,又对元祐之制进行了重要修改。建炎二年五月三日,中书省言:
已诏后举科场讲元祐诗赋、经义兼收之制。今参酌拟定:《元祐法》:“习诗赋兼试经义。”今欲习诗赋人止试诗赋,不兼经。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元祐法》:“不习诗赋人令治两经。”今欲习经义人依见行止治一经。第一场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殿试并同试策。……(高宗)从之。(43)
又《附释文互注礼部韵略》附《条式》载:
建炎二年五月四日敕中书省:勘会已降指挥,后举科场讲元祐诗赋、经义兼收之制,今来省试了毕,便合施行。今参酌拟定下项。五月五日三省同奉圣旨:依拟定。《元祐法》:“习诗赋人今更兼试经义。”欲习诗赋人止习诗赋,不兼经义。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元祐法》:“不习诗赋人令治两经。”欲不习诗赋人依见行止习一经,第一场本经义三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44)
简言之,即诗赋进士只试诗赋,不再兼经;经义进士由治两经改为只治一经。则南渡后的所谓“兼收”,已不再是元祐“经义进士”和“经义兼诗赋进士”了,实际上是诗赋、经义分立,或者说进士科虽仍为一科,而事实上已一分为二。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记此事后写道:“自绍圣后,举人不习词赋者近四十年,(王)绹在后省,尝为上言经义当用古注,不专取王氏说,上以为然,至是申明行下。”绍兴七年(1137)五月二十三日,殿中侍御史石公揆上言:“乞诸州发解,令转运司取词赋、经义两等,各差考试官。”高宗诏“令礼部行下诸路转运使照会”(45)。《宋史·选举志二》谓此时“始命各差词赋、经义考官”。则此后两科连考官也各不相同了。又《文献通考》卷三二《选举五》马端临按曰:“熙宁四年(1071)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祐元年(1086)复词赋,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1094),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1128),又兼用经、赋(46)。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祐、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然则自熙宁以来,士无不习经义之日矣。”但从南渡后,诗赋进士已不再习经义了(个别年份例外,详后)。
当时也有主张止用诗赋而废经义的。绍兴元年(1131)十二月二十二日,宰执进呈侍御史曾统论进士设科,“乞止用词赋,未须依元祐兼经”。当时君臣有如下对话:
上曰:“经术、词赋取士,各有说。神宗皇帝尊崇经术,方时承平,王安石之说得行,盖以经明道,谓非尧舜之道不敢陈于王前。朕观古今治乱,多在史书,以经术登科者多不通史。”吕颐浩曰:“经术、词赋,均以言取人。今若且用词赋,亦得顾所得人材如何耳。”(47)
《宋史·选举志二》述此事更明白:
侍御史曾统请取士止用词赋,未需兼经。高宗亦以古今治乱多载于史,经义登科者类不通史,将从其议。左仆射吕颐浩曰:“经义、词赋均以言取人,宜如旧。”遂止。
南宋的两科分立制度,就这样拍板定案了。
进士之文学、政事不可兼长的思想,唐代已有之。如玄宗天宝九载(750)敕:“文学、政事,本自异科,求备一人,百中无一。”(48)李华亦曰:“夫子门人,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四者无人兼之。虽德尊于艺,亦难乎备也。”(49)宋高宗除批准中书省的分科请求外,又屡申两科分立的主张,如绍兴七年八月十八日对宰执说:“文学、政事,自是两科。”(50)但在分立实施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曾出现过两次反复。
一是绍兴中。绍兴十三年(1143)二月二十三日,国子司业高闶言:
复兴太学,宜以经术为本。今条具三场事件。第一场《元丰法》(绍圣、元符、大观同)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义各一道。今太学之法,正以经义为主,欲依旧。第二场,《元祐法》赋一首,今欲以诗赋。第三场,《绍圣法》论一首、策一道,今欲以子史论一首,并时务策一道,如公试法。自今日始,永为定式。
高宗“从之”(51)。所说虽是太学,然据前引《朝野杂记》,绍兴十四年贡举当行此法(52),号“四科”。但到绍兴十五年(1144)正月十三日,高宗又诏曰:
诗赋、经义分为两科,各计终场人数为率,依条纽取。试经义人第一场本经义三道,《论语》、《孟子》各一道;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试诗赋人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53)
这又恢复了两科分立。
