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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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书的结构与内容

第一章:理事官的历史渊源

华政衙门源于明清时期澳葡自治机构议事会的西洋事务理事官,二者在名称上也有继承关系,华政衙门理事官之名沿用了西洋事务理事官之旧称。第一章具体考察西洋理事官的职责和运作过程,辨析有关其地位与作用的某些记述,作为考察理事官署和华政衙门起始的参照,以便准确把握鸦片战争之后理事官之名实因形势所需而发生的实质性演变。

第二章:华政衙门的初步形成

华政衙门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中经历了由理事官署到华政衙门的转变。本章依据新见或鲜有征引的葡语原始文献,如1847年4月第10号总督训令、1847年8月第526号部令、亚马留总督的训令、1852年和1863年训令核准的《理事官署章程》、1865年葡萄牙国王敕令等,具体考察该机构的建制和职能,揭示由理事官署到华政衙门的转变过程,并分析理事官地位的实质性变革。

第三章:有关华政衙门的调研与讨论

如何管理占澳门人口绝大多数的华人群体,是澳葡当局管治澳门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课题。1865年敕令批准了华政衙门的成立,同时要求澳门总督提呈新的华政衙门章程。为此,澳督于1866年、1867年两度发布训令任命一个委员会,责成其就华人管理问题提交研究报告,以供在制定华政衙门章程时参考。随后,香港和澳门的葡文报刊开展了关于澳门华政衙门的讨论。本章将首次全文披露研究报告和争论文章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该报告和争论文章中就治理华人问题所提出的建议和问题,以评估这份报告和相关讨论对澳葡当局治华方针的影响。

第四章:华政衙门的组织结构与初期运作

与澳葡当局的其他部门不同,华政衙门是在边运作、边建制的过程中渐次建立起来的。因此,对理事官署和华政衙门的早期运作的考察,是研究华政衙门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迄今为止常常被忽略的方面。本章将依据多个年份理事官署和华政衙门的部门工作纪要及理事官的工作报告,考察该部门的运作情况,理清理事官署职能的演变轨迹,进而揭示运作与建制的互动关系。

第五章:1877年《华政衙门章程》

经过长期的犹豫、研讨之后,澳葡当局终于在1877年6月11日发布第59号总督训令,颁布了一部内容全面的《华政衙门章程》,并报请葡国中央政府批准。该章程在上呈候批的同时已开始在澳门付诸实施,数年间成为指导华政衙门运作的现行章程。本章将全文披露该章程内容,并据此对华政衙门的性质、组织结构、人员编制、职能权限、工作规程等方面做出全面阐述,同时弥补和纠正已有成果在有关方面的缺失和误述。

第六章:1881年《华政衙门章程》

1877年12月20日,葡王颁布王室敕令,对澳门总督上呈的《华政衙门章程》做大幅度修改后加以颁布。但澳葡当局在接到经过修改的章程后复奏葡国中央政府,请求将其中数款再行修改,同时仍奉行旧章,直到1881年12月22日,葡王颁布敕令核准了新的《华政衙门章程》。本章将首次全面披露该章程内容,并针对修改的部分将之与1887年章程做出详细的比较研究,试图探讨这些修改的动因,并评估这些修改的意义。

第七章:1885年华政衙门的改组

在华政衙门按照1881年新章程运作了四年之后,依据海事暨海外部提出的报告,葡国政府颁布法令,对华政衙门进行改组,将其中的译务科独立出来,升格为向所有政府部门提供翻译服务的译务署。本章将首次利用海事暨海外部的报告和葡王敕令的内容,对此次改组做出阐述,并澄清以往有关此次改组的误说。

第八章:1894年司法改革与华政衙门的撤销

1894年2月20日,葡萄牙国王颁布海外省司法改革敕令,并核准新的《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Regimento da Adiministração de Justiça nas Provincias Ultramarinas),对诸海外省的司法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其中包括撤销澳门谳局和华政衙门。本章将根据改革敕令和《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中有关澳门华政管理的规定,从此次司法改革的总体背景出发,分析葡萄牙政府撤销华政衙门的缘由及这一做法对华人社会管理进程的影响。

第九章:华政衙门的运作与华人风俗的延续

葡萄牙将澳门纳入其海外省体系之后,相继在澳门推行其主要法典,对华人的司法管理亦被纳入海外省司法体系之下,华政衙门作为海外省的初审法庭审理华人之间以及华人为被告的各类案件。葡萄牙政府自19世纪60年代起先后颁布命令,允许华政衙门在审理华人家庭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案件时遵照华人风俗办理,其结果为华人风俗习惯得以在葡萄牙司法体系内延续。本章将基于葡萄牙政府的有关命令和华政衙门的司法案件研究华人风俗习惯延续的状况及其影响。鉴于澳门社会在人口社会和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特殊性,加之多份研究报告的建议以及澳门华人社群的积极争取和维护,华人风俗法典在澳门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内部得到了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