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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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本史料

最近数年来,笔者通过阅读《澳门宪报》以及澳门历史档案馆保存本藏书,检索到了大量有关华政衙门历史的葡语原始文献。这些文献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一是葡萄牙政府和澳葡当局的有关政令和法定章程,如海事暨海外部第526号部令,亚马留总督的多条训令,1852年、1862年和1863年澳门总督训令所颁布的《华政理事官章程》,1865年葡国敕令,1877年澳督训令颁布的《华政衙门章程》,1881年葡国敕令核准的《华政衙门章程》,1885年改组华政衙门的国令,1894年司法改革敕令及其核准的《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等。

二是专门委员会或相关责任人就华人管理问题所提交的调研报告,例如以华政衙门署理理事官安东尼奥·马忌士·佩雷拉(António Marques Pereira)为秘书的改革委员会在1867年3月21日提交的调研报告、另一个委员会在1875年3月3日提交的关于华政衙门的报告、驻华政衙门国家律师于1880年3月17日提交的关于华政衙门法庭的报告等。

三是华政衙门运作过程中由理事官发布的各种官方文件,如理事官就任后的安民告示、将欠缴税款店铺的货物点抄变价填钞的公告、巡捕兵营押解华政衙门之华犯名单、谳局对华政衙门初审判决或上诉案件的批词、物业产权申报确认公示等。

四是华政衙门理事官定期向澳葡政府提交的部门工作报告,包括华政衙门多个年度的工作摘要和统计报表等。

前述的研究成果已经披露和研究过前两类文献中的一些,而后两类文献则基本没有被研究过。上述四类文献是研究华政衙门形成与运作的核心文献,构成本书的主体史料。