二是绍兴末。由于诗赋、经义分科之后,举子竞习诗赋,习经义的很少,朝廷于是欲从政策上优待学习经义的举子。绍兴二十六年(1156)闰十月二十四日,高宗曰:“举人多习诗赋,习经义者绝少。更数年之后,恐经学遂废,当议处此。”沈该等曰:“前此固尝以经义兼习诗赋,若两科兼习,庶不偏废。乞来春省试毕施行。”上曰“甚善”(54)。同年十一月癸巳,吏部员外郎王晞亮言:“国家取士,词赋之科与经义并行。比学者去难就易,竞习词赋,罕有治经,至于《周礼》一经,乃绝无有。望自今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合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高宗“从之”(55)。绍兴二十七年正月十日诏曰:“经义、诗赋两科合格人如有余、不足,内诗赋不得侵取经义。若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听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以臣僚言学者竞习词赋,治经甚少,又于六经之中舍其所难,则经学寝(当是“寖”之形讹)微,乞于二科所取分数,稍损诗赋而优经义,故有是命。”(56)以上是说,如果经义人才有余,诗赋人才不足,可以多取经义进士,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三;相反,如果经义人才不足,则不得多取诗赋进士。这是用宏观调控的方法,用行政手段,在录取环节上向经义进士倾斜。二月五日又诏,经义中二《礼》许侵用诸经分数(57)。这是进一步在经义进士内部,向习二《礼》的举子倾斜。据前引李心传《朝野杂记》,是年二月又“诏举人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恢复“四科”制(也就是合诗赋、经义为一科),但也只绍兴二十九年(1159)一举而止(58)。
绍兴三十一年,又恢复两科分立之制。该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曰:
经义、诗赋,仍旧分为两科。取士分数,仍绍兴二十七年正月十日指挥,诗赋不得侵取经义,若经义文理优长,合格人有余,许将诗赋人材不足之数听通融优取,仍以十分为率,不得过三分。自今年三月太学公、补试为始。
此诏的背景,是“以臣僚言,自经义、诗赋合为一科,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声律;后生习诗赋者,不能究经旨渊源。场屋之内,病于偏枯,策问太寡,议论、器识无以尽,又有司去取不以此为重轻,士守传注,史学浸废,故有是诏”(59)。
两科分离、适当向经义倾斜的政策,在光宗初再次受到挑战,有人又欲改分科而行绍兴十三年的“兼收”之制,但未成功。绍熙元年(1190)七月十八日,宰执进呈礼部侍郎兼直学士院、兼权给事中李看详国子司业计衡奏,引其奏曰:“士子科举一于经义,则或不足于词藻;一于诗赋,则或不根于理致。乞照绍兴十三年国子司业高闶条具太学课试及科举三场之制。”李“看详”道:
臣等谓两科之分,其来已久,绍兴十三年、二十七年臣僚申请兼科取士,非不详尽,然皆行之一举,随即分科。盖缘人材各有所长,难以求备,勉强取办,终不能精。强其所劣,并丧所长,虽平时场屋有声之人,亦复未免指诮。臣等窃谓宜如旧便。
于是光宗曰:“士人各有所长,亦不必拘兼经。”(60)从此对经义、诗赋分科,便少有异议了,只是偶有如“有司沮抑词赋太甚”之类的抱怨(61),呼吁朝廷在两科间保持平衡。总之,自绍兴三十一年恢复两科分离之后,分科之制再无变动,直到宋亡。
有必要一提的,是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年考试诸经、子、史及时务策。其作于庆元元年(乙卯,1195)的《私议》曰:
……(今)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所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余。若诸子之学,同出于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岂能一旦尽通?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书》、《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必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无不通之史,皆可用于世矣。
“熹议未上闻,而天下诵之。”(62)将经、史分年考,事先公布,让举子有较充裕的时间去学习那些不能“一旦尽通”的古书,使他们“三年之间专心去看得一书”(63)。这如同今天发布的“考试大纲”,有其合理性;但又提出“罢诗赋”这个老问题,只能重新挑起争端,影响社会稳定。在两科分立已久、多数举子厌弃经义的时代,朱熹基于道学家“卑艺文”的“设计”,即便不算异想天开,也是迂阔而不合时宜,直到理学占统治地位的南宋末,也未能施行(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