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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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书的创新之处

与已有的研究成果相比较,本书拟在下列三个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一,专题研究。学术研究的精要在于专精。从前文梳理的华政衙门研究的学术史来看,中外学者们对这个主题虽有较多涉及,但尚未进入专精的专题性研究阶段。文德泉和马里亚诺两人的文章太过简短,相关论述未及展开;施白蒂的书只是列举了几份与华政衙门有关的文件名,缺少具体内容;叶士朋的研究为目前所见葡萄牙学者对华政衙门最为翔实的研究成果,对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正如该书的标题所显示的那样,整体而言其仍属于概述性成果,尚有一些重要的文献未见征引,对华政衙门源流之梳理和阐述有待进一步发展。中国学者的文章和有关论述,或者只是一个专题研究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内容较为简单且缺乏大量核心文献的支持,或者相关叙述存在模糊和错漏。总之,本书不是对已有成果的简单补充,而是依据大量新见的史料,就华政衙门之历史渊源、形成过程、组织结构、功能作用、建制沿革、运作状态、历史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专精研究。

第二,史料拓展。史学创新的基石是史料的开拓。澳门华政衙门是一个颇具难度的研究课题。虽然华政衙门本身设有译务科,澳督亦在1879年颁令以葡华两种语言出版《澳门宪报》,然而有关华政衙门形成、结构、职能和司法程序的核心史料却极少以中文刊布。自1879年起,《澳门宪报》刊登了一些与华政衙门有关的汉译文献,诸如理事官就任后的安民告示、将欠缴税款店铺的货物点抄变价填钞的公告、巡捕兵营押解华政衙门之华犯名单、谳局对华政衙门初审判决或上诉案件的批词、物业产权申报确认公示等。通过这些文件,我们可以得到华政衙门的某些讯息。但由于这些讯息缺乏系统性(所涉及的时段有空白,所包含的内容有缺项),据此做出的有关叙述往往是片面的、不准确的,甚或是错误的。因此,搜求和研读那些未于《澳门宪报》刊布汉语译文的核心史料,才是切实引向深入研究华政衙门的根本途径。本书旨在突破《澳门宪报》等汉译中文资料的局限性,系统地挖掘原始的核心史料,从而在宽阔的史料基础之上形成一份具有显著原创性的专题研究成果。

第三,内容准确。学术进步不仅要开拓选题、发掘新史料,还要弥补和纠正前人研究成果中的不足和失误。本书主要依据《澳门宪报》所刊布的葡语文献,就澳门华政衙门现有研究成果中存在的多个疑点、问题进行阐述,并在相关要点上做出澄清,包括:无论是明清时期的西洋理事官,还是晚清时期的华政理事官,都从未使用检察官之名,也从未行使过检察官的职责;1784年《王室制诰》和1803年判事官章程均未将澳门华人列入管理目标;亚马留将华人的管理与一般市政事务剥离,设立作为政府部门的理事官署,直到1865年的国王敕令确定其正式名称华政衙门;华政衙门由译务科和行政暨司法科两部分组成,并没有附设公会和咨询委员会;驻华政衙门国家律师实为葡国检察官,充当公诉人角色;陪审团为西方司法体制之要件,以参与司法过程并作出裁决为职责;华政衙门作为初审法庭,审理并判决澳门华人之间以及华人为被告他国人为原告的一切刑事、民事和商务案件;1894年葡萄牙海外省司法改革并非只是改变华政衙门的职能,而是结束了华政衙门的历史;葡萄牙政府虽然从整体上将澳门华人的司法管理纳入了葡萄牙的司法体系,但在局部层面仍沿用华人风俗习惯作为断案依据。总之,本书将形成一部内容准确的学术